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况
第一类法律规范主要有: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和落实《决定》中关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精神和规定,司法部先后出台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专门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行为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决定》的精神和要求,针对三类以外鉴定业务委托和受理的相关规范及地方高院的相关规定。此外,与司法鉴定有关的法律规范还包括三大诉讼法及两高司法解释中与司法鉴定有关的规定。
此类规范适用于司法鉴定的所有类别,是对各专业性司法鉴定的统一性、普遍性要求。主要规定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准入和执业要求、违法违规执业的情形及处罚措施、司法鉴定人错鉴赔偿责任、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法律保护、非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处分、技术专家;规定了司法鉴定程序,包括司法机关对诉讼当事人实施鉴定申请权的法律保障、委托过程与方式、受理范围的限制、拒绝受理的条件、诉前鉴定受理、实施鉴定的人数及其条件、鉴定时限、组织与监督、鉴定结果的记录及其要求、鉴定意见的证据要求、鉴定人不同鉴定意见的处理规则、鉴定材料的保存与处理、补充鉴定、重新鉴定;鉴定意见质证,包括质证目的、质证主体、质证客体、被质证对象、鉴定人出庭质证范围、质证规则、质证程序与方法、质证结果争议事项处理、鉴定人不予出庭作证的情形、鉴定人拒绝依法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鉴定人出庭作证合理费用的支付。这类规范还对收费管理、文书规范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开展鉴定工作提供了较为详细的法律依据。
第二类法律规范主要有:涉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境单行法;涉及农业生态环境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农药管理条例》、《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此外,还有地方人大和政府出台的配套条例和办法。此类法律规范是行业鉴定的技术性法律规范,直接指导和约束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业务行为,规范对鉴定必须遵循的技术性法律规范、技术流程、援引性强制标准、限值,违反规范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离开了此类法律规范,行业鉴定将无法开展。此类规范的完善和科学性提升,对于鉴定意见科学性和精准性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缺陷与不足
1.第一类法律规范。虽然《决定》及一系列司法鉴定管理行政规章对目前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规范,解决了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问题,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做到登记统一、资质统一、培训统一、鉴定标准统一、收费统一、违规处罚统一。但是,司法鉴定是一个涉及司法体制、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的多方面复杂工程,上述法律规范没有涉及司法活动中鉴定程序、鉴定意见审查运用、鉴定意见效力、鉴定主体等问题,有中国特色的司法鉴定制度尚未真正形成,司法鉴定的启动机制、运行程序、实施程序、采信机制、监督机制等等,尚属法律或实际操作上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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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米尔建·R·达马斯卡
对于律师有时甚至是法官而言,科学专家在许多方面都像是一个不速之客,他们作为一种难以驾驭、无法调和并且不甚和谐的力量,使法律程序这条原本非常平静的河流掀起了惊涛骇浪;他们是如此的重要和不可或缺,以至于我们无法对其视而不见,他们具有如此高的聪明才智和职业素养,以至于其无法归化于普通的法庭规则和规范,与此同时,他们对陪审团具有如此重大的影响,以至于其很难受制于法律程序中既定的规范和准则。
——【美】苏珊·哈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