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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争鸣.第8辑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71718
  • 作      者:
    杨遂全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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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民商法争鸣》系四川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民商法学学术著作文集,由杨遂全教授担任主编,创办于2009年岁末。《民商法争鸣》设有民法泛论、人身权新论、物权法新论、合同法新论、劳动法新论、亲属法新论、侵权责任法新论、商法新论等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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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民商法争鸣(第8辑)》:
  甲的工龄为6年,乙、丙的工龄分别为6年、7年。三者的经济补偿金,加上实际工资与最低工资的差额补足部分,A公司至少应支付3万余元人民币。但是,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15条第2款,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劳动者未履行告知程序,事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项规定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本省劳动仲裁与司法实践均依指导意见操作,具体而言:劳动者要想依《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款获得经济补偿,必须在起诉或申请仲裁之前向单位递交辞职通知,并说明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某法定事由。如果未递交辞职通知,或未说明理由,或说明了第38条以外的理由,则皆不符指导意见的规定,是无法获得经济补偿的。
  根据指导意见,本案中的关键事实自然落在了“三位员工是否正确告知了辞职事宜”一点上。据甲称,其于2012年12月提出辞职申请时,使用的是A公司的辞职表格。其在表格下方签名后即递交公司,辞职理由一栏未填。此后,A公司在辞职理由一栏处为其填写“另寻工作”。仲裁院称,甲因辞职理由未写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因此无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获得经济补偿。即使辞职理由一栏空白,无“另寻工作”字样,根据指导意见,甲也无法获得经济补偿。而乙、丙在提出仲裁申请之前未向公司提出辞职,因此同样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本案最终在仲裁员的工作下调解结案,甲、乙、丙签署了金额不足l万元的协议书,因为他们被告知:假如不同意和解,则经济补偿部分可能连1分钱也拿不到;即使去了法院,也是同样的结果。这样的处理,是江苏省劳动仲裁与司法实践在指导意见指导下的现实情况,是否公平,是否合理,值得探讨。《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与第46条在表述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完善。
  一、 经济补偿中人为设置的绊脚石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该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的法定解除权,第46条规定了请求经济补偿权——根据第38条解除合同的,可请求经济补偿。可以推论,行使法定解除权,必然可请求经济补偿。因此,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同时也是经济补偿权的行使条件。根据法条,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只有一个:发生6种法定事由中的其中一种。至于“通知”,是行使形成权的通常方式——明示,不应理解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条件。其次,形成权是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变动法律关系的权利,其“意思表示”只涵盖“变动法律关系”之意思,至于变动之理由不应视为意思表示的必要组成部分。
  指导意见指出,“劳动者未履行告知程序,事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项规定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据此,劳动者要获得经济补偿,仅仅通知是不够的,必须“事先”通知。如此一来,“通知”便从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上升到了前提条件。行使方式与前提条件是不同的,如果通知仅仅是权利的行使方式,这意味着权利人可在任何时候行使,包括诉讼、仲裁之时;而一旦成为“前提条件”,这意味着如果权利人不通知,则起诉或申请仲裁时权利人不享有该权利,自然无法行使。因为根据司法实践的处理,“事先”之“事”指的正是诉讼或仲裁之事:劳动者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不通知,则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只能视为无因解除,不适用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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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民法泛论
民生工程民众事先知情权与土地使用权中的程序权/杨遂全
试论统一城乡房地产法与税制等配套改革/孙阿凡

人身权法新论
人格权客体非财产性与专属性之反思
——兼论人格要素独存及其商品化/齐健
身份权与职业资格身份制度初探/吕海涛

物权法新论
抵押权追及效力基础之理论反思/邵元飞
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竞合解决路径浅析/钱力

合同法新论
将来物买卖合同效力规则的建立
——兼论《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3条的适用/方帅
试析“对赌协议”的效力判断
——以海富公司诉世恒公司案的三次判决为背景/楼秋然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合同欺诈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
为中心/王竹云姣
拆封合同与点击合同新探/游中康蓥

劳动法新论
企业惩戒权立法难题解析/李娟
莫让辞职理由成为劳动者请求经济补偿的绊脚石
——对江苏省高院劳动争议处理指导意见的意见/李逸竹

亲属法新论
谁有义务供养大学生/杨娣杨遂全
论约定夫妻财产制与夫妻间的赠与
——解读争议中的《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张锰霖

侵权责任法新论
论食品安全事件中受害者的损害救济/岳业鹏刘雅娟
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正当性探究/阎语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不是共同侵权责任/杨会

商法新论
制度与突破:失败投资银行救助与其特殊破产原因/刘道云
法律解释论视野下的林权抵押标的物研究/樊勇
附录《民商法争鸣》约稿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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