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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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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国国会与近代中国法制建设:1912-1924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100105163
  • 作      者:
    严泉著
  • 出 版 社 :
    商务印书馆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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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严泉,1973年生,现执教于上海大学,法学博士,曾在国有企业、政府机关、研究机构工作。代表作有:《失败的遗产。中华首届国会制宪,1913-1923》、《现代中国的首次民主转型:民国初年的宪政试验》、《民国初年的国会政治》、《历史变迁的制度透视》、《台湾的中产阶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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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民国国会的立法制度与技术,主要包括立法提案与审议、立法发言与表决、立法协调、立法会议等立法制度,以及立法起草、立法语言、立法修正与解释等立法技术。从纵向的视角来观察,民国国会的立法制度与技术是不断完善的。在横向比较方面,当时各主要欧美国家议会均实现三读会制度,但是在具体做法上各国不完全相同。民国国会的立法程序与美、法两国更为相似。在法制建设成果方面,国会制订的法规数量虽多,种类却不甚齐全。主要是以行政法规、国会组织与选举法规居多,财经、地方自治法规数量较少。从立法学的视角审视国会的立法运作,总的来说立法审议的过程较为严格。此外,民国国会制定的一些法律也表现出对清末律法的继续,而清末律法许多方面均来自对德日大陆法系的移植。国会制订的选举法规许多方面移植于当时的日本,而地方自治法规则是受到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在民国国会的立法历程中,首先是临时参议院的立法工作,一方面继承了清末法制改革的优秀成果,另一方面也开创了辛亥革命以后民主法制的新局面。而随后的第一、二届国会的立法活动,则是有力地推动了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它们在近代中国法制从传统型向现代型急速转变进程中的积极作用,均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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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6.议员资格审查。日本《众议院规则》规定,议员有对他议员之资格,申立(申请之意)异议者,当作异议申立书及副本通,署名提出于议长。议长将申立书交付审查资格委员,将其副本送达被告议员,决定日期使其提出答辩书。被告议员如能证明因天灾事变及疾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答辩书,议长得再定日期,使其提出答辩书。议长受被告议员的答辩书,则交付审查资格委员,期以时日使审查之。被告议员,如不于定期内提出答辩书,审查资格委员得行报告审查的结果。审查资格委员认为必要时,得经由议长将申立议员及被告议员,唤召讯问。委员既将审查报告,提出于议长。议长配付各议员之后,交付院议。被告议员在议院得自行辩明,或托其议员代为辩明。
  民国众议院议员资格审查的内容基本相同,而且进一步标明审查日期与审查会人数。议员对于他议员之资格,认有异议时,应作成异议书两份提出于议长,由议长分交审查委员会及被议议员。被议议员受异议书后,应于5日内提出答辩书。1918年10月7日的《修正众议院规则》补充规定,到会议员应将当选证书送交本院由议长指定审查员9人组织审查会审查。
  7.开议散会及延会。日本《众议院规则》规定,会议通常自午后1时起。议事日程所载议事结束,议长不咨议院宣告散会。议事虽未结束,已到午后6时,议长得宣告延会,但紧急议事不在此限。到议事开始时,议长临席报告一切来信,然后宣告开议。议长未宣告开议之间,无论何人不得就议事发言。出席议员倘不足数,议长使过相当之时间计算之。计算两次,仍不足数,可宣告延会。议长宣告散会延会及中止后,无论何人不得就议事发言。民国众议院的相关规定基本相同,而且进一步明确每周开会时间,即本院议事每星期三次间日行之。
  8.议事日程。日本《众议院规则》规定,会议终,议长当将下次议事日程报告议院。凡应付议院会议事件及其次序,并开议之日时,当载于议事日程。议事日程,当刊登在官报配付各议员。议事日程所定会议某议案的时刻己至,议长中止会议中议事,移于预定会议时刻的事件。纵有载于议事日程的事件,因紧急事件,有作开议的动议者,或议长自认为紧急事件,得不用讨论,咨议院更改议事日程。议事日程指定之日,如不能会议所载事件,或会议不能终局,议长当再决定日程。民国众议院的议事日程规定相同,只是最初没有规定议事日程刊登于政府公报,后来《修正众议院规则>补充规定,议事日程应登公报并先期分配于议员。
  9.记录。日本《众议院规则》规定,议事录记载左列事项。一、关于议院成立及开会闭会的事项,并其年月日时;二、开议延会中止及散会的月日时;三、出席国务大臣及政府委员姓名;四、敕语及敕旨。五、议长及委员长报告之件。六、已付会议的议案题目。七、已作为议题的动议及动议者姓名。八、决议的事件。九、已计算表决及可否之数,则其数若干。十、议院认为必要的事项。议员对议事录所载事实,如有异议,议长当使书记官长答辩,议员不服其答辩,或不服议长的处置,议长可不用讨论,取决于议院。议事录必须由议长及整理当日会议的副议长或代理议长,及书记官或代理书记官署名。议事速记录用速记法记载议事。议长已命取消的发言,不能记载于速记录。演说议员再配付速记录曰午后7时以前得请改正,但只准改正字句,不得更改演说旨趣。对速记录的改正,有申立异议者,议长待有赞成的人可不用讨论取决于议院。民国众议院议事录记载内容除与日本相同外,另外增加两项内容:每次会议议员到会之数及请假缺席议员姓名以及交付委员会审查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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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
一、民初法制研究综述
二、研究问题与不足
三、研究方法与内容设计

第一章 民国国会的立法历程
一、临时参议院时期
二、第一届国会时期
三、第二届国会时期

第二章 国会的立法制度与技术
一、国会的立法制度
二、国会的立法技术
三、中日立法制度的比较

第三章 国会选举法规的制定
一、国会选举法规的制定与修改
二、国会选举制度的基本法律
三、国会选举施行的法令规则
四、国会选举法律的制定过程
五、国会选举法规的比较审视

第四章 国会组织法规的制定
一、临时参议院的组织法规
二、国会组织的基本法律
三、国会参议院的组织法规
四、国会众议院的组织法规
五、国会宪法会议的组织法规
六、国会组织法规的制定过程
七、《众议院规则》的中日比较

第五章 国会与行政法规的制定
一、行政组织法规的制定
二、文官制度法规的制定
三、行政行为法规的制定

第六章 国会与财经法规的制定
一、南京临时参议院时期的财经法规
二、北京临时参议院时期的财经法规
三、第一届国会时期的财经法规

第七章 国会与地方自治法规的制定
一、省自治法规的制定
二、县自治法规的制定
三、中日地方自治法规的比较

结论
一、国会与民国早期的法制建设
二、比较法视野中的立法制度与技术
三、国会立法与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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