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学术文库·地方治理与公共政策丛书:企业家政府理论的伦理批判》:
第二,将公民比作顾客是对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片面理解。企业家政府理论的顾客隐喻,实质上把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复杂关系简化成了单向度的政府与顾客的关系。在他们看来,政府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公民则享受公共服务,他们之间是一种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关系。这种理解是片面的。首先,从政府与公民和企业与顾客的关系比较来看,顾客可以选择企业,但不能影响企业;政府运作和功能实现依赖公共税收,因而公民必然也是公共服务供给的参与者、决策者,可以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公平性形成一定的影响。正如弗雷德里克森所说,公民是政府的“所有者”,因而具有主动性,是可以决定政府议程的。将公民比喻为顾客,实际上将政府与公民间的政治关系简化为市场机制下的企业和顾客之间的经济关系。“企业”根据政治家的要求进行生产,而被抽去“公民权利”的“顾客”则只能根据自己的需求被动接受产品了。因此,顾客隐喻由忽视公民的政治权利,走向了将公民置于政府与公民关系中的被动的和接受地位。“顾客”虽然有选择权(这也是企业家政府理论所看重的,被认为是提高政府管理效率的关键因素),但公共服务常常带有垄断性,公民有权消费却无法选择,因而其选择权十分有限,这与今天的民主政府理论并不相符。其次,公民在民主治理中承担着比较复杂的角色,公民是公共服务的接受者,从这个角度要求政府提供服务;公民亦是公共服务的合伙人或参与者,其行为亦对公共服务的绩效发生影响;公民亦是公共服务的监督者,有责任监督政府的运作;同样,公民亦是纳税等义务的承担者。“在公共部门中任何政府的顾客几乎在同时总是一个公民——从某种程度上说,他们是雇主”,因而之间的关系具有多样性。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顾客很少或者不需要影响生产者,市场上有很多产品可供他们选择,他们可以“用脚投票”;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对象的公民,他们所接受的公共服务常常是垄断的,对他们不满意的公共服务不能行使“用脚投票”的权利,因此,在合乎法律的范围内,他们有权利要求政府为他们提供合乎法律的服务,而政府则有义务必须倾听每个公民的要求。同时,政府提供的服务对不同的公民都有利害关系,某些公民“希望得到”的服务有可能是其他公民认为应该“限制投入”的服务,因而对政府提出了公平地提供公共服务的要求。把公民比作顾客,强调政府应该根据“顾客”的需求进行投入、满足社会公众对公共事务的期待的义务,是有一定意义的。但是,过于强调市场导向的力量,模糊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会造成社会政治系统的投入一产出的失衡,逐渐压缩公共领域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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