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法实践:合理正义观下习惯与法典的动态平衡
在对《淡新档案》所载若干胎权司法案例的研究中,笔者发现了有意思的矛盾现象:官府在处理胎权纠纷时,一方面认可胎借作为民间习惯在实践中的效力,另一方面回避就胎权问题本身作出裁判;一方面着力于调查案件事实真相,另一方面却不把案件事实真相作为裁判的唯一标准。习惯与法典之间似乎存在一个充满张力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官府时而援引法典,时而尊重习惯,在二者之间切换取舍,表现出一种有趣的动态平衡。这种平衡状态,即是某种中国式公平正义的实现,而这个平衡的支点,即为中国人观念中合理的正义观。
以《淡新档案》23313号档案“童生陈选青为图侥骗限串佃主收乞恩准提讯押追律究以儆横侥事”为例。陈选青呈状,称其于光绪甲申年借给郑希前佛银1500元,就胎产(郑希前田契)对佃收租,每年贴利谷240石。后郑希前与之商酌将利谷结价坐回,几经拖延未能事成。然郑希前突然故去,其妻儿均出逃躲债,其弟郑剑波授意郑如坤私自换佃,将抵利租额吞噬。陈选青“舌耕为业”,似乎极其善辩,他提出的主张是,根据民间胎借习惯,“思人之买业,管业只凭一契者”,“立字以外必求有以为胎,若胎以印契,则契所以管业,契在而也自在,就契问业,就业讨欠理所当然”,他认为郑希前虽然病故,但只要胎契在他手中就有权管业收租。如今管业收租者却是郑剑波、郑如坤等,自己自然有权要求官府为自己做主。而官府的态度是,依据清代法律的规定,即使郑希前已故,适格的被告人也只能是该胎产的继承人:即郑希前的妻儿。对于该诉状,官府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认为陈选青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抄白不足取信”,要求陈选青提供“借字并上手原借字、印契、垦约等件检齐呈验”,同时频派衙役调查案情,要求郑希前妻儿、郑剑波、郑如坤等人到庭对证。陈选青巧舌如簧,分别就宮府的质疑提交了答辩,其中频有想人非非、混淆事实、率意牵扯的措辞,遭到官府的驳斥批复。郑选青坚持以郑剑波等为被告,且不能提供得到官府认可的充足证据,违背了成文法规定,加之郑希前妻儿、郑剑波等迟迟未到庭质证,仅凭陈选青状词裁判显失公平,官府最终并没有支持陈选青主张的习惯上“就契问业”的要求。官府没有简单地遵从习惯裁判,而是在实质正义的指引下,严格遵循了法律的规定,而将民间习惯置于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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