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和谐社会与行政法治
2004年3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角度,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2005年2月,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全面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工作部署。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任务的提出,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赋予了新的使命和意义,为行政法治建设注入了新的内涵,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思路。深入分析和正确理解和谐社会建设与法治政府建设的关系,对于顺利推进行政法治,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意蕴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和重大意义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在阐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时强调,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就是要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还强调要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我们党要为之奋斗的一个重要目标明确提出来,这在我们党历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是第一次。
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强调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并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
2005年2月,中共中央在中央党校举办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胡锦涛发表了重要讲话。在讲话中,他深刻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重要原则、深刻内涵和主要任务,强调要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全面、深刻地阐明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性质和定位,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在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历史进程逐步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03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超过1.4万亿美元,人均GDP首次突破1000美元,达到1090美元。这标志着我国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社会转型处在一个重要历史关头。“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历程表明,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突破1000美元之后,经济社会发展就进入了一个关键阶段。在这个阶段,既有因为举措得当从而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平稳进步的成功经验,也有因为应对失误从而导致经济徘徊不前和社会长期动荡的失败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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