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哈贝马斯的公民理论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6148761
  • 作      者:
    冯琼著
  • 出 版 社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收藏
作者简介
  冯琼(1975.2-),女,湖北孝感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师。1996年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1999年继续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攻读硕士学位,毕业后留校任教,期间获得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博士学位。研究方向:政治哲学、法哲学。任教期间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交往视域中的公民及其中国意义》、《大卫·哈维对新自由主义的批判及其启示》、《论私人汽车大众化消费与城市空间正义》等多篇论文,参编著作、教材多部,主持、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等多项科研项目。
展开
内容介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青年学术文库:哈贝马斯的公民理论研究》将依循两条线索阐释哈贝马斯的公民理论。一方面,以交往行动理论为视角对哈贝马斯的公民理论进行梳理,总结其公民观的理论特性;另一方面,以公民为视角对哈贝马斯的伦理学、政治哲学与法哲学思想进行归纳总结,确证公民理论在哈贝马斯理论体系中的地位。
展开
精彩书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青年学术文库:哈贝马斯的公民理论研究》:
  三 哈贝马斯对传统公民范式的扬弃
  在古典城邦这一小规模的同质社会,公民身份与民主政治实践合二为一,个体善与共同善在排外的公民身份中的融合在公民身份的历史演进过程中转变为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两种公民范式的矛盾与对立。源于对这两种传统公民范式困境的思考,哈贝马斯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中系统阐述了一种新型的公民观,以期综合和扬弃这两种公民范式。
  哈贝马斯认为,两种传统公民范式的对立源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对立,公民这一“公共生活的身份”应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呈现新的意蕴。资产阶级革命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脱离出来,自由主义范式的公民的“民意”得以彰显;日益成熟的市民社会又不得不与政治国家结成“姻亲”来保障其有序性,公民共和主义范式的“公意”备受关注。消解这一张力的关键不是在两者之间做出选择,而是应构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外的另一公共生活空间来重新确证公民的身份。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和生活世界理论建构的“理想的交往共同体”正是这种“第三类公共空间”。在这一空间中,通过主体间交往权力的运用,建构在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同源性基础上的公民身份调和了自由主义强调公民的权利与共和主义强调政治共同体(国家)的政治权力之间的张力。哈贝马斯是从以下三个角度对此加以说明的。
  (一)人权与人民主权
  人权与人民主权之间关系的问题是西方政治哲学争论的焦点之一。公民的自由主义范式主张人权高于主权,公民的共和主义范式则强调主权优于人权。虽然二者的侧重点不同,但都认同人权与人民主权存在一种张力。哈贝马斯认为形成这种张力的主要问题是“通过法律确定的主观行动自由的主体间意义,以及私人自主和公民自主之间的关系都以某种方式被忽视了”。①哈氏认为,人权与人民主权的紧张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紧张关系,解决问题的关键应是构建一种主体间关系。在哈贝马斯看来,自由主义范式所推崇的人权并不只是规定在法律中的概念,法的有效性需要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即“一切可能的相关者都将能够出于好的理由同意这个规范”②。共和主义范式强调的人民主权也不能仅仅打上虚幻的“公意”标签,人权与人民主权的合法性基础都只能依赖形成商谈性意志的交往形式,人权和人民主权都应建立在主体之间的交往过程中,以建构于民主的商谈过程中的民主立法实现二者的统一。“个人之道德自主的人权,只有通过公民的政治自主才能获得实证的形式。”③仅仅寄希望于自主性的单一主体来统一理性和意志,其结果要么是漏掉人权要么是漏掉人民主权,无法消解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
  (二)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
  在公民政治生活实现的意义层面,自由主义范式和共和主义范式的冲突主要体现为公共自主与私人自主的对立。自由主义范式肯定公民的私人性而排斥公共性,共和主义范式则把公民作为为特定伦理而行动的集体行动者,肯定公共性而排斥私人性。哈贝马斯认为,两种公民理论的冲突建立在单一主体自明性的预设上,其实质就是整体与部分的二元对立。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本身并不矛盾,而是同源共生、互为前提、互相促进的,正确的选择是连通两者并使它们形成互动。哈贝马斯认为,人们通过非建制公共领域的公共参与,对私人自主的权利主张的三个有效性向度(真实性、正当性、真诚性)进行具有普遍意义的论证,同时在民主程序中予以法律化和制度化,通过在交往中不断赋予建制以新的具体内容保障私人自主的有效实现。这样,私人自主为公共自主提供合法性基础,公共自主促成私人自主实现的有效性,两者呈现的良性互动使得公共交往中的公民成为法律的承受者,同时也成为法律的创制者。
  ……
展开
目录
导论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选题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三 国内外学界研究综述
四 本书的基本思路与主要内容
五 本书的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交往理论与公民
第一节 交往与交往理论
一 交往的历史形态
二 交往理论的历史演进
第二节 交往理论的集成——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
一 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的起点
二 交往行动理论的方法论
三 交往行动理论的基本范畴
第三节 交往行动理论中的“公民”
一 公民的传统形态
一 “公共领域”——“公民”的出场
三 哈贝马斯对传统公民范式的扬弃
四 哈贝马斯对公民身份的确证——公民权利体系

第二章 话语伦理理论中的“公民”
第一节 公民性与交往理性
一 “公民性”概念的解析
二 公民性两个维度的历史呈现
三 交往理性对公民性两个维度的整合与内化
四 中国公民精神的培育
第二节 公民伦理的交往维度
一 公民伦理的历史溯源
二 哈贝马斯理论中的伦理与道德
三 哈贝马斯的公民伦理思想

第三章 话语政治理论中的“公民”
第一节 交往行动中的权利与权力
一 权利与权力关系的一般界定
二 介于主观权利与国家权力间的交往权力
三 哈贝马斯的权利观
第二节 哈贝马斯交往理论的政治哲学向度
一 政治哲学视域中的历史唯物主义
二 哈贝马斯以交往理论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的政治理路
三 哈贝马斯交往理论的政治旨趣
第三节 交往理性下公民与法的关系
一 公民与法的关系的理论溯源
二 交往行动理论中公民与法的关系
三 作为法律行动主体的公民
四 公民权及其实现路径——以中国农民工为例

第四章 走向无限交往共同体的世界公民
第一节 哈贝马斯世界公民理论的渊源
世界公民的嬗变
一 康德的世界公民理论
三 马克思恩格斯的“自由人联合体中的世界历史性存在”
四 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
第二节 后民族结构中的世界公民
一 后民族结构
……
第五章 哈贝马斯公民理论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后记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