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绩效管理:模式与实务》:
尽管至2006年,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概念才首次被写进当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被正式纳入国家管理范畴,但事实上,有组织一定有目标,有目标客观上要求有执行力。传统的集权体制本质即是强化自上而下的执行力的体制。
所谓政府执行力,源自行政法学领域,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强制执行的能力或法律效力,可视为政府实施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能力”,或者是政府“在推动或监督保证既定的公共政策得以落实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实际能力与手段。”①它依附于制度、体制与政府政策,甚至由政治体制及制度所决定。
作为“绩效导向下的目标管理”,提高政府执行力是佛山市绩效管理的应有之义。但佛山市绩效管理的目标导向绝非局限于此,而是更多强调在提高政府执行力的基础之上提升党委和政府的公信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如此定位绩效管理的目标导向是保障佛山市绩效管理试点工作不走样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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