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慈善意识培育》:
谋一国之利,捍一国之患,其民不可得而侮,其国不可得而亡,是之谓国民。“①由此,他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近代意义上的”公民“概念。有学者认为:“公民这个名词,系指享有参政权的人民而言。因为某一国公民所享有的参政权,其范围或与另一国公民的参政权不同。所以公民这个名词,在一国有一国的涵义。”②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诞生,确立了公民的法律地位。“但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公民缺少应有的地位。”③直到1982年宪法的颁布,“公民”概念的含义才得以明确。在这里,应该对“人民”与“公民”做一区分。人民的形象具有一定的阶级性:“‘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相对于敌人而言,是以劳动群众为基础的社会基本成员。”④而公民的形象具有一定的个体化,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现代的民族民主国家里,公民是国家成员,并以权利和义务关系将国家、社会和他人紧密联系在一起。
对于“公民”概念的内涵,有学者认为“公民”概念包含五个重要层面:“国家和社会共同体的成员身份、独立平等、法定的权利与义务、根据法律原则推定的权利与社会责任、公共生活实践。”⑤“公民”的内涵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公民概念反映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不仅仅是法律上的所属关系,而且还是政治上的依存关系,即国家是个人构成的共同体,所以公民有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而公民的这种权利就是一种主体地位的表征。第二,公民概念反映了对人的主体性的确认。“在现代社会,‘公民’是每个人的基本身份,个体的人是以‘公民’的身份被承认的,公民享有丰富的社会权利,并且彼此之间相互平等。”⑥第三,“公民”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文化发展相结合的产物。任何事物的产生,总有其历史必然和现实可能。市场经济为“公民”观念产生和确立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条件,在市场经济中个人才能获得利益主体的地位,摆脱人的依赖关系,成为自己的主人。公民内涵随着社会不断民主化而逐步发展,对公民身份的确证,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程度和民主发达程度的标志之一。
1.“公民”概念的演变及内涵
从学科性质上来说,人们对公民的认识是从法学和政治哲学中得到的。在法学中,公民强调的是国籍性的问题;而在政治哲学中,公民强调的是公民身份的问题。一般来说,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中国,“公民”是宪法学中的基础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实际上,“公民”概念所包含的内容要丰富得多,这只是“公民”概念存在的形式要件,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和进步,“公民”内涵界定的不断丰富和发展就是人权获得不断进步的一种表征。
在西方,“公民”概念最早出现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后历经中世纪、近代、现代几个时期的演变,“公民”内涵不断得以丰富和发展。古希腊时期,雅典城邦的“公民”是特权阶层共同体的身份标志,即城邦的主权者;古罗马时期,公民的政治身份与民事身份分离,但它依然是一种特权的表征;神学统治的封建中世纪,代表着某种意义上平等关系的“公民”被反映不平等关系的“臣民”取代,后又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具有“经济人”性格的“市民”;文艺复兴和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代表着权利、自由,独立、平等的“公民”产生。概念的整个演化历史表明,“公民”始终是以政治权利为核心的。
在中国,“公民”一词原本就不存在,所以“公民”概念出现的时间相对比较晚。辛亥革命前后,“公民”一词作为外来语由西方传人,随后才开始得以传播,而且最初“公民”的概念是以“国民”的形式出现的。有学者认为:“国民一词可以视为是表达公民概念的‘本土化’用法。”②梁启超第一次为“国民”作了如下界定:“国民者,以国为人民公产之称也……以一国之民治一国之事,定一国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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