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读”丛书:开卷有益(法治)》:
受命之初,沈氏即上疏:“法治主义为立宪各国着所同,编纂法典,实预备立宪之要著”,并提出具体办法:“一面广购各国最新法典及参考各书,多致译材,分任翻译。一面派员确查各国现行法制,并不惜重赀,延订外国法律专家,随时咨询,调查明彻。再体察中国情形斟酌编辑”。方针方法既定,沈氏便奏请派员考察日本法制,延聘日本专家。沈氏以为,中日文化相通,风俗相近,而“日本旧时制度,唐法为多。明治以后,采用欧法,不数十年,遂为强国”,要“参酌各国法律”,师法日本不失为便捷之径。而为“体察中国礼教民情”,又派员往各省调查民情风俗和商事习惯。在此基础上,新法逐一而立,仍只举其要:
《钦定大清商律》,为有史来第一部商事法律,预备立宪后,据此而成《改定大清商律草案》。
《太清新刑律》。对旧律有五大改革。一为改定刑名,改笞、杖、徒、流、死传统五刑为死刑、徒刑、拘留、罚金四种现代刑罚。一为酌减死刑。一为死刑唯一,仅用绞刑。一为删除比附。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