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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理解与适用.第二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909108
  • 作      者:
    江必新主编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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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理解与适用(第二卷 2013年精选版)》自2013年起每年出版一卷。第二卷全面收录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制发的司法解释28部,指导性案例10个,重要司法文件10余部,并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起草者及指导性案例编选者等撰写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堪称司法业务文件年鉴。一卷在手,全年权威资料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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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六、侦查
  19.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调取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或者录像,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供。
  【解读】讯问过程的录音或者录像是讯问过程是否合法的重要证明材料。本条对录音录像的使用作了三方面约束:一是侦查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录音或者录像的情况。二是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调取录音或者录像;法院在审判时,可以依法向检察院调取录音或者录像。三是检察院、法院依法调取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或者录像的,有关机关,也就是保存录音或者录像的机关应当及时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故意推诿、拖延。应当注意的是,讯问录音或者录像是用来证明讯问活动合法性的,不能以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录音录像一致证明被告人的供述是真实的,也不能因为不一致就认定被告人的供述是虚假的。
  20.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中规定:“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应当附卷,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向法庭出示。
  【解读】本条对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的附卷和使用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将批准文书附卷的前提是侦查机关决定把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收集的材料与案件无关而不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准文书不需要附卷。不过,即使不把批准文书附卷,侦查机关也应当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二是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其他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纳入案卷的批准文书的,应当经人民法院、检察院许可。三是在审判过程中,公诉人可以主动或者应法庭要求出示批准文书,并接受质证和法庭审查,以证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得的证据材料的合法性。
  21.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的,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解读】对公安机关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程序要求包括时间和材料两个方面。时间要求是延长羁押期限申请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也就是早于羁押期限届满前七日。材料要求是公安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具体内容包括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理由。“主要案情”包括案件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影响程度等具体情况。“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是指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性质和影响、涉及面及调查取证情况等确定。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申请,检察院不论批准还是不批准,都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不得造成超期羁押。
  2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公安机关依照上述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不需要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应当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
  【解读1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另有重要罪行”,也就是被侦查机关发现有已被侦查的罪行以外的重要罪行,表明其隐瞒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逃避追诉的意图。本条规定对其继续采取羁押措施,不需要再重新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而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精神。但为防止公安机关利用这一规定变相延长羁押期限,本条也规定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报检察院备案,以便于检察机关及时掌握情况,进行具体有效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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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刑事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6日法释[201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日法释[2013]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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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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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日法释[2013]1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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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17日法释[2013]15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7月15日法释[2013]1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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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6日法释[2013]2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18日法释[2013]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1月11日法释[2013]25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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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篇】
【行政及国家赔偿篇】
【指导性案例篇】
【其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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