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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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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论检察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211386
  • 作      者:
    韩大元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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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韩大元,1960年10月出生,吉林人。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司法部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1984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
  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主要著作:《亚洲立宪主义研究》、《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宪法学基础理论》、《感悟宪法精神:讲演自选集》、《生命权的宪法逻辑》、《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上下卷)、《比较宪法学》、《中国宪法事例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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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呈现在读者面前的,是十几位长年研究检察理论的专家多年的成果荟萃,其从各不同的角度、专业或实践,比较系统地阐述了专家们关于检察,检察与法治,检察与国家政治、经济、公民权利的关系等方面的观点和见解,以及检察改革的方向、原则和路径。十几位专家的著作几乎涉及到了检察的各个方面。这对读者了解检察是十分有益的。当然,这其中,也有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观点,有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理解和主张。但我们认为,这正是学术的生命之所在。况且,正如前面所说,中国检察一直处于探索的过程中,它将随着社会进步、法治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完善而完善。这样,不同观点的交流、不同见解的交融,是检察制度在不断走向科学的过程中必须经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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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如前所述,这一条明确了检察机关的地位与性质,“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便是维护法制的统一,监督下位法与上位法、法律与宪法的统一性。
  (2)立法法第90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立法法赋予几个国家机关审查的提起权,但是由于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由其主动提起对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规进行审查,可行性值得怀疑;中央军事委员会则很少涉及地方事务;省级人大常委会又是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者,同样可能怠于行使这一权力。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该是较为现实也较为合适的法规审查提起者。而“两高”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以其宪法地位和法律职权,更有利于履行宪法赋予的职权。
  (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2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认为对方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根据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司法解释的合法性进行初步判断之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尽管其所提出的审查是一种合法性审查,而非合宪性审查,但是结合立法法第90条的规定,监督法第32条的规定其实是对立法法第90条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即将规范审查的范围扩大至司法解释,而立法法第90条对规范审查的标准既有合宪性审查,也有合法性审查。从逻辑上看,既然立法法第90条赋予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合宪性审查的提请权,那么如果司法解释存在违宪嫌疑,最高人民检察院自然也有合宪性审查的提请权,当然,通常都是首先进行合法性的判断与审查。
  由此可见,在现行的宪法与法律框架内,检察机关具有以启动宪法审查的职权形式维护法制统一的义务和权力,这是构成完整的宪法审查程序的重要部分。宪法实施状况不理想、宪法审查制度运行不尽如人意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有权启动宪法审查的机关疏于或者怠于启动宪法审查程序。因此,检察机关作为宪法审查机关之一,在这方面具有重大的宪法性功能,对于推动宪法实施应该而且也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当前检察制度运行中的若干问题
  检察制度运行几十年来取得了不少令人瞩目的成就,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每一项成就背后都存在着检察机关卓有成效的工作。实践也证明,目前的检察制度是符合我国宪政体制与整体国情的制度。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社会发展也对检察理论与检察制度提出不少新的挑战与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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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出版说明
第一部分 检察制度的宪法基础
一、我国宪政体制与检察制度
一、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研究
三、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
四、关于检察机关性质的宪法文本分析
五、中国司法制度的宪法构造
六、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
七、地方人大监督检察机关的合理界限
八、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与宪法学的关系
九、论中国陪审制度的宪法基础
——以合宪论和违宪论的争论为中心

第二部分 检察制度与人权保障
一、死刑冤错案的宪法控制
二、强化检察机关监督死刑复核程序的宪法学思考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
四、《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1条应明确“保障人权”
五、论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与保障
六、国家人权保护义务与国家人权机构的功能
七、关于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三个问题
八、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
九、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宪法学思考
十、人权关怀下的羁押制度
——评隋光伟博士著《现代羁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第三部分 检察制度与宪法实施
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研究
——以宪法第135条的规范解释为中心
一、论检察制度在宪法实施中的作用
——纪念1982年宪法颁布30周年
三、检察机关要服务大局
四、科学发展观与我国宪法实施保障
五、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制度的影响
六、以宪法第126条为基础寻求宪法适用的共识
七、宪法理念与检察制度改革
八、《宪法解释程序法》的意义、思路与框架

第四部分 检察时评
一、宪法·宪法意识·宪政
一、从若干事例谈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价值平衡
……
附录1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附录2 宪法实施与社会稳定
附录3 “公众检察知识”问卷调查情况分析
附录4 通过宪法塑造社会共识
作者主要著作及论文索引(1985-2013)
作者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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