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公民参与的路径、形式与效果
与公民通过选举参与的形式相比,公民政策参与的路径和形式则丰富、多样。阿恩斯坦按照非参与、象征性、实质性三个标准,把公民参与的形式分为八种,主要有:操纵、治疗、告知、咨询、安抚、伙伴关系、授权和公民控制。他认为只有伙伴关系、授权和公民控制才是实质性的参与形式。
后来的研究都关注到公民参与的多种形式问题。参与的主要形式可以概括为三种方式:告知、咨询和积极参与。①在具体的领域内,比如在环境领域治理方面,也出现了把公民参与的形式细分为五种:即告知、公民反馈、咨询、联合规划和公民控制,这是从低到高逐步发展的五种形式。实际上,前三种形式包括了后五种形式;而且从OECD所倡导的公民参与形式来看,三种形式是主流。
告知、咨询和积极参与是公民参与政策过程的主要形式,是一个从低级到高级逐步发展的过程。这些形式在世界范围内被各国政府所普遍采用。OECD非常重视这些参与形式的推广,并于2001发表《成为伙伴的公民》,既是对成员国公民参与政策过程的总结,又是指导成员国如何有效地进一步推进公民参与。③国际公民参与协会(IAP2)把参与定义为五个层次的行为:信息告知、咨询、卷入、合作、授权。总之,对公民参与形式的分类必须结合每一个国家制度背景。
如何对公民参与效果的评估?这个问题是公民参与研究的前沿问题之一。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第一,确立评估框架,包括评估的主体、过程、工具和评估结果的用途。①从评估的分类看,分为内部评估、独立评估和参与评估。内部评估掌握的信息比较多,但评估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不足;独立机构的评估能力比较强,速度快,能够带来新的观点,但评估信息收集不足,影响力受一定的限制;参与性评估能够强化相互学习,经验能够得到及时的应用,但能力不足,速度比较慢。评估过程包括评估的目标、评估的组织(评估的成本、持续的时间)。评估的工具有问卷调查、访谈、观察和资料评估。有的学者提出运用前后对比(pre—andpost一)法进行评估。②评估结果的信息用来进行相关各方的沟通,用来改进公民参与的绩效,提高参与的效果,给决策者和公民提供下一步行动的指南。
第二,评估的标准。如何确立一个相对科学的评估标准是评估研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目前对评估标准的研究集中在规范、定性和操作化概念、定量两个方面。规范和定性的标准援引哈贝马斯“理想对话情景”理论,从参与的公正性方面论述,把民主治理和协商民主的价值引入到公民参与的评估。③公正性体现在四个方面:有能力设置对话的议程和主题范围、参与对话规则的制定、参与合作和建立共识、准入过程的平等性。从民主治理和协商民主理论来看,OECD提出了十项原则标准:承诺、权利、清晰、时间、评估、目标、资源、协调、责任、积极的公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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