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全国老龄政策理论研究成果选编》:
(二)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积极应对老龄化社会的重大战略措施
养老服务补贴是指基于老年人身体机能衰退需要他人提供照护服务而又无力支付资金时,由政府给予的补助。目前,政府已对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以及部分居家老人提供了一些用于服务的资金或直接提供无偿、抵偿的服务,但尚未建立完整意义上的服务补贴制度。
1.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迫切需要
我国目前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支撑,取得明显成效。2013年底,全国有养老服务机构4.3万个,床位474.6万张;共建社区服务中心1.9万个,社区服务站10.3万个③,居家养老基本实现全覆盖,城乡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组织系统和服务网络,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基础。
从整个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设计分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支撑”这种提法更多着眼的是表层的养老服务空间布局,既缺乏对于诸如服务实质、服务对象等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核心内容的深入研究和规范,也缺乏内在的居家服务和机构服务之间贯通、转换的制度安排;特别是缺乏一个为困难老人提供服务的核心制度安排,致使体系建设目标不明,效用发挥受到影响。因此,基本养老服务设施覆盖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要转向制度创新,探索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有利于进一步界定福利服务的目标人群
广义的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安度晚年提供的各类服务的总称。养老服务的核心是照护,即对具有一定专业性要求、需长期照护的老年人,政府提供替代性或支持性的服务和资金支持。由于缺乏制度规范,当前我国养老机构服务中存在福利反导向的现象①,即政府财政性资金不能为最需要的困难人群或原有设定的目标人群服务。具体表现为人住福利机构的老人缺乏规定和引导。无论是国办,还是民办养老机构,以接收健康老人为主;一些中、高档次的国办福利院入住的更是一些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家庭经济状况良好的老人。经济收入低、失能的老人人住率比较低。2010年底,全国养老机构收养的老人中,自理的为190.8万人,介助为35万人,介护为16.8万人,②自理和介助、介护老人比约为4:l。需要指出的是,不少介助、介护老人,不是养老服务机构自愿接收的,而是由长期在院的自理老人转化来的。而2010年全国社会养老服务建设推进会上公布的全国失能、半失能老人有3159万③,也就是说只有不到1.47%的老人进入了机构。到目前为止,尚未建立入住机构老人评估制度。由于福利机构床位具有排他性质,经济条和身体条件比较好的老人较长时间(入住后长则30年以上)享受着政府提供的公共资源,真正需要的老人因没有社会关系、没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被排挤在外。这些老人只能由家庭照料,无论在专业性,还是照护质量方面,大多不尽人意。这种福利反导向现象越来越多地受到了社会的质疑。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有利于明确福利服务的目标对象,满足低收入失能老人的服务需求,履行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之责,实现福利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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