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转诊的注意义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患者,应当及时予以转诊。如果患者的症状已经颇为严重,经过各项检查、检验后,仍然无法查出病因,或者虽查出病因但无法会诊其他科室医生、没有能够实施需要医疗措施的医师等原因,必须立即建议并协助患者转诊。
但是,转诊的建议不能被用作拒绝治疗的借口,医师建议转诊的必须先经过诊断,至于诊断后是否查出病因则在所不论。因此,医师必须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够建议患者转诊。首先,必须依据当时的医疗水平确立适合的诊疗方法,能实施这一诊疗方法的医疗机构是在转诊可能的地域内。其次,医师为了判断患者的症状是否已经严重到需要转诊的程度,需要一定时间的观察。在观察期间,仍然要努力采取符合当时医疗水平的措施。观察患者的症状后,如果怀疑有其他疾病的可能,但当时无法判断是否有发生该疾病的重大可能性,那么,在当时的医疗水平下,没有给予转诊的建议不能认为有过失。但是,如果疾病的症状进行状况较早,并且容易判断诊疗方法的适应期,有怀疑发生疾病症状时,就应当迅速转诊到适当的医疗机构。
医师在将患者转诊前,对于有必要急救或治疗中的危急病人,仍然应当先进行急救的处置或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免在转诊途中因疾病恶化而发生危险。病人在转诊前,医师对病人仍然有继续治疗的义务。即使经过诊断后发现患者的疾病无法确定病因,但在转诊前医师为了避免患者病情的恶化,仍然应当采取对症治疗,不可置之不理,消极等待。
另外,对负责转送的人员,现在很多城市都设立了120急救中心,多数转诊都是由120急救中心负责转送。因此,120急救中心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履行好接送的交接手续,向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说明患者的状态、诊疗经过、要求诊疗行为的内容等。转送人员在途中还应做到将患者安全送达所应采取的适当措施。
四、手术的注意义务
手术的注意义务是医务人员在手术的整个过程中应尽的注意义务,包括对手术必要性和方法的考量、术前准备、手术的实施、术后的照顾等各个方面。
(一)手术必要性和方法考量的注意义务
医师必须全面收集患者的症状、体征、既往病史、体格检查等各方面的材料,比较分析手术的治疗效果或副作用发生的可能性,以及不做该手术或选择其他治疗方法可能的效果,综合判断是否有实施该手术的必要。如果应该手术而未实施,或者延误了手术的最佳时机,导致患者死亡或身体损害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是没有尽到手术的注意义务。如难产急需实施剖宫产手术,但是医疗机构手术室正在实施其他手术,导致胎儿在官腔内窒息死亡。
理论上,先有手术必要性的考量,再有手术方法的选择。实际上,判断手术必要性的时候通常是以比较不同手术方法的治疗效果和危险性为前提的。所以,手术必要性和方法的选择是同时进行的。对没有尽到手术方法或技术选择注意义务的情形,我国台湾学者根据日本判例做出了一些总结:第一,手术部位的错误,包括由于术前诊断、检查等,手术部位的特定不充分;实施手术之际误认手术部位(如将健康的右腿当作有病的左腿实施了截肢手术的,作者注)。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