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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民事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50133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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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民事卷(第三版)》有以下四大核心优势:
  (1)收录全面权威。在全面吸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清理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收录各类司法解释文件的权威文本,共1043件,并精心收集大量地方司法文件。
  (2)分类细化合理。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专家同志,对司法解释予以细心梳理、分类。同时,考虑到部分文件在划分类别时可能存在交叉或重叠,为避免重复收录文件,便于读者查找,《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民事卷(第三版)》在目录中设有“存目”,原处收录全文,存目处仅标出文件页码,指引读者检索文件。
  (3)链接配套法律法规。对于重要的司法解释,以脚注的形式指出了与之对应的法条。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民事卷(第三版)》在附录部分设置了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便读者迅速查找。
  (4)精选指导案例。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为司法实务中的案例指导工作提供了规范依据。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文件中规定各级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其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则在其文件中规定各级检察院在办理同类案件、处理同类问题时可以参照执行其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民事卷(第三版)》在全面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的基础上,重点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机构编辑的指导案例,共8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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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说明】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离婚意味着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终结,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应当终止。法院在审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时,必须逐一审查下列要件:
  (1)主体:必须是具有(或曾经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或非婚同居的男女既然不存在夫妻关系,自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客体: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法律特别规定某些财产归夫妻个人所有或者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除外。
  请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是客观、现实存在的,已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或正常消费的部分,不属于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3)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限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允许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离婚后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限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夫妻离婚后,一方又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应当符合上述限制性规定。第二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明确财产权属,注意区分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
  对于有争议的财产的性质,应当以法律构成要件为基础,结合经验法则,通过对当事人举证和法院依法调查取证的结果综合分析、作出认定。对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还是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存在争议,经查证仍然真伪不明的,可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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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民事实体编
一 综合
二 人格权
三 婚姻
(一)综合
(二)结婚
(三)夫妻共有财产及子女地位
(四)离婚
(五)同居
(六)涉外婚姻
(七)涉港、澳、台婚姻
四 收养、扶养、赡养
五 继承
(一)综合
(二)继承财产的认定
(三)法定继承
(四)遗嘱、遗赠继承
(五)涉外、涉港澳台继承
六 物权
(一)房屋所有权
(二)房屋典当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宅基地使用权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
(六)担保
七 合同
(一)综合
(二)买卖合同(含购销合同)
(三)租赁合同
(四)借款合同
(五)建设工程合同
(六)运输合同
(七)加工承揽合同
(八)其他合同纠纷
(九)合同责任
八 劳动、人事
九 侵权赔偿
(一)人身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
(二)财产损害赔偿
(三)交通损害赔偿
(四)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十 民事责任
(一)责任主体资格
(二)虚假出资、虚假验资的责任
(三)其他
十一 诉讼时效
(一)综合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
(三)一年诉讼时效
(四)诉讼时效的超过民事诉讼编
一 综合
二 主管和管辖
三 立案
四 起诉与受理
(一)综合
(二)婚姻家庭继承案件受案范围
(三)不动产案件受案范围
(四)赔偿案件受案范围
(五)合同案件受案范围
(六)程序案件受案范围
(七)其他
五 诉讼参加人
六 证据
七 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 诉讼费用
十 第一审程序
十一 第二审程序
十二 特别程序
十三 审判监督程序
十四 督促程序
十五 公示催告程序
十六 执行程序
十七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一)涉港澳民事诉讼程序
(二)涉台民事诉讼程序
十八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附录一: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
附录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一览
附录三: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
附录四: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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