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之际律宗中兴运动考察》:
应该说,明代的僧官制度实质上就是中国儒家官僚体制下的产物,反映的是世俗政权对中国宗教的绝对控制,在这样的社会政治背景下,圆澄设想的僧录司不受儒家官僚体系控制的政令是不可能实施的,应该说“释受制于儒”是僧人不得不面对的现实。
其四,僧人劳税过重,寺产被官府、豪强侵占,出家反累于俗。
明初“太祖于试度之外立例:纳度上银五两,则终身免其差役。超然闲散,官府待以宾礼”,洪武十九年(1386),又“敕天下寺院有田粮者,设砧基道人,一应差役不许僧应”,“寺院庵舍,已有砧基道人,一切烦难答应官府,并在此人。其僧不许具僧服人公听跪拜”。可见,按此典章行事,明初的僧人不仅没有劳役之苦,还可受官家礼待。然“今则不然,凡纳度之后,有田当差,有人当丁,迎官接府,祈晴请雨,集仪拜牌,过于亭长。夫欲远累出家,而不知反增其累也。且俗人当里长,子姓百十,皆止一户,更无二役。僧家则不然,毋论一人二人,以及千百,皆要人人上纳,似又不如俗人之安河也。又俗人纳农民者,则以优免,终则就仕成家。而不知僧者何所图?而上银纳光头役使耶?若迟缓不纳,则星牌火急催迸,过于他役”。出家人赋役制度的改变,始自嘉靖时期,自嘉靖三十九年(1560)起,出家人不仅要按例纳度上银,还要缴税、承担徭役,所谓僧事、俗事无不牵涉其中,出家反累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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