第4章
股权制衡对并购绩效的影响
根据第三章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现状的分析,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并购活动中存在大股东相互制衡的状态,这为并购中股权制衡治理效应的研究提供了基础。因此,本章将着力于对并购活动中股权制衡产生的经济后果,即股权制衡对并购绩效的影响进行研究,以解答并购中股权制衡是否具有治理效应这个问题。
4.1文献回顾和研究假设
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以大股东占主导地位的股权高度集中模式是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基本特征。①尽管经历股权分置改革,大股东所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的机会,但是,受限于法律规定以及出于维持公司控制权的目的,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仍旧会持有相当比例的公司股份。因此,从现实情况来看,股权高度集中的现象依然会在一定时间内持续。一方面,尽管集中型的股权结构会因为大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股东与管理者之问的代理问题;但是,另一方面,却使大股东有能力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决策施加重要影响。在攫取控制权私有收益这一动机的驱使下,大股东对管理层的监督逐渐转变为控制和操纵。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大股东依靠公司管理层,通过各种途径掠夺公司资源,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从而引发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严重的代理冲突。
大股东追逐私利的行动触及公司的各个方面,作为重要企业行为的并购活动也同样难以避免大股东的影响。贝尔等人(2002)的研究就证实了并购活动中大股东“掏空”行为的存在,他们发现,附属于韩国企业集团的公司进行的并购交易,平均而言会导致公司股价下跌,尽管中小股东因此遭受了损失,但是控股股东却普遍获益,因为控股股东通过并购活动提升了企业集团内部其他公司的价值,从而实现了自身财富的增长。我国学者李增泉等(2005)的研究也显示,在上市公司没有配股或避亏需求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并购活动,其目的在于控股股东“掏空”公司资产,会损害公司的价值。
当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成为公司治理的焦点问题时,与之相关的应对措施也成为学者们的研究重点。帕加诺和罗尔(1998)通过理论模型分析了公司最优股权结构的设计问题,他们指出,其他大股东的存在能够给予控股股东强有力的监督,有效降低控股股东产生的代理成本。戈麦斯和诺瓦埃斯(1999),班纳森和沃尔芬逊(2000)则分别从“事后谈判”与“控制权联盟”角度,互为补充地论证了大股东们通过控制权的分享,减少对中小股东利益侵害的观点。对上述文献进行总结后可以看出,通过适当的股权安排,形成多个大股东共同控制公司的局面,能够有效抑制大股东的掠夺行为。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