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出台社区矫正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工作局
2014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背景下,我国出台的首部社区矫正地方性法规。《条例》既将风险评估、电子定位、社区矫正协会等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又为解决工作保障不够充分、社会参与不够有力、机构队伍不够专业等困难和问题提供了路径,是推动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发展的有力法制保障,对于正在进行的国家社区矫正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条例》共有四十六条,分为总则、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矫正执行、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在组织领导、保障监督、社会参与、执行主体等多个方面有较大突破和发展。
一是明晰执行主体。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履行开展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办理接收和解除社区矫正手续、组织和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组织和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性帮扶等职责,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要求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规范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发挥其整合社区矫正资源、协调调度、监督管理、落实教育帮扶措施的作用。
二是明确政府责任。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将社区矫正工作纳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按照社区服刑人员数量核定社区矫正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省财政对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补助。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的场所,为社区矫正工作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装备。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行为矫治、心理疏导、关系调适和社会功能修复等专业服务。
三是强化部门协作。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矫正相关工作。要求公安机关依法阻止社区服刑人员出境,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协助司法行政部门查找脱离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追捕被决定收监执行的在逃社区服刑人员,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将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羁押并投监执行。民政部门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范围,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协助、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培训机构和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与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社区服刑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建立部门间查找追捕社区服刑人员、通报社区服刑人员违法及犯罪情况、共享信息平台等工作机制。
四是强调社会参与。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协助落实社区矫正措施;鼓励、支持志愿者、志愿者服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帮扶工作;依法设立的社区矫正协会,依照章程参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帮扶工作。完善矫正小组制度,明确矫正小组成员的职责。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按要求协助执行禁止令、配合做好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的义务。鼓励社会依法对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捐赠,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社区矫正教育培训和社区服务基地。
五是规范矫正方法。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实施分级管理;定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法律常识、公民道德等内容的集体教育活动,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等具体情况,进行个别教育;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劳动能力、健康状况等情况,定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实施心理矫治;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社区矫正时,与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分开进行,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矫正档案保密;规范实施电子定位监管,告知社区服刑人员电子监管的内容、要求以及违反监管规定的后果;对社区服刑人员申请的宅基地、承包农村土地、最低生活保障、临时生活救助、社会保险等采取帮扶措施。
六是加强队伍建设。明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组成。其中,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由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的公务员担任,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社区矫正工作证件。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执行宣告和解除宣告、监管事项审批、考核奖惩等执法事项必须由执法工作者办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组织下,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开招聘的社会工作者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接受委托的社会组织派出的人员担任。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加强队伍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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