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安法律文书的写作要求
公安法律文书是实用文体中的一大类,写好公安法律文书需要具备多方面的知识和实践经验,既要研究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又要学习相关的科技知识,还要学习写作技巧和写作艺术,才能制作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写作规律的文书,从而达到为公安机关服务的目的。公安工作的实效如何,在很大程度上与文书的制作质量紧密相关。如果叙述的事实不清楚,不真实可靠;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分析;判断的理由和结论缺乏针对性;语言文字不合乎逻辑,那么就会贻误工作,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和损失。在公安文书的写作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公安法律文书的材料
文书材料是制作公安法律文书的基础。公安法律文书的材料具有法律的规定性。多数公安法律文书都涉及如下几个方面:当事人及有关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或事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适用的法律条款或有关规定。这些材料都是客观真实存在的,都具有法律的规定性,不能随制作者的好恶、兴趣任意取舍,不能以个人意志为取舍选择的标准,对事实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必须据实写明。这一点同文学作品有明显的区别,文学作品可以虚构,可以将多人做的事集中到一个人的身上来体现,以达到塑造典型人物的目的,而公安法律文书决不允许如此。公安法律文书的材料必须是经查证核实后的客观事实,凡是未经查证核实的材料严禁写至0文书中。
二、公安法律文书的格式和结构
公安法律文书的格式和结构是其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格式和结构取决于内容,反过来又对内容起着积极或者消极的作用,两者之间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
制作公安法律文书时,应按照公安部颁布的文书格式撰制。具体说,即文书的标题、内容、文书图文区的划分,文书构成要素及其排列顺序,文书各标识区域的位置,排版形式与字体、字号的选用,用纸尺寸等都必须按章行事,使文书标准化和规范化,才能提高公安工作的效能。
另外,从公安法律文书的结构形式看,格式化是其一大特点。结构格式化的主要意义是:可以保证文书的质量,保证文书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使文书的起草、审核、签发、定稿和归档等流程易于运行,便于制作。本书对公安法律文书的络陶基本按照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分析,但其中也有一些文书名目、栏目繁多,不能这样分析结构,只能根据具体需要分栏设项,逐一表述。
三、公安法律文书的表达方式
公安法律文书主要运用叙述、说理、说明三种表达方式。因为制作公安法律文书的目的是为了严肃执行,而不是为了欣赏;它重在达意,而非传情,旨在服人,面非感人。这是公安法律文书的表达特点。一般说,在一篇公安法律文书中,叙述用于表达案情事实、事件经过;说理用来论证性质;其他事项的表达则使用说明。除个别文书只单纯使用一种表达方式外,总体看,公安法律文书的制作是叙述、说理、说明三者综合运用,三者交替使用,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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