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国
18世纪之后,英国逐步成为世界霸主。究其个中原因,这与英国当时在世界上具有一枝独秀的法治文明关系密切。1688年,英国发生了光荣革命。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权利法案》,确立了自己在英国宪政中的最高权力。正如戴雪(A.V.Dicey)所说:“无论是制定还是废除法律,没有人或任何机构拥有被英国法律承认的可以践踏或超越议会制定法律的权利的权力。”也正是在《权利法案》公布后,几个世纪中一直处于含糊状态的国王的法律定位有了明确的结论,君主必须受制于法律。由此,英国确立了三项现代法治原则:除非通过直接的司法体系,没有人会受到惩罚;无论何种阶层,没有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关于宪法的规定是独立的法官就特殊的案例作出判决的结果,而不是由统治者从上宣布的结果。于是,通过《权利法案》,统治者的权力得以限制,民众的权利得以保护,议会拥有独一无二的立法大权,其合法性在于它既不是来源于上帝,也不是来源于王室的绝对权威,而是通过民主代表原则来源于选民。至此,英国成为了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伴随着法治的进步,英国的国力迅速提升,海外拓展贸易的速度不断加快,对外扩张的野心和能力不断增强。到了19世纪,英国从一个小小岛国发展成为近代世界历史上最强大的帝国,其殖民地遍布全球,治下的土地和人口超过全球陆地面积和总人口的1/4,号称“日不落帝国”。英国殖民者怀揣着英国普通法,走到哪里就把普通法带到哪里,普通法也就在哪里生根发芽。普通法因而成了具有广泛世界意义的法律。所以,英国政治家撒切尔夫人动隋说道:
我们对法治持久的承诺是我们文明的牢固基石。从艺术的繁荣到科学的持续进步,法治使得其他一切成为可能。人类对自己的统治绝不能基于一个统治者的任意命令,而是基于他们自己深思熟虑的判断,这个理念是人类借以摆脱混乱而代之以秩序的手段。平稳和谐地和平解决分歧,使得法治和代议民主制度成为文明状态和野蛮状态的分水岭。正是通过法律统治下的自由,人类才能够获得更多。
(二)美国
美国独立战争(1775一1783)以后,产生了美利坚合众国这个独立的民族国家。以《联邦宪法》及《权利法案》的颁布实施为象征,美国也迈上了法治的道路。1776年7月4日的美国《独立宣言》大声说道:“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是经过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于是,1776年的费城会议呼吁与会各州制定自己的宪法。在组成邦联的13个州中,11个州响应了这一呼吁,马上制定了各自的州宪法,剩下的两个州即康涅狄格州和罗得岛分别在1818年、1842年才用新宪法代替了旧宪章。在各州宪法中,弗吉尼亚州、宾夕法尼亚州、马里兰州、北卡罗来纳州、马萨诸塞州、佛蒙特州、新罕布什尔州等州宪法均包含了明确的权利宣言。1776年6月美国弗吉尼亚《权利宣言》明确阐述道:“人人生来自由、平等与独立,并享有某些天赋人权。”独立战争结束后通过的联邦宪法(1789)和一系列宪法性文件,连同《独立宣言》(1776)、人权法案(1791)等,规定了美国的国家结构、政权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等,为此后美国200余年的宪政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进而为美国的崛起奠定了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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