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伦理学定
中国古代思想,有伦理学之实,而无伦理学之名。自从蔡元培先生写了《中国伦理学史》后,才有了伦理学之名,用来翻译希腊文“Ethios”和英文“Ethics”。
1.A.布洛克定义:“Ethics——伦理学,哲学的一个分类,研究道德,尤其是那些指导人们的行为并可对之评价的各种思想。它所特殊关心的是行为的正确与否,促进这些行为的动机的好坏,完成这些行为的人值得赞扬还是应该受谴责,这些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的好坏,所有这一切意义及其证明,这些说法的理由。根本的一个问题在于道德的表达法,从语法上看来是否确实论述了真正的事实或虚伪的事实。如果像坚持自然主义谬误学说的人,尤其情绪派所认为的那样,它们并非论述了事实,那么道德的种种表述法又该如何被作为呼吁或命令来理解呢?如果它们确实论述了事实,那么它们是否像伦理学的自然主义派所主张的那样,是增进普遍幸福这类可以看得见的特征的经验性论述,抑或它们是先验的、伦理学理性主义的观点呢?还有一系列问题涉及道德概念彼此之间的关系。行为的正确是从好的效果当中推断出来的吗?动机的善良是从人行为的正确中推断出来的吗?其次,还存在着道德准则与别种准则加以区分的问题。这类区分是标志着涉及辨别诸如一般人类幸福这类道德训练目标的实际性质呢?还是说它是这些训诫本身的形式特征?最后有着条件问题,在怎样的条件下,道德判断才被正确应用于行为。要在道义上负责,要对过失有惩罚制裁的义务,行为者是否必须在某种意义上是自由的,即行为是无前因的,还是说他所做的不完全是制裁无法影响的因素所促成的这一点就足够了。”(《现代思潮辞典》)布洛克在批判“终极价值”说时说:“哲学是一个终极价值的集合或体系。这种终极价值体系与其说与伦理学是同一的,倒不如说是伦理学的课题。理性地追求这样一种价值体系,必定要依赖于一种关于寻求价值的世界之本性的一般概念,即形而上学的目的。”
评:A.布洛克的定义,符合希腊文的原意,与苏格拉底有关伦理学的观点一致。这个定义,界定了伦理学的学术地位,界定了伦理学的内涵和外延,批判了自然主义、情绪主义和终极价值的谬误。这个定义的表达方法和术语对汉语读者来说不习惯,难以明白其含义。2.蔡元培的界定:“伦理学与修身书之别。修身书,示人以实行道德之规范者也。民族之道德,本于其特具之性质,因有之条教,而成为习惯。虽有时亦为新学殊俗所转移,而非得主持风化者之承认,或多数人之信用,则不能骤入于修身书之中。此修身书之范围也。伦理学则不然,以研究学理为目的。各民族之特性及条教,皆为研究之资料,参伍而贯通之,以归纳于最高之观念,乃复由是而演绎之,以为种种之科条。其于一时之利害,多数人之背向,皆不必顾。盖伦理学者,知识之径途,而修身书者,则行为之标准也。持修身书之见解以治伦理学,常是为学识进步之障碍。故不可不区别之。”
评:蔡元培把伦理学与修身学(道德学)区分为两个不同范畴,把伦理学限于理论研究的范围,把修身学限于个人修身的行为范围。说伦理学不受民族习惯和人心向背的限制,修身必须具有民族性质和得到统治者和民俗的承认。这显然是不正确的。其一,不符合希腊文的原意。其二,理论与实践相分离而隔绝,伦理学原理不能指导人的修身行为,则成为玄谈;修身行为不受伦理学原理的指导,则人无革新的行为。其三,如果修身行为只求得到“主持风化者”(统治者)和原世俗多数人的承认,那么一切移风易俗就无从谈起,“修身书”实在是学识进步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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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