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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英国法治的道路与经验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6149966
  • 作      者:
    李栋著
  • 出 版 社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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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栋,男,苗族,1982年5月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院院长助理,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曾在《中国法学》、《世界历史》、《环球法律评论》等刊物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出版《通过司法限制权力——英格兰司法的成长与宪政的生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鸦片战争前后英美法知识在中国的输入与影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两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国法学会科研项目等若干。研究方向为英国普通法史、中国近代法律史以及信访与维稳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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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青年学术文库:英国法治的道路与经验》详细论述了英国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以及不同时期促使其不断发展变化的原因,深入分析了英国法治的内在结构及其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英国法治发展道路对中国当下法治建设可能具有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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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青年学术文库:英国法治的道路与经验》:
  第二,由于普通法是借助于令状制度形成的,所以它具有注重程序、限制权力的特征。令状是普通法的基础,其“最基本的性质是程序性”。③当事人必须首先向国王大法官法庭申请相应的令状,才能向有关法庭提起诉讼,法官必须严格按照令状规定的程序、步骤和方法审判案件。任何个人不能违反令状所规定的相应程序,侵害他人的自由与权利,这本身就构成了对于专制权力的限制。1208年,法院就曾以亨利二世按照自己的意志,而未经公正地判决剥夺了罗尔德土地为由,判决现任国王约翰应当恢复罗尔德对自由土地的占有。④就这样,通过令状制度,普通法确立起了“程序优先”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1354年爱德华三世第28号法令明确提出“正当法律程序”概念,该法令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和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⑤从此,英国司法权的运行驶入了程式化、规范化的轨道。不仅如此,“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还将不可避免地逐步渗入到其他权力领域。到中世纪后期,“正当法律程序”概念在英国已经深入人心,连当权者也认识到,遵循“正当法律程序”行事的必要性,尽管其出发点是为了维护自身统治。都铎时期政府大臣埃德蒙·达德利在向亨利八世进献治国良策时就清楚地表达了这一思想,他说:“一个君主不要让人们看起来是为了自己的目的,通过御玺和信函,或者通过自己的顾问等等方式,对其臣民行使征税、监禁之权力,而应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向臣民征税。尽管通过正当法律程序所征的税更沉重,但若是君主通过非常方法征税,臣民就会怨声载道。因此。最可称道的安全方法是,君主应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和渠道来实现自己对臣民的权利或惩罚臣民的冒犯行为。”①透过这段话我们看到,即使是英国中世纪史上最专制的王朝也不敢公然蔑视“正当法律程序”这一法治原则。
  第三,普通法从其产生之日起就通过系统配套的制度建设使其自身具有了很强的自治性。它不仅拥有一个独成一体的法院组织,而且还有一个由职业法官和律师队伍组成的封闭性法律职业集团以及一套以学徒制为主要特征的法律教育制度。从12世纪晚期到13世纪中叶,三大中央法庭即普通民事法庭、王座法庭、财政法庭和巡回法庭陆续从综合性政府机构库里亚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专职司法机构。它们分别由3-4名精通法律的职业法官组成,垄断了司法审判权。与此同时,一个以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职业律师群体应时而生。法官全部由出类拔萃的资深律师担任,因此,法官和律师关系密切,组成一个封闭性的职业集团。他们自发建立了四大律师会馆(林肯会馆、格雷会馆、内殿会馆、中殿会馆)和分别附属于不同会馆的九所初级法律学校组成,自足自主地开展法律教育、授予律师资格和进行职业管理,不受政治当局的控制。结果是,“在17世纪以前,(普通法)法庭一直是独立的,尽管王室法官像所有其他官员一样,根据国王意志而任职,但一旦被任命后,其任期在实践上是有保障的”。②法庭专业化、司法职业化和法律教育自治化的过程,使普通法具有了很强的自治性。法官和律师凭借相对独立的法庭和职业组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排拒包括国王在内的外界强权的干预,独立行使司法审判权,这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专制国家普遍存在的那种司法行政化、法官官僚化情形的发生。例如,亨利三世时,国王咨议会出于政治原因推翻了巡回法庭的一项判决,遭到巡回法官们的联合抵制;亨利四世时,王太子仗势咆哮公堂,被首席法官威廉·加斯科因以蔑视法庭罪判处监禁。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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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第一章  英国法治道路的确立(11世纪以前至1689年)
一  孕生于原始民主遗风的大量保留
(一)“王在法下”传统的保留
(二)原始政治协商传统的留存
(三)珍视个人自由与权利传统的延续
(四)原始民主遗风大量保留的原因
二  发育于封建制度下王权与教俗贵族的均势架构
(一)封建制度及其对欧陆的影响
(二)英国对欧陆封建制度的继受与改造
(三)封建制度下英国王权与教俗均势架构形成的原因
三  成形于普通法与议会制度的确立
(一)“法治含量”较高的英国普通法
(二)教俗贵族与国王“讨价还价”的议会
四  诞生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与议会的顽强斗争
(一)17世纪初柯克与专制王权的斗争
(二)1603年至1689年“辉格党”律师同专制王权的斗争
(三)“光荣革命”与英国法治的确立

第二章  英国法治道路的发展(1689年至1832年)
一  英国混合政体理论下模糊的分权制
(一)英国混合政体理论
(二)英国混合政体理论的近代转型
(三)英国模糊的分权制
二  英国“议会主权”原则在实践中的确立
三  英国“议会主权”下的立法权与行政权
(一)议会主权下的立法权
(二)议会主权下的行政权
四  与英国“议会主权”相伴而生的两党制

第三章  英国法治道路的完善(19世纪)
一  19世纪前英国法治存在的问题
(一)1832年以前英国议会制度存在的问题
(二)19世纪初英国司法的弊端
二  19世纪英国议会的三次法治改革
(一)1832年英国议会改革运动的背景
(二)1832年英国议会改革法案
(三)1867年与1884年英国议会改革法案
(四)三次议会改革对英国法治结构的影响
三 19世纪英国司法制度的法治变革
(一)1875年之前的改革
(二)1875年的《司法法》及其之后的改革

第四章  英国法治道路的革新(20世纪以后)
一  20世纪以后英国议会制度的变化
(一)英国议会下院的新发展
(二)英国议会上院的新发展
(三)加入欧洲对英国“议会主权”原则的挑战
二  20世纪以后英国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20世纪90年代前英国司法制度的发展
(二)20世纪90年代以后英国司法制度的变化
三  2009年10月1日成立的英国最高法院
(一)英国最高法院的设立
(二)英国最高法院的职能与运作机制
(三)英国最高法院的特点
(四)英国最高法院的政治角色:延续与革新
四  20世纪以后英国政党与内阁制度的新发展
(一)英国政党政治的新发展
(二)英国内阁制度的新发展

第五章  英国法治道路的成功经验及其启示
一  议会主权与司法独立相结合的英国法治结构
(一)英国法治结构的内在要素
(二)“议会主权”潜在危险
(三)司法权对议会主权的限制与规范
二  实践经验与理性思考的有机结合
(一)宪法的吊诡性
(二)实践经验下的具有私法意义的正当行为规则
(三)理性思考下的具有公法意义的组织规则
(四)私法的公法之治——实践经验与理性思考的有机结合
三  英国法治道路的成功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一)建立适度强大的政治权威是中国法治实现的必要前提
(二)通过司法带动改革是中国实现法治的切入点
(三)对既有政制进行“创造性转化”是中国法治实现的应有态度
(四)法治在当下中国应先行于民主,成为民主实现的基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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