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商标制度的起源
商标制度是关于商标管理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制度,其核心是商标法。商标是商品的附属物,它的产生和演变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中国是世界上较早使用商标的国家,在战国和汉代的墓葬中曾发现许多标记工匠姓名、制造地点的铜器、漆器。到了唐代,我国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进一步扩大,出现了许多具有吸引力的商品或商家牌号、标志。《汉书·王遵传》记载:“箭张禁,酒赵放”,意思是张禁造的箭,赵放造的酒。虽然这些标志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商标,但可以把它们看做是我国商标发展的雏形。
宋元时期,我国的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为了树立自己的信誉,使购买者认牌购货,便越来越多地在商品上使用牌号和标志。例如,南宋孟元老《东京梦华录》记载的“曹婆婆肉饼”“丑婆婆药铺”“郑粉子”等牌记。这时的商品标识不但有文字标记,也出现了图文并茂的组合标记,形成了完整的商标。我国现存最早的较完整的商标实物就是在宋代,即北宋时期山东济南刘家功夫针铺所用的“白兔商标”。它基本上具备了现代商标的外貌,现存于中国历史博物馆,是世界商标史上极为珍贵的文物。o
明清时期,我国商品经济发展缓慢,商标发展也十分缓慢。清代的“同仁堂”“六必居”等字号仍只是汉唐以来商业标记的延续和量变,主要起到类似于今天厂商名称的作用。
在我国,商标使用的历史较早,但商标法规的形成却较晚。据学者研究,在1736年(清乾隆元年),苏州府长州县布商黄友龙冒用他人布匹的“牌谱”,地方政府把禁止这种冒用行为的禁令刻在石头上,以昭示公众。清道光年间,上海绮藻堂布业总公所订立过“牌谱”,规定了使用“名牌”(相当于今日之商标)的规则。不过,这些通过官府或行会组织保护商标的做法,并没有形成一种制度。
鸦片战争失败后,帝国主义列强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在不平等条约中,强行写人保护外国商标的条款。1902年的《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规定:“英国本有保护华商贸易牌号,以防英国人民违反迹近假冒之弊。中国现亦应允保护英国贸易牌号,以防中国人民违反迹近假冒之弊。”1903年《中美续议通商行船续订条约》规定:“美国人民之商标,在中国所设立之注册局所,由中国官员查察后,缴纳公道规费,并遵守所定公平章程,中国政府允示禁冒用。”此外,日本、葡萄牙等国与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也有类似条款。这些条款都赤裸裸地单方面要求中国政府保护外国人的商标权,却不承担保护中国人商标权的义务。
1904年,清政府在帝国主义列强的胁迫下,颁布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规。该法由当时任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的英国人赫德起草。该法实行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注册有效期为20年,对假冒商标采取不告不理原则,对涉外商标纠纷实行“领事裁判权”。尽管该法规最后未正式施行,但它还是为后来的商标立法奠定了基础。1927年12月1日,国民政府在南京设立全国注册局,专门办理商标等注册事项。1930年,国民党公布了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并于193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大多条款都是移植于外国商标法。国民党迁往台湾后,为因应台湾岛内工商业的发展,在有关商标专用权、注册、争议、侵权责任等方面作了较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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