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而下法理文库:宪法上劳动权的规范研究》:
2.保护的义务
“国家保护的义务是国家义务中最重要的方面。”保护的义务意味着国家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对于各种侵犯权利的行为进行惩罚和积极的预防,包括制定有关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息休假时间、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等基本基准,妇女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通过劳动监察和劳动执法积极地落实这些规定,在司法领域保护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各项权利,保护已受雇佣的人不被任意或不公正解雇的权利,等等。履行保护的义务并不像尊重的义务只需消极地不干预即可,其需要国家积极采取行动,其对于劳动权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3.实现的义务
国家对劳动权所负的第三层次的实现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促进的义务,即要求国家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进一步保障公民就业的资源和提高他们就业劳动的手段和能力,包括积极地制定有关各种职业能力开发、就业或雇用对策、职业安定、男女就业或雇用机会平等以及失业和再就业对策等法律、法规,及时有效地发布各类职业信息和统计数据,积极财政预算,积极开辟政府或公共岗位、促进劳动就业和社会雇佣,减少失业,也包括直接开设就业指导培训或职业训练的场所,提供具体的职业介绍服务。
另一个是提供的义务,即公民因为不受他们控制的原因不能利用自己现有的手段获得工作或者收入不足以维持其基本生存时,国家有义务直接提供劳动机会或最低生活保障的义务。包括各类社会保险尤其是失业保险的建立并按时支付国家承担部分费用、发放合理的失业救济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等等。从前文我国历部宪法的规范变化来看,国家提供义务的内容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从原来的“工作岗位”转变为“工作机会或最低生活保障”。国家的提供义务与公民的生存权存在密切联系,在当下我国转型时期亦具有重要意义。
五、劳动权的规范效力
前文较为详细地剖析了劳动权的内在逻辑构造,并以整体的逻辑构造为基本框架,分别从权利和义务两个相对应的面向考察了劳动权的保障范围与国家义务的序列和范围。上述考察主要是从阿历克西所谓的“权利本体”人手的,即纯粹关涉劳动权的法的地位或法的关系。以此为基础,通过宪法解释的方法,分析了劳动权作为一项宪法上的权利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权利主体、权利内容、义务主体、义务内容等具体要素,明确指出宪法劳动权的内容对于其保障实现和发挥效力具有较大意义。
然而,此种关注的视角会带来下列诘问:仅仅说明劳动权的法的地位,就意味着劳动权具有法律效力吗?上述对宪法劳动权本体的规范结构的分析方法,也同样适用于其他道德性权利,那劳动权也有可能是道德权利?这样的诘问不无道理。事实上,上述所运用的霍菲尔德的权利理论同样可以运用于对道德权利的分析,尽管霍菲尔德本人是针对法律权利的分析。这种诘问背后所隐含的“权利”观,是像凯尔森对权利的定义那样,将法律力量的概念与依靠法律力量来落实或强制实现的义务的概念联系在一起了。而在阿历克西看来,权利落实或强制实现的可能性则属于“权利的作用”的层次,并且认为“权利本体”与“权利的作用”两者之间存在复杂的关系。[1]无论如何,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劳动权在宪法上的地位的确常常遭到非议。引起非议的重要原因之一即是劳动权的规范效力问题,换言之,即对劳动权是否像其他基本权利那样具有法律拘束力产生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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