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青年学术文库:哈贝马斯的公民理论研究》:
三 哈贝马斯对传统公民范式的扬弃
在古典城邦这一小规模的同质社会,公民身份与民主政治实践合二为一,个体善与共同善在排外的公民身份中的融合在公民身份的历史演进过程中转变为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两种公民范式的矛盾与对立。源于对这两种传统公民范式困境的思考,哈贝马斯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中系统阐述了一种新型的公民观,以期综合和扬弃这两种公民范式。
哈贝马斯认为,两种传统公民范式的对立源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对立,公民这一“公共生活的身份”应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呈现新的意蕴。资产阶级革命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脱离出来,自由主义范式的公民的“民意”得以彰显;日益成熟的市民社会又不得不与政治国家结成“姻亲”来保障其有序性,公民共和主义范式的“公意”备受关注。消解这一张力的关键不是在两者之间做出选择,而是应构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外的另一公共生活空间来重新确证公民的身份。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和生活世界理论建构的“理想的交往共同体”正是这种“第三类公共空间”。在这一空间中,通过主体间交往权力的运用,建构在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同源性基础上的公民身份调和了自由主义强调公民的权利与共和主义强调政治共同体(国家)的政治权力之间的张力。哈贝马斯是从以下三个角度对此加以说明的。
(一)人权与人民主权
人权与人民主权之间关系的问题是西方政治哲学争论的焦点之一。公民的自由主义范式主张人权高于主权,公民的共和主义范式则强调主权优于人权。虽然二者的侧重点不同,但都认同人权与人民主权存在一种张力。哈贝马斯认为形成这种张力的主要问题是“通过法律确定的主观行动自由的主体间意义,以及私人自主和公民自主之间的关系都以某种方式被忽视了”。①哈氏认为,人权与人民主权的紧张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紧张关系,解决问题的关键应是构建一种主体间关系。在哈贝马斯看来,自由主义范式所推崇的人权并不只是规定在法律中的概念,法的有效性需要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即“一切可能的相关者都将能够出于好的理由同意这个规范”②。共和主义范式强调的人民主权也不能仅仅打上虚幻的“公意”标签,人权与人民主权的合法性基础都只能依赖形成商谈性意志的交往形式,人权和人民主权都应建立在主体之间的交往过程中,以建构于民主的商谈过程中的民主立法实现二者的统一。“个人之道德自主的人权,只有通过公民的政治自主才能获得实证的形式。”③仅仅寄希望于自主性的单一主体来统一理性和意志,其结果要么是漏掉人权要么是漏掉人民主权,无法消解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
(二)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
在公民政治生活实现的意义层面,自由主义范式和共和主义范式的冲突主要体现为公共自主与私人自主的对立。自由主义范式肯定公民的私人性而排斥公共性,共和主义范式则把公民作为为特定伦理而行动的集体行动者,肯定公共性而排斥私人性。哈贝马斯认为,两种公民理论的冲突建立在单一主体自明性的预设上,其实质就是整体与部分的二元对立。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本身并不矛盾,而是同源共生、互为前提、互相促进的,正确的选择是连通两者并使它们形成互动。哈贝马斯认为,人们通过非建制公共领域的公共参与,对私人自主的权利主张的三个有效性向度(真实性、正当性、真诚性)进行具有普遍意义的论证,同时在民主程序中予以法律化和制度化,通过在交往中不断赋予建制以新的具体内容保障私人自主的有效实现。这样,私人自主为公共自主提供合法性基础,公共自主促成私人自主实现的有效性,两者呈现的良性互动使得公共交往中的公民成为法律的承受者,同时也成为法律的创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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