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劳动论衡》:
三、我国平等待遇之宏观内容
我国劳务派遣与业务外包中反不当差别待遇即平等待遇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宏观上平等待遇包括非歧视性待遇,即劳务派遣工与业务外包工享有与同单位劳动者一样的非歧视性的待遇。第二,微观上平等待遇包括劳动者享有的平等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政治权利主要包括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的权利(民主管理权)、平等结社权、平等集体协商(谈判权)、平等争议处理权、平等提升晋级权、平等工作条件权等;经济权利主要包括平等报酬权即同工同酬权、平等社会保障权等。
劳务派遣与业务外包中平等待遇原则所体现的平等待遇权的宏观内容就是非歧视待遇原则或权利。
劳务派遣工和业务外包工经常遭受到的就是歧视性待遇。由于他们的身份不同于其同单位的正式员工,属于临时性的非正式员工,因此,他们遭受的差别待遇即歧视待遇就成为“顺理成章”和“习以为常”的事情了,再加上我国目前劳务派遣和业务外包用工泛滥,在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滞后甚至缺失的背景下,不当劳务派遣和不当业务外包用工已经成为我国目前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的最为严重和普遍的用工形式,成为用人单位节约劳动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规避或逃避劳动法制裁的上佳选择。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第二次《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结果表明,我国劳务派遣用工不规范、同工不同酬等是主要问题。我国中央企业(央企)和事业单位作为劳务派遣用工量最大的两类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中起到了很大的消极示范和推动作用。“国企、机关事业单位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现象严重。派遣员工的工资收入按照市场价格标准确定,正式员工的工资收入由体制确定,二者相差较大。而派遣员工是以正式员工作为参照,身份歧视感受比较强烈”。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于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面向全国117家央企,组织开展的“中央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情况专项调查”,对能源、建筑、通信、金融等行业中5家大型国企的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的实地调研表明,我国央企劳务派遣岗位具有“非临时、主流化、不替代”的特点:其一,岗位非临时性,派遣工在央企工作年限在2年到10年之间的,占到总劳务派遣用工的52.4%;其二,低端业务主流化,很多央企在自己的主营业务中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其三,包罗万象的不替代性。这次对央企劳务派遣调研反映的有关不当差别待遇问题即歧视待遇问题主要有三方面:第一,央企劳务派遣中的同工不同酬问题非常突出,有一半以上的受调查企业表示“很难做到同工同酬”。据测算,劳务派遣工的平均工资是2464.4元/月,整个央企的平均工资水平为年薪5.4万元,即4500元/月,这是劳务派遣工平均工资的1.8倍。第二,劳务派遣工的职业发展有很大障碍,主要体现在央企派遣工培训制度不完善、发展空间有限、激励政策不对称等几个方面。第三,劳务派遣工参与民主管理的问题,以加人工会为例,调查数据显示,央企37.2%的劳务派遣工未加入工会,其中加入用工企业工会的人数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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