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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路集.第四集:第四届张晋藩法律史学基金会征文大赛获奖作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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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55334
  • 作      者:
    陈煜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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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煜,1978年生,江苏张家港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副教授。南京大学学士(2001)、硕士(2004),中国政法大学博士(2007)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法律史。著有《清末新政中的修订法律馆》、《皇帝如何断案》及相关研究论文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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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新路集:第四届张晋藩法律史学基金会征文大赛获奖作品集(第四集)》的出版初衷一如既往,即弘扬中华法文化,培养法律史学研究的新生力量,推陈出新,鼓励年轻学者学术研究的独创性和思想性。《新路集:第四届张晋藩法律史学基金会征文大赛获奖作品集(第四集)》共辑录了全国多所高校十七位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学生的最新学术创作,文章的价值也已得到法律史学界各位资深学者的肯定,虽然不是毫无瑕疵,但是却是未来学术之星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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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三、司法实践:合理正义观下习惯与法典的动态平衡
  在对《淡新档案》所载若干胎权司法案例的研究中,笔者发现了有意思的矛盾现象:官府在处理胎权纠纷时,一方面认可胎借作为民间习惯在实践中的效力,另一方面回避就胎权问题本身作出裁判;一方面着力于调查案件事实真相,另一方面却不把案件事实真相作为裁判的唯一标准。习惯与法典之间似乎存在一个充满张力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官府时而援引法典,时而尊重习惯,在二者之间切换取舍,表现出一种有趣的动态平衡。这种平衡状态,即是某种中国式公平正义的实现,而这个平衡的支点,即为中国人观念中合理的正义观。
  以《淡新档案》23313号档案“童生陈选青为图侥骗限串佃主收乞恩准提讯押追律究以儆横侥事”为例。陈选青呈状,称其于光绪甲申年借给郑希前佛银1500元,就胎产(郑希前田契)对佃收租,每年贴利谷240石。后郑希前与之商酌将利谷结价坐回,几经拖延未能事成。然郑希前突然故去,其妻儿均出逃躲债,其弟郑剑波授意郑如坤私自换佃,将抵利租额吞噬。陈选青“舌耕为业”,似乎极其善辩,他提出的主张是,根据民间胎借习惯,“思人之买业,管业只凭一契者”,“立字以外必求有以为胎,若胎以印契,则契所以管业,契在而也自在,就契问业,就业讨欠理所当然”,他认为郑希前虽然病故,但只要胎契在他手中就有权管业收租。如今管业收租者却是郑剑波、郑如坤等,自己自然有权要求官府为自己做主。而官府的态度是,依据清代法律的规定,即使郑希前已故,适格的被告人也只能是该胎产的继承人:即郑希前的妻儿。对于该诉状,官府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认为陈选青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抄白不足取信”,要求陈选青提供“借字并上手原借字、印契、垦约等件检齐呈验”,同时频派衙役调查案情,要求郑希前妻儿、郑剑波、郑如坤等人到庭对证。陈选青巧舌如簧,分别就宮府的质疑提交了答辩,其中频有想人非非、混淆事实、率意牵扯的措辞,遭到官府的驳斥批复。郑选青坚持以郑剑波等为被告,且不能提供得到官府认可的充足证据,违背了成文法规定,加之郑希前妻儿、郑剑波等迟迟未到庭质证,仅凭陈选青状词裁判显失公平,官府最终并没有支持陈选青主张的习惯上“就契问业”的要求。官府没有简单地遵从习惯裁判,而是在实质正义的指引下,严格遵循了法律的规定,而将民间习惯置于次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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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一等奖获奖论文
睡虎地秦律中的“官”考释
——兼论里耶秦简“守”的问题
晚清台湾的胎权:合理正义观下习惯与法典的动态平衡

二等奖获奖论文
从词讼册看清代官员对州县自理案件的监督
——以《樊山政书》为例
晚清州县民事讼案中身份案件和财产案件的
裁判比较探究
——以《三邑治略》为研究中心
中国古代以成文法典为主要立法模式的功能分析
清中叶刑事重案的量刑分析
以“威逼入致死”门下有关“卑幼犯尊长”案件为例
对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所见刑手、刑足、断足、
踵足、雀手、雀足的思考

三等奖获奖论文
事死如生:从灵魂不死到意志不死
——浅谈中国古代对坟墓的保护
中国法律史的材料与方法
——以清代调处制度研究为线索的历史哲学思考
1948年《埃及民法典》:冲突与融合的二重奏
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宋代的讼师
阙限经过与功能注入
——清代地方婚姻缔结形式流变考
论明主治吏不治民
股市泡沫、制度回应与人的有限理性
——以南海公司与轮船招商局股价波动之比对为视角
鸦片战争前的清葡法律冲突
——以葡萄牙藏东波塔档所载命案为例
秦简“段(假)公”制度初探
没有法律的秩序:晚清巴县工商业合伙债务
清偿方式研究
编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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