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道理
第一节辨,名
老子之道,以无名为极;盖名非自然,而人为者也。常道无名,失道而后有名。及其有名,已非常道。故道之所以名为道者,强为之名而已。名无实也,实无名也。故日:“道隐无名。”又日:“道常无名朴。”又日:“名可名,非常名。无名,天地之始。”其论名最精到之言日:
视之不见,名曰夷。听之不闻,名日希。搏之不得,名
日微:此三者不可致诘,故混而为一。……绳绳不可名,复
归于无物。
老子此论,于名实之辨,细析毫芒。本一物也,触于目而一名,触于耳而又一名,触于手而更一名。一物而三名,则名果有实乎?使名而有实,则既名为夷,不能复名为希;既名为希,不能复名为微。今因耳目手足之所触而异其名,是重观念而轻实在也。循名责实,不可得也,故日不可致诘。其实一物,故日混而为一。一之名亦不能成立,故绳绳不可名,复归于无物也。郑人谓玉未理者璞;周人谓鼠未腊者朴。周人怀朴过郑贾日:“欲买朴乎?”郑贾日:“欲之。”出其朴,乃鼠也:此名为空间所限制也。五经多谓君为后,廿四史多谓君之妻为后:此名为时间所限制也。随时而异,随地而异,故日名可名,非常名也。尝谓名之用,譬若手语。村夫贸易,屈指以示九,抚眉以示八,约定俗成,众皆通晓。向使屈指以示八,抚眉以示九,何尝不可?是知治人者谓之吏,治于人者谓之民,亦不外约定俗成,共喻其意而已;非能名称其实也。是故名家谓犬可以为羊,方者可以为规,圆者可以为矩。故杨朱日:“实无名,名无实;名者,伪而已矣。”儒家非不知名可名非常名之理。惟以为约定俗成,即可循名责实。故必正名。
正名者,即使民皆用一定之名,不容随己意而变更。譬如既谓治人者日吏,谓治于人者日民,必不许有人谓治人者日民,谓治于人者日吏。否则谓之乱名,不可以治天下。老子之道则不然。彼方且以约定俗成为多事。故日:“顺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为者败之,执者失之。”名者,人之所为、所执,是害道者也。故日:
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化
而欲作,吾将镇之以无名之朴。无名之朴,夫亦将无欲。不
欲以静万物将自定。
镇之以无名之朴,天下将自定,则何必立名而正名耶?然朴散之世,名亦既有,又将何以补救之?老子日:
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将知止。知止,可以不殆。
王弼日:“始制,谓朴散始为官长之时也。始制官长,不可不立名分;过此,将争锥刀之末;故知止所以不殆也。”夫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有万物而后有名,则名之去道也亦远矣。故知名为后起。朴散之世,制名定分,欲以止争,而争愈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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