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法(第14卷)》:
三、犯罪惩治:刑罚与责任
不同于世俗法律,宗教律法的权威性既要凭借宗教团体的强制力维系,更要借助信仰群体对“神圣者”的敬畏去树立。古代以色列传统认为,公义与仁慈、圣洁是上帝的固有属性。上帝以其意志行为创造了天地,并以其慈爱继续支撑天地;上帝提出日常行为的伦理和律法要义,将“生与福、死与祸”明陈在人的面前,赋予人选择自由,也使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上帝是至公至圣的,公义的上帝严格按照善恶报应法则治理世界。希伯来《圣经》说:主啊,“你照着各人所行的报应他”(《诗篇》62:12)。上帝是根据每个人的行为来审判人,表彰公义,惩罚恶行。既然“罪”被理解为破坏与神所立的圣约关系、悖逆神的意志的行为,是违反公义的行为,那么对犯罪的刑罚就是一种“神罚”。
为维护上帝的公义和人间的公义,《摩西五经》的律法往往附有祝福与诅咒:遵行诫命的将会蒙福,背逆诫命的受到诅咒。(《利未记》26:14~16,《申命记》28:15~68)《塔木德》中也规定,叛教罪是诸多罪行中最严重的一种,刑罚的手段是钉十字架,更可怕的后果则是遭受耶和华神的诅咒。按照《圣经》的说法,人是肉体与灵魂的统一体。人产生于尘土,死后埋葬,回归尘土,并没有来世的天堂和地狱。到了拉比犹太教时期,拉比们发挥了《圣经》中已有的弥赛亚观念,吸收希腊哲学中灵魂不死的思想,形成犹太教自己的来世观念。《塔木德》中说,人是可以死而复活的。到了世界末日,所有死去的人都将复活,接受弥赛亚的审判,义人进入天堂,恶人则入地狱。
死刑是古代以色列作为国家所实行的唯一一种刑罚。《摩西五经》中《出埃及记》第21-23章被称为“约书”,其内容全部是以法律形式尤其是刑罚表示出来的。其中,不仅“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出埃及记》21:12),而且打骂父母的(《出埃及记》21:15,17)、“行邪术的”、“与兽淫合的”、“祭祀别神的”,都要处以死刑(《出埃及记》22:18~20)。甚至有人在禁止劳作的安息日外出拾柴,“全体会众将他带到营外,用石头打死他”(《民数记》15:32~36)。成文律法中诸如石击、火刑、分尸、锯刑等处死罪犯的规定,表明其中保留了早期以色列人的某些氏族习惯。
根据律法规定,虽然在断案期间犯罪人可能被拘押,但古代以色列社会直到“巴比伦之囚”回归以后,才引进对犯罪人的监禁制度。罚款制裁,则不过被视为过犯者对受害者的赔偿,属于民事司法范围。甚至像人身侵害或偷盗等案件,也是如此办理。而凡判死刑的罪行都与“十诫”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关系,因为凡受到整个以色列社会处罚的行为,都与以色列对上帝选民之身份的理解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犯罪即是否认圣约信仰的实在性。①
针对犯罪的责任承担,律法经历了一个由集体责任到个体责任、由集体归罪到个体归罪的发展历程。律法具有神人约的性质,它是神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神人双方都有履约的义务和责任。神在立约后关注的是整个民族对约的践履,而不是个人信仰的虔诚程度。神的奖赏和惩罚针对的往往是整个民族,而不是针对单个的人。神人约代表的是神与整个以色列民族的关系,拯救和审判都是针对集体而言的,惩罚同样也是针对整个人群的。“以色列人中不当这样行”、“在以色列家这本是不该做的事”,已经成为以色列人生活的导向原则。一旦有人“在以色列中做了丑事”,将会招致集体的审判。
个体责任、个体归罪和个体惩罚的观念,则是在反思和批判集体观念的基础上产生的。面对全民族遭受的浩劫,先知耶利米悲愤地质问:“耶和华啊,我与你争辩的时候,你显为义。但有一件,我还要与你理论:恶人的道路为何亨通呢?大行诡诈的为何得安逸呢?你栽培了他们,他们也扎了根,长大,而且结果。他们的口是与你相近,心却与你远离。耶和华啊,你晓得我,看见我,察验我向你是怎样的心。求你将他们拉出来,好像将宰的羊,叫他们等候杀戮的日子。”(《耶利米书》12:1~3)先知以西结引用以色列境内流传的一句俗语“父亲吃了酸葡萄,儿子的牙齿酸坏了”,表达出他自己跟民众一样,都对集体归罪的做法存有疑虑。他构想了上帝与持有集体归罪传统观念的人们的对话,继而明确提出,上帝将以个体归罪取代集体归罪(《以西结书》18: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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