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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实践和探索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5318443
  • 作      者:
    郭开元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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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实践和探索》共分为上、中、下三篇。上篇是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实践和探索,主要分为八个专题,分别诠释了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即未成年人案件惩防教一体化工作模式、捕诉一体化工作模式、附条件不起诉司法实务研究、刑事和解机制、社会帮教制度研究等内容,尤其是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研究,关乎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其适用条件、社会帮教的考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需要予以完善。中篇是关于未成年人审判制度的实践和探索。其中,非本地户籍未成年被告人非监禁刑适用研究涉及司法平等问题。调查研究和审判实践表明,在未成年人犯罪中,非本地户籍的未成年被告人占较大比例,但是由于帮教条件不足,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由于社会帮教条件不具备,也不能适用缓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课题组成员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上,对非本地户籍未成年被告人的非监禁刑适用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了有创造性、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对于完善立法和此项制度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应用心理测评问题,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探索和创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在全国率先探索开展此项工作。通过理论和实证调查研究,从多学科、多视角阐释了心理测评适用的理论基础;通过实证数据和个案分析,论证了心理测评适用的效果,其成果可操作性强,具有较好的推广价值,并能为完善立法提供一定的参考。下篇是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实证研究和少年司法制度的域外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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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实践和探索》:
  总之,只有通过相关规制,才能产生适格的社会调查员。
  3.探索匿名调查制度
  出于保护被调查人的权益,消除受调查人的后顾之忧,提升社会调查结果真实度的目的,应在实名调查的基础上,探索匿名调查制度,并大胆推行,如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即进行匿名调查的大胆尝试。
  (二)完善调查内容,保障社会调查制度的有效性
  根据社会调查制度所承载的各项功能,应着重对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进行调查。
  1.人身危险性调查
  人身危险性调查包括:一是关于未成年人的人格调查,包括未成年人的个人性格,如是否存在偏执或变态人格,家庭成员中是否有精神病史,是否易受外界刺激易冲动等;二是家庭方面调查,包括父母是否有犯罪史,家庭教育是否存在严重问题,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等情况;三是学校、社区等方面调查,包括在校期间表现、学习成绩、获得奖励和处分情况,成长时期重大事件,是否有过不良行为等;四是犯罪时状态及原因调查,如犯罪时心理状态、外部环境等;五是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包括羁押期间表现情况、取保候审期间悔过情况等;六是必要时可进行心理测试,如可引进卡特尔16因素个性问卷、艾森克人格问卷和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测验等。
  2.社会危害性调查社会危害性调查包括:一是侵害社会关系及他人权益的程度。主要考量法律规定构成要件范围外的损害后果。二是调查社会容忍度。通过组织问卷调查、走访等方式向被害人、犯罪发生地周边人员了解情况,从而获得社会对该犯罪行为的反应程度,及对司法处理结果的期望度。
  与此同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的社会调查员要充分认识到社会调查报告并非仅仅给出一个简单的结论,而且要进行初步阶段性的分析。第一阶段,再犯可能性分析,应当结合未成年犯罪前后的思想动态进行分析。第二阶段,社会关系修复情况分析,一方面要充分调查被害人损失的发展情况、犯罪后的社会情绪平复情况、社会关系恢复情况,分析社会关系修复的可行性;另一方面要充分调查犯罪发生后的损害赔偿、刑事和解等情况,总结社会关系修复的实际效果。第三阶段,社会矫正或帮教可能性分析,要在调查未成年人个体是否符合社会矫正或帮教的主观条件、生活社区是否具备矫正或帮教的客观条件(矫正或帮教的可行性分析)。在对上述三个阶段性分析结果进行综合之后,可根据自己的社会工作背景,科学地提出量刑建议及矫正、帮教可能性的结论建议。
  (三)妥善处理调查报告的结果,实现社会调查之初衷
  社会调查制度之设置承载着刑法个别化的功能,社会调查报告并非仅仅是个结论,应由司法机关承办人综合全案情况,进行阶段性分析,针对社会调查报告中的每项内容,仔细研究,细化调查报告作用,根据社会调查中对人身危害性、社会危害性的调查结果,辅助公检法机关进行准确定罪量刑,最大限度地降低批捕率、起诉率和监禁率;同时,根据社会调查报告提出的社区矫正、帮教或救治的方案,极力发挥社会调查报告的功用。在司法实践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在调查之后,由两名调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再犯风险性依据低度、中度和高度作出相关结论,作为案件考量的依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通过社会调查结合心理评估结果,对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未成年人个人心理原因及家庭亲子关系存在的主要障碍提出改善建议。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结合社会调查提出量刑方面的建议,还有的则是针对社会矫正提出具体的建议,等等。
  (四)健全相应的配套机制,确保社会调查成果之实现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并非以调查报告终结,更重要的是将其成果应用于司法实践,给未成年人创造更好的未来,否则再完美的社会调查工作,其成果也只能付诸东流。这就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与各部门积极配合,健全相应的配套机制。第一,完善社区矫正机制。虽然社区矫正已经写入刑法修正案,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还存在多方面的问题,如法律不够完备、社区参与不够积极、执法主体不明、矫正措施和种类单一,等等。与此同时,现行的帮教局限性很大,帮教范围、形式十分有限,对人力、财力、物力也存在巨大考验,将帮教纳入社区矫正的范畴应为最佳之举。第二,引入心理咨询。未成年人正处于心智、身体的生长发育期,尚未定型,缺乏对外部世界的正确认识和评价,自身的防御能力弱。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既是侵害者,又是受害者。为尽量减少给犯罪的未成年人身心留下难以磨灭的伤痕和心理障碍,减少犯罪给其今后正常社会生活带来的影响,应引入心理咨询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和引导,从而减少涉案未成年人的再犯罪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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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上篇 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实践和探索
专题一:未成年人案件惩防教一体化工作模式
专题二:未成年人案件捕诉一体化工作模式
专题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
专题四: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的社会调查制度
专题五:未成年人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专题六:附条件不起诉司法实务研究
专题七: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机制
专题八:未成年人案件社会帮教机制

中篇 未成年人审判制度的实践和探索
专题一:非本地户籍未成年被告人非监禁刑适用研究
——以广州市法院五年来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样本
专题二: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应用心理测评之理论与实证研究
——以广州市法院2008~2012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样本

下篇 实证研究和域外借鉴
专题一: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状况及预防
专题二:英国少年司法工作模式研究
附件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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