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转向客体
与早期建构主义者或多或少的主体视角大相径庭的是,第二阶段的建构主义者显然继承了结构主义的客体主义视角,只不过其代表人物福柯和布希亚等人以一种十分激进的建构主义方式替代了传统结构主义的实在论立场,从而在本体论上实现了一种后结构主义的转向。这一转向不仅与传统的结构主义在一些重要的方面拉开了距离,而且以结构主义传统所固有的客体主义立场与早期的建构主义者尖锐对立。第二阶段的建构主义者不仅反对将社会结构视为遵循决定论的因果法则的客观实在,而且彻底否定启蒙传统所倡导的主体概念,以客体主义的立场彻底消解了主体的本体论地位,从而试图建立起一种以社会历史的相对性姿态所展现出的非实在的客体统治(这里所谓的“客体”自然也就不具有其字面含义中的客观实体的意味,而是用来意指后结构主义者所想象的那些相对于人类主体的客观性的非实体的社会存在)。因此,如果说第一阶段的建构主义者往往从倾向于主体的视角出发,更多地关注于阐发社会世界如何在主体的行动或互动中被建构起来;那么第二阶段的建构主义者则更乐于揭示那个被贴上了主体标签的人的形象是如何在社会历史性的客体化力量的运作中被建构起来的。
第一节让权力说话
戈夫曼并不否认总体性机构的特征也不同程度地出现在社会的其他机构之中,因此其研究对于理解其他种类的社会机构也具有部分的推论价值,但这显然是有条件的和需要严格地加以节制的。毕竟在戈夫曼的眼中,总体性机构并不是一个具有普遍代表性的案例,它与其他类型的社会机构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不兼容性,因此戈夫曼有关总体性机构中的学科规训和纪律权力的研究更多地只是试图揭示一种特例,而并非尝试建构某种至少针对现代西方社会而言的具有广泛解释力的一般社会理论。然而,当福柯同样把视角指向诸如监狱这样的总体性机构的时候,其所尝试的则远不是一种有关特殊社会机构的社会学研究,而是试图将总体性机构的特征泛化为现代社会的一般特征,在总体性机构中所发生的针对被收容者的学科规训和纪律强制则以一种无视被收容者的主体能动性的方式被放大为现代个体的一般性的生存状态。问题的关键恐怕不是因为福柯依赖于历史的档案,而戈夫曼则掌握了第一手的田野材料,而是更多地由于他们用于省视其对象的那个社会本体论的理论视角或者说关于社会本体论的不言而喻的先入之见的差异。正是此种差异使得戈夫曼在一定程度地承认个体的社会建构的同时却主张从个体间的能动互动出发去探究那些认知能力中的主体的反抗,而福柯却秉承着法国整体主义的方法论传统,从而热衷于将个体的存在消融于客观规训的约束氛围中。这显然不能全然以个人的好恶来加以解释,其实质倒是更多地体现了作者个人是如何作为一个与他人共在的能动者投身于对某种历史潮流的生产和再生产之中。这一切恰恰印证了如下的论断:我们也许永远都无法确切地知晓事实本身的原初真相,如果存在着此种真相的话,那么最佳的情况是在通向这一真相的途中,我们关于对象所说出的事情中总已经隐含着我们想说出的事情,我们所看见的总已经是我们能够看见的,为了有所说和有所看,我们总免不了要有所想说和有所能看,正是后者才成就了我们向真相的迈进,但也正是后者才使我们即便在最佳的情况下总在途中。这似乎是一种矛盾,但也许矛盾才更接近真实。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