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生活经验告诉我们,对我们来说真正感到满足的不一定是快乐的感受,而是种种有价值的心理体验。比如从事一些创造性活动,可能过程充满困难和艰辛,但是我们从中能体验出自我价值的实现带来的满足感。对一些功利主义者而言,无论这些有价值的心理状态是什么都值得关注。其三,偏好的满足。这种观念认为增加人们的福利也就是满足人们的偏好,而不论这个偏好是什么。因此,要功利主义要求平等地满足人们基于偏好的福利要求。其四,有理据的偏好。这种观念把福利定义为满足理性偏好。依据这种观点,功利主义的目标就是满足那些基于充分信息和正确判断的偏好,而排除那些错误的和非理性的偏好。这也就是为什么功利主义也非常注重各种基本自由如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因为只有这些自由得以保障的社会才能使个人避免适应性偏好对人性的扭曲。比如奴隶可以在长期的奴性教育下认为做奴隶也是一种美好的生活方式。功利主义的各种形态或多或少都与这几种功利概念相联系。
其次,结果论。依据结果论,行为在道德上对错的根据在于其效果而不在其本身。道德的行为是那些能产生好的结果的行为,只有那些增进善(the good)即有价值的、好的事物的行为才是道德上的正确行为。道德的目的就是增进有价值的东西。边沁说过,功利主义按照一项行为势必增大或者减少利益相关者的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为。功利主义反对没有依据的道德义务,只有那些实实在在改善人们生活的事情,在道德上才是好的。要寻找道德上正确的答案,毋庸诉诸道德权威,或者固守似是而非的传统信念,而是对相关者的利益进行功利计算。换言之,“功利主义所倡导的目标不依赖于上帝的存在或灵魂的不朽,也不依据于其他可疑的形而上学的实体”,而是强调能给个人或社会带来明确无误的好处。在此意义上,功利主义也是崇尚理性,破除迷信、偏见和传统力量的束缚而寻求进步的学说。
最后,功利最大化原理。社会资源有限,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满足所有人对功利的追求。那么当人们之间不同的偏好或者利益出现冲突时,我们应如何满足人们的需要呢?功利主义提出了最大化原理,并将其视为道德判断的终极标准。古典功利主义者就指出,功利主义观念简单明了,它就一条原则,即“最大幸福原则”。按照约翰·密尔的解释,最大幸福原则主张:“行为按照其有助于促进幸福的程度而是正确的,按照其导致不幸的程度而是错误的”,而“幸福就是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不幸就是痛苦和失去快乐”。当代功利主义在理论形态上虽有很大变化,对最大化原则也有不同的阐释,但是将其视为基本主张则是功利主义的一贯立场。
功利主义的地位一经确立,就对权利理论产生了巨大影响。在当代社会,无论从权利理论的构建、权利保障制度的确立以及权利的社会实践当中,我们都能感受到功利主义无远弗届的强大渗透力。继自然权利理论之后,这是又一个深刻地形塑了权利话语的系统的观念体系,由此,我们可将功利主义对权利的这种广泛的影响称之为“权利的功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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