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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司法社会学引论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1551196
  • 作      者:
    姚小林著
  • 出 版 社 :
    厦门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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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司法社会学引论》由我社与广东财经大学持续深化出版合作的一大成果。作者姚小林,复旦大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现为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新锐,对诉讼法与社会学有深入研究。《司法社会学引论》运用诉讼法与社会学系统研究了司法与社会学的理论体系,构成了完整了司法社会学理论结构体系,是司法社会学基础理论建构的重要成果。该书结构完整、内容充实、体例精致,是对司法改革关照社会期待的理论性实践性兼备的有力回应。《司法社会学引论》可作为法学、社会学学生的教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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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司法权的性质之争
  自20个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我国政治上层建筑领域也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启了司法体制改革之路,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三个改革纲要,即《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和《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权系统内部的结构性变革自然也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重要议题,我国学术界同时展开丁关于司法权性质的问题之争,即司法权的性质究竟在于国家性还是社会性,司法权的权力属性终究是一种国家权力还是社会权力的争论。总的说来,我国学术界关于司法权的性质之争大体存在国家权力论、社会权力论和混合权力论等三类不同的观点:
  (一)国家权力论
  该观点认为司法权的性质在于国家性,它本质上是一种国家权力,由国家授权的法院组织和职业法官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觊觑,因此司法权又可称为国家司法权,它体现的是一国司法主权。如熊先觉先生认为,司法权就是一种重要的国家权力,我们可称之为“国家的司法权”。(1)王利明先生也认为:“从权力特征上来看,司法权是一种国家权力或称为公权力,是国家的一种职能的表现,国家通过建立专门的司法机构并赋予其司法权,从而实现其国家的职能。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由主权派生的。”
  (二)社会权力论
  该观点认为司法权的性质在于社会性,它的本质是一种社会权力,但是这种观点并不完全否认作为司法权非本质属性的国家性元素存在。该观点以周永坤先生的社会主义司法观为代表,他反对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义司法观,而明确提出“一种将司法权定性在社会权力为主的一种司法权观念,将司法权的目标确立在为社会服务,实现社会公正,将司法机构的设置社会化的一种司法观”。”在他看来,司法权是一种介于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之间的特殊权力,但由于其社会属性多于国家属性,因此司法权仍可归属于社会权力或主要属社会权力。后来,有人以“论司法权的社会性”为题写成硕士学位论文,将社会性上升为司法权的根本属性并将司法权最终定性为社会权力:“司法权是一种社会性质的权力,社会性是司法权的根本属性。当然,我们说社会性是司法权的性质,并不是说社会性是司法权的全部,而只是说社会性全面地反映出了司法权的性质与特征”。①
  (三)混合权力论
  该观点介于国家权力论与社会权力论之间,它承认司法权兼具社会性和国家性的双重特点,但并没有简单地将司法权归结为国家权力或者社会权力,而是将司法权界定为一种新型权力体。程春明先生是持此观点的代表人物,他认为司法权是“国家制度化了的第三方行使的社会权力,以达到司法公正为本来意义,是国家性和社会性有机统一的一项裁判权力”③。他的观点有别于周永坤先生的社会权力论,因为后者虽然指出过司法权是介于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之间的特殊权力,但是最终却因为将社会性界定为司法权的主要属性进而认定司法权为社会权力;前者则将司法权界定为介于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之间的一种新型权力体,认为它既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国家权力,也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社会权力。程先生总结道:“司法权从性质而言,保留了其社会权的性质,进而演进成为政治化了的国家权力。现代宪政和法治所塑造的司法权正是社会性和国家性的二元统一,它是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在现代宪法至上和人权至尊的国家观中的新型权力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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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论司法权的社会性
作为科学形态的司法社会学
第一章  司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第一节  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方法
一、法学方法的独特存在
二、规范分析方法
三、价值分析方法
第二节  社会学的实证分析方法
一、社会研究的一般原理
二、问卷法与访问法
三、观察法与实验法
四、文献法
第三节  司法学与社会学的关联性研究
一、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
二、司法申的社会学介入
第二章  法律现实主义的思想渊源
第一节  法律现实主义概述
一、法律现实主义是一个学派还是一种思潮
二、法律现实主义的界定与基本主张
第二节  法律现实主义的思想先驱
一、霍姆斯
二、卡多佐
第三节  法律现实主义的代表:卢埃林
一、卢埃林简介
二、卢埃林的法律现实主义观
三、卢埃林的法律功能论
四、卢埃林的司法预测论
第四节  法律现实主义的代表:弗兰克
一、弗兰克简介
二、弗兰克的法律不确定论
三、弗兰克的司法改革观
第五节  新法律现实主义
一、新法律现实主义的兴起
二、新老法律现实主义的关系
三、关于新法律现实主义的反思和展望
第三章  行为主义法学的思想渊源
第一节  行为主义法学概述
一、行为与行为科学的概念
二、行为主义法学的概念及其特征
三、行为主义法学的行为模式理论
第二节  行为主义法学的代表:舒伯特
一、舒伯特简介
二、舒伯特的司法行为主义
三、舒伯特的司法政策制定论
第三节  行为主义法学的代表:布莱克
一、布莱克简介
二、布莱克的法行为理论
三、布莱克的案件社会学
第四节  行为主义法学的代表:川岛武宜
一、川岛武宜简介
……
第四章  后现代主义法学的思想渊源
第五章  纠纷解决与ADR程序的一般原理
第六章  司法诉讼与ADR程序的衔接机制
第七章  司法组织与司法职业的社会分析
第八章  纠纷解决视野中的法规范适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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