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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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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革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52647
  • 作      者:
    肖柳珍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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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该著作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所涉及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的探讨,特别是对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所进行的尝试性分析以及对医疗损害的特点所进行的专业性分析,是该书不同于其他相关著作的亮点。第二,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整个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革的历史进程进行了比较细致的研究,并对每一阶段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内容、特点及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评述。通过这一部分的研究,使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革的脉络较为清晰地呈现出来,有助于对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革的整体认识。其中对《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所进行的大量实证研究,有助于对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理性分析。第三,对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改革的反思,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一些看法与观点。总体来说,反思是比较客观地分析了当前所存在的问题,并从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与医学的目的这两方面对现存制度进行了剖析。这些看法值得进一步分析与研究。书中的完善对策部分也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与现实性。根据医疗损害的特殊性,书中提到的重视民事责任制度与行政责任制度的衔接具有较好的价值,能从制度层面更好地保障患者的医疗安全,但也不妨碍对受害患者的救济。同时,鉴于医疗损害的特殊性,在目前的体制下,建议采取医疗专家陪审员制度,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与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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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兼顾多方利益是医疗损害责任改革的基本要求
  改革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必须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医疗损害的实际情况进行。在改革医疗损害责任制度中着重关注的必须是人,必须以人为本。医疗损害中的人,首先是受害患者及受害患者一方,他们是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是最需要保护和关心的人群。在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改革中,必须关注受害患者一方的利益诉求,确立有效的保护方法和救济措施,使受害患者一方受到的损害能够得到充分的救济,使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但是,在医疗损害责任制度调整的范围内,除了应当保护受害患者一方的利益之外,还有其他应当保护的利益。首先,应当考虑保护医疗机构的利益。我国的医疗制度确实具有一定的福利性,令其承担完全市场化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公平也是不合理的;任何医疗技术和医疗手段都有风险,患者接受某项医疗措施实际上就等于接受了这种医疗风险;医疗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复杂,通常都不是由单一的医疗过失行为引起的,而是有多个原因;医学需要通过医疗实践去发展,医疗机构担负着发展医学、造福人类的重大职责。因此,在医疗损害责任制度中不能对医疗机构科以过重的赔偿责任,以保护医疗机构的正当利益,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其次,还应当考虑保护全体患者的利益。在我国现行医疗体制下,医院的经费基本上来源于向患者收费,支付给受害患者的赔偿金只能在医院的经费中支出。如果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数额过高,医院为了寻求经费的收支平衡,必然会向患者收取更多的费用,最终将损害赔偿金转嫁到全体患者身上,以由全体患者多支出医疗费用的方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改革医疗损害责任制度中,必须保护好全体患者的利益。改革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在立法中反映各方的利益诉求,统筹兼顾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以及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形成科学有效的受害患者利益、医疗机构利益和全体患者利益的协调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这是改革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基本要求和根本目标。
  三、过错责任原则是建立和谐医患关系调整三者利益的最佳平衡器
  调整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最好的平衡器就是侵权责任法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具有纯化道德风尚、确定行为标准、预防损害发生等社会功能,更重要的是,它能够协调各种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在现代社会,几乎所有人都离不开医疗,因此,全体患者的利益差不多等同于全体人民的利益。“人民之安宁乃最高之法律。”在医疗损害责任中,过错责任原则的重要作用就是平衡三者利益关系,建立和谐的利益关系结构。过错责任原则的平衡作用表现在:第一,没有医疗过失医疗机构就没有责任。并非凡患者遭受损害医疗机构就要予以赔偿,而是必须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失才发生赔偿责任。第二,医疗机构仅仅就自己的医疗过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还应当适用比较过错、比较原因力等规则,将不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部分责任予以扣除,合理确定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而非一律全部赔偿。第三,基于医疗过失的严重程度适当限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医疗过失不具有恶意,仅仅存在一般过失或者重大过失,与一般的侵权行为有所不同,因而在确定医疗损害责任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应当予以适当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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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上篇:基础理论篇
第一章 医患关系法律属性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
一、合同关系
二、法定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节 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概述
二、强制医疗的含义与范围
三、强制医疗的法律性质
第三节 社会法法律关系
一、社会法概述
二、医患关系的社会法属性分析
第二章 医疗损害特殊性
第一节 医疗服务的高风险性
一、风险因素
二、风险事件
三、风险后果
第二节 疾病的参与性
一、疾病基础性
二、疾病自然进展性
第三节 过错与无过错的交织性
一、有过错的医疗损害
二、无过错的医疗损害
第三章 医疗纠纷爆发成因
第一节 制度因素
一、新旧医疗保障制度断层
二、医疗服务市场化趋利
三、医疗诉讼制度便捷
第二节 社会因素
一、价值观沉浮
二、媒体导向
三、职业“医闹”
四、患者权利变迁
第三节 医院因素
一、医德下滑
二、执行缺陷
第四章 医疗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节 医疗过失诉讼机制
一、基本特征
二、缺陷
三、不利影响
第二节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一、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二、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与医疗纠纷
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医疗纠纷中的现状

下篇:实践探索篇
第五章 《办法》时期医疗损害责任制度
第一节 《办法》基本特点
一、行政主导
二、责任限制
三、原因区分
四、限制诉讼
五、国家补充
第二节 《办法》实施后期的改革措施
一、索赔经济损失直接诉讼
二、《民法通则》直接适用
三、诉讼案由二元化
四、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
第三节 改革《办法》的讨论意见
一、处理医疗事故的主体
二、医疗事故分类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四、医疗事故处理
五、赔偿问题
第四节 对《办法》时期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述评
一、设置民事诉讼前置程序的必要与争议
二、限制损害赔偿的合理与矛盾
三、区分责任与技术的科学与无效
四、鉴定的专业与公正失衡
五、举证责任倒置的理想与两难
第六章 《条例》时期医疗损害责任制度
第一节 《条例》整体思路
一、医疗事故处理的矛盾分析
二、解决医疗事故处理矛盾的思路
三、处理医疗事故要抓住的几个环节
第二节 《条例》相对于《办法》的具体变革及分析
一、扩大救济范围
二、平衡双方诉讼武器
三、赋予直接起诉权
四、鉴定相对中立
五、提高医疗损害赔偿标准
六、取消责任与技术的区分
第三节 《条例》时期司法实践中的其他改革措施
一、《条例》的参照适用
二、事故损害与过错损害应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
三、一些地方性法规的补充
四、医疗纠纷诉讼案由的统
第四节 《条例》时期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及医患关系的乱像
一、三个双轨制的二元化医疗损害责任制度
二、医患矛盾持续恶化
……
第七章 《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革的反思
第九章 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对策研究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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