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研究的原因与意义
(一)研究的原因
中国有几千多年的文明史,其间民间社会积极参与纠纷预防的现象始终存在,本书以明清地缘社会为中心考察整个中国传统社会的纠纷预防机制,这种研究大概属于“以点带面”的研究模式。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第一,为什么本书选择地缘社会而不是其他形式的社会组织进行研究?第二,为什么本书选择明清时期(1368一1911年)而不是其他历史时段进行研究?
之所以选择特定社会组织和特定历史时段,其原因除了本人目前尚无能力对传统社会的纠纷预防机制进行全面研究之外,主要有以下考虑:
第一,地缘社会被选为研究的切入点,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地缘社会组织是当前社会矛盾化解中作用最为重要的民间社会组织。地缘社会是当今中国社会之村组、社区等民间群众自治组织所在的社会形式,特别是乡里和乡约这两种民问社会组织最接近于今天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农民协会之类的“群众自治组织”。另一方面,有关传统地缘社会参与社会纠纷预防的研究极为薄弱,几无系统专门研究成果。本书的研究是以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并存为前提的,“社会”的形式据其形成的机缘不同,大致可以分为血缘社会、地缘社会、业缘社会、信缘社会、江湖社会五大类。在中国传统解纷机制研究领域,除了血缘社会或宗族社会解纷领域的成果积累相对深厚①、理论日臻成熟之外,其他社会形式的解纷研究都相对薄弱。
第二,明清两代在中国是相对完整并具有代表性的历史时期。(1)明清两代是有机整体性较强的历史时期。明清两代共同构成中国历史进程中的一个“中时段”(根据法国学者费尔南·布鲁代尔的“历史三时段论”④,整个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公元前476—1911年)属于“长时段”的历史时期,明清两代(1368一1911年)五百多年的时期就属于“中时段”的历史时期),明清两代这样一个“中时段”的制度文化具有较强的“板块性”,相对于“先秦文化”、“汉唐文化”、“宋元文化”来说,“明清文化”是一个相对完整的文化板块。(2)明清时期在当时是中国社会纠纷空前增多,同时也是传统纠纷预防机制及规律展示最为充分的时期。明清时期人口急剧增长而使乡土社区渐次变得拥挤、土地及其他商品交易迅速发展,等等,这些因素导致社会纠纷空前增多,纠纷预防与调处的问题空前突出。与此相应,包括地缘社会预防社会纠纷的机制在内的整个社会纠纷预防机制也空前发达。(3)明清两代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离现今最近的阶段。无论是以史为鉴还是古为今用,无论是经验还是教训,就传统来说,明清两代的制度建设对现实的启迪意义都是最强最直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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