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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荷兰、英国、德国民事诉讼中的知识产权执法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100107815
  • 作      者:
    (法)乔治·卡明,(荷)米亚·弗罗伊登塔尔,(德)路德·贾纳尔著
  • 出 版 社 :
    商务印书馆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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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是欧共体内部市场成功的重要因素。为了使成员国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更加一致,以便在共同体内部确立适当、均匀且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于2004年4月29日颁发了《欧共体知识产权执法指令》,即Directive 2004/48/EC。
  《荷兰、英国、德国民事诉讼中的知识产权执法》不仅详细解读了成员国在执行该指令中所必须履行的各项义务,对该指令各条款的解释提供了有价值的指引;也逐条分析了该指令在荷兰、英国和德国三个欧盟成员国的执行状况,对欧盟成员国反应共同体法的复杂方式作出了大量有价值的洞察。荷兰、英国和德国这三个国家并非是任意选取的,它们不仅代表了欧洲的两大法系,还分别代表了执行第48号指令的三个阶段。这就使得三个国家执行该指令的协调性实践无论在成功的经验上还是面临的问题上都具有典型意义,增加了《荷兰、英国、德国民事诉讼中的知识产权执法》受众的范围及内容的可研读性。
  作为外部的观察者,中国读者除了获得大量一手研究资料外,通过对上述三国指令执行状况的比较,或许可以发现一种适合中国的、协调国际法和国内法冲突的方法。因此,《荷兰、英国、德国民事诉讼中的知识产权执法》不仅适用于中国知识产权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的师生和研究人员,同时也可作为我国相关领域政府官员提高法律与政策制定水平的优秀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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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欧共体第2002/29号指令第8条第(3)款由《版权和相关权条例》(2003年)第97A条所执行,该条规定:高等法院应该有权力对“服务提供者”颁发一个禁令,如果该服务提供者已经知道另一个使用“服务提供者”的服务的人正在侵犯版权。在第97A条中,“服务提供者,,的含义是由《电子商务(欧共体指令)条例》第2条规定的,是指任何一个向信息社会提供服务的人。但是,尽管在指令中没有就“中间人”或者服务提供者规定定义,可以说,其含义是很宽泛的,即中间人或者服务提供者是指任何提供了被用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服务的人或者为这样的侵权提供便利的人。因此,服务提供者的定义看来过于狭窄,难以符合指令中所规定的“中间人”这个概念。更为关键的是,没有为执行指令而制定特定的立法。所以,应该有必要明确《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1998年)①、《专利法》(1977年)②、《商标法》(1994年)中所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的实体诉由是否可以用来执行指令第9条第(1)款规定的“中间人”概念。这个过程中需要运用解释一致的原则。
  二、与实体法解释~致原则的适用
  总之,我们认为,国内法院有义务解释上述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实体诉讼的法律规定,以与指令第9条第(1)款(a)项的规定相符合。可以看出,这里的情形属于英国尚未制定执行指令的法律的一个例子,这是由于英国认为,根据司法解释已有的法律已经或可以充分执行指令第9条第(1)款。_因此,这里就有必要适用解释一致原则,以确保上述三个法律所规定的实体诉由的范围可以被解释得足够宽泛,这样就可以提供一个针对中间人的诉南.从而允许权利人获得临时救济。就是说,实体诉由的范围必须既包括可以被称为“直接侵权人”的那些直接侵犯知识产权的人,也包括间接侵权人,比如指令第9条第(1)款(a)项规定的间接侵犯知识产权的中间人。这单,我们认为,解释一致原则的适用可以采取下列这样的方法:英国法院通讨解释《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1998年)、《专利法》(1977年)、《商标法》(1994年)来执行指令第9条第(1)款,这个解释方法是共同体的解释方法,而不是英国法的解释方法。这个目的论的方法将必然要求考虑第9条第(1)款的立法目的,这个目的既体现在该条文中,也规定在序言第23段。①从这些法律渊源来看,很清楚,第9条第(1)款的目的确实是确保权利人能够对中间人申请临时禁令,以执行和保护其知识产权。就是说,英国法院必须将上述法律解释为与指令所规定的目的有关,从而对作为该三个法律基础概念的侵权人和侵权行为赋予一个含义。这样的话,法院将确保全面有效地执行指令第9条第(1)款。对此,我们记得,根据马立森案②,国内法院的义务是运用目的解释的原理③,对于已经存在的立法(如这里的三个法律)以及特别制定的法律,提供一个能确保“尽可能地”与指令相一致的解释。我们认为,这里,对三个英国法律作出与指令的条文和目的相一致的这样一种解释,是完全有可能的。这种可能的解释的结果就是扩展了侵权人和侵权行为概念的范围,使得它不但可以包括直接的侵权人或侵权行为,也可以包括间接的侵权人(包括通常所说的中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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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言.
概述
一、通过欧洲法院确立的原则进行协调
二、原则
1.国内法院的选择
2.平等和有效
3.欧共体法律至上
4.有效司法保护的原则
5.实体条约规则
三、司法协调下的共同体权利保护的程度和水准
四、司法导向协调的优缺点
五、通过共同体立法的协调
1.指令作为协调方法的好处
2.指令作为协调方法的不足
3.协调的最优水平
六、执行一个不完全协调的指令所产生的问题

第一章指令的义务和结构
第一节介绍
一、实质义务
二、附随义务
三、根据第249条第(3)款为实现某个结果而设定的义务的范围
第二节执行
一、执行的结构
二、法律确定性
三、全面有效
四、有效司法保护
五、条约条款和共同体法律原则
六、清晰、效率和有效司法保护原则对执行过程的影响
1.执法措施的内容
2.主体身份/诉讼资格:欧共体第2004/48号指令
3.所提供的有利于请求人的诉讼权利的措施
4.执行措施的性质:法律约束力
5.指令的执行:关于适用
6.不正确执行或不执行指令的补救方法
7.解释一致:不正确执行或不执行指令
a解释一致义务的适用范围
b解释一致适用范围的限制
8.国家责任
a国家责任的条件

第二章欧共体第2004/48号指令的结构
第一节介绍
第二节成员国执行欧共体第2004/48号指令所规定义务的
性质
一、结构:法律基础——《欧共体条约》第95条
二、目标:基本法律义务
第一章目的和范围
第二章措施、程序和救济
第一部分一般规定
第二部分证据
……
第三章欧共体第2004/48号指令在荷兰
第四章欧共体第2004/48号指令在英国
第五章欧共体第2004/48号指令在德国
附录欧共体(EC)第2004/48号指令文本
参考文献
参考网站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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