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国底色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39943466
  • 作      者:
    张耀杰著
  • 出 版 社 :
    江苏文艺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收藏
编辑推荐
    或许某一时,有些事情会被掩盖,人的眼睛会被蒙蔽,然而,真相永远存在,不能抹杀。没有细节就没有真实,没有真实就没有历史。世界上没有无水之源和无根之树,前生前世的老辈人的悲欢离合,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当下社会的根源所在。《民国底色:政学两界人和事》中记录的都是中国现代历史上的文化名人,他们之间发生的许多往事一度被尘封起来,而今,我们要做的,就是拨开迷雾,找出真相。
展开
作者简介
    张耀杰,男,1964年生人。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人员,苏州德源文化研究所学术主持人,历史学者,文艺史专家,传记作家,中国农工民主党北京市委文化工作委员会委员。已经出版的主要著作有《中国话剧史》、《戏剧大师曹禺——呕心沥血的人间悲剧》、《影剧之王田汉——爱国唯美的浪漫人生》、《历史背后——政学两界的人和事》、《北大教授:政学两界人和事》、《民国背影:政学两界人和事》等十三部。写作之余还参与过《小关一家人》、《山河作证》、《农电之光》等数十部长短电视片的拍摄与编导。
展开
内容介绍
    2006年,我出版了《历史背后:政学两界的人和事》,此后又相继出版了《北大教授:政学两界人和事》、《民国背景:政学两界人和事》。这部《民国底色:政学两界人和事》,是我的政学系列中的第四部传记类文史随笔集。书中涉及的主要是1911年辛亥革命以后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民国时期——的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其中涉及到政学两界的赵凤昌、张謇、袁世凯、袁克文、唐绍仪、赵秉钧、孙中山、陈粹芬、黎元洪、黄兴、宋教仁、陈其美、蒋介石、应夔丞、武士英、吴乃文、沈翔云、唐继星、何海鸣、蔡元培、胡适、蒋梦麟、林纾、辜鸿铭、鲁迅、周作人、梁漱溟、罗家伦、汤尔和、马叙伦、沈尹默、马幼渔、马珏等近百位历史人物的传奇经历。我在大部分篇章里的着重点和着力点,是既有的历史叙述中一直被以讹传讹以至于悬而未决的一些疑点和盲区。由于大部分篇章来自最近几年在多家报刊公开发表的长短文本,其中的语句难免会存在某些交叉重叠,有些篇章在发表时还经历过报刊编辑的删除修改。为了尽可能地保持这些文章公开发表时的整体风貌,此次结集只对某些字句进行技术性处理,而没有改变相关文章的构思布局。
展开
精彩书评
    义侠张耀杰,东书房常客。一日带人来访,恰遇上访者。访民哭诉冤屈,耀杰兄与之同悲。同来之人不以为然,且言,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兄目圆发直,怒骂。且质问我,这等不肖之徒如何坐在你家里,还在此胡言乱语?!告知,并不识此人,随君来也。耀杰兄好似睡梦刚醒,茫然许久。
    ——于建嵘
展开
精彩书摘
    辛亥革命的制度创新与历史局限*
    张耀杰
    2011年是辛亥革命爆发100周年。在100年的历史进程中,有太多的事情值得纪念和反思。但是,对于我自己来说,最愿意纪念和反思的,是辛亥革命期间的制度设计、制度创新及其历史局限。
    一、孙中山的制度意识
    就整个人类历史来看,最早在世俗层面初步实现自我担当、人人平等、政教分离、大同博爱的现代个人,其实是基督徒所信仰的耶稣基督。他的文明贡献主要表现在相辅相成的三个方面。
    第一是自我担当、自我牺牲的救赎意识。也就是以牺牲自己的肉体生命为代价,为全人类承担罪责,从而在上帝与人类之间缔结新一轮的契约关系。《圣经》中的所谓“新约”,就是这样得名的。
    第二是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契约规则。也就是以上帝的名义,突破游牧农耕社会里面等级森严的身份歧视、身份奴役和身份特权,从而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呐喊出人与人之间平等博爱的文明意识和契约规则。随着基督教作为世界性宗教的广泛普及,工商契约社会最为基本的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共同遵守的信用规则,以及宪政制度与法律程序面前人人平等的普适公理,才得以确立奠定。
    第三是公共领域内形而下的政府权力和国家权威,与形而上的信仰教育、灵魂追求、道德精神、价值判断之间政教分离的契约规则。也就是耶稣在《马太福音》第22章中所说的“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上帝的物当归给上帝”。继耶稣基督之后,正是基于自我担当、人人平等、政教分离、大同博爱的现代精神和契约规则,拥有足够多的健全个人的西方社会,逐步制订完善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宪政民主制度,从而为每一位个人最为基本的人身自由权、精神自由权和私有财产权提供了制度保障。作为信仰之主,耶稣基督与前文明社会的主宰者、统治者之间的根本区别,是他以承担罪责的姿态为全社会以及全人类奉献服务;而前文明社会的主宰者、统治者对于全社会以及全人类的最高追求,却是既天下为公又化公为私的征服霸占和专制奴役,也就是中国的《诗经·小雅·北山》中所歌颂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中国人来说,基督教所提倡的平等博爱意识,绝对不是读了圣经、受了洗礼就可以具备的。以孙中山为例,1883年底,他与同乡好友陆皓东一起在香港受洗成为基督徒,教名为“日新”,后来又改为“逸仙”。1884年5月26日,18岁的孙中山与17岁的卢慕贞结婚。1891年10月20日,卢慕贞为26岁的香港西医书院四年级学生孙中山生育了长子孙科。同样是在这一年,孙中山经香港西医书院同学陈少白介绍,与19岁的教友陈粹芬在屯门基督教堂(美国纪慎会)相识并开始同居。父母双亡的陈粹芬,在此后将近20年的时间里,一直追随比自己大7岁的孙中山从事革命活动,成为革命先驱孙中山的第一位革命情侣。但是,孙中山与陈粹芬的婚外同居,明显违背了基督教所提倡的一夫一妻制。作为一名基督徒,孙中山在中国特色的男性特权与基督教所提倡的一夫一妻之间,所选择的显然是前者而不是后者。
    孙中山在日本流亡期间,一方面与陈粹芬婚外同居,与此同时还先后迎娶了多名日本妻妾。其中一个是出生于1888年的大月薰。1898年,孙中山在日本横滨初次见到大月薰时,她才刚满10周岁。孙中山向大月薰的父母求婚时,对方以女儿年龄太小为由加以拒绝。1903年,38岁的孙中山与16岁的大月薰结婚。婚后不久,孙中山离开日本前往东南亚及欧美各国宣传革命。1905年,孙中山回到日本看望大月薰并参与组织同盟会。1906年,大月薰生育了孙中山的女儿宫川富美子。在与大月薰结婚生育期间,不仅陈粹芬陪伴在孙中山身边,而且还有另一位名叫浅田春的日本少女,与孙中山保持着情爱关系。
    孙中山虽然不是一名合格的基督徒,但是,在同盟会内部他仍然是最具有制度意识和世界眼光的一个人。在1905年12月出版的《民报》第2号中,汪精卫以《民族的国民》为标题,记录了孙中山关于约法的谈话:“革命以民权为目的,而其结果,不逮所蕲者非必本愿,势使然也。……中国革命成功之英雄,若汉高祖、唐太宗、宋艺祖、明太祖之流,一丘之貉。不寻其所以致此之由,而徒斥一二人之专制,后之革命者,虽有高尚之目的,而其结果将不免仍蹈前辙,此宜早为计者也。”
    这段话的意思是说,革命的目的虽然是争取和保障民权,但是,革命的结果往往是背道而驰。像汉高祖刘邦、唐太宗李世民、宋艺祖赵匡胤、明太祖朱元璋这样的专制皇帝,在这个方面都是一丘之貉。假如不找到其中的原因,同盟会也难免要重蹈前辙。
    孙中山认为,“君权、民权之转捩,其枢机所在,为革命之际先定兵权与民权之关系。……定此关系厥为约法。”在他看来,“革命之始,必立军政府,此军政府既有军兵专权,复秉政权。譬如既定一县,则军政府与人民相约,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人民对于军政府之权利义务,其荦荦大者悉规定之。军政府发命令组织地方行政官厅,遣吏治之;而人民组织地方议会,其议会非遽若今共和国之议会也,第监视军政府之果循约法与否,是其重职。他日既定乙县,则甲县与之相联,而共守约法;复定丙县,则甲、乙县又与丙县相联,而共守约法。推之各省各府亦如是。使国民而背约法,则军政府可以强制;使军政府而背约法,则所得之地咸相联合,不负当履行之义务,而不认军政府所有之权利。……洎乎功成,则十八省之议会,盾乎其后,军政府即欲专擅,其道无繇。而发难以来,国民瘁力于地方自治,其缮性操心之日已久,有以陶冶其成共和国民之资格,一旦根本约法以为宪法,民权立宪政体有磐石之安,无漂摇之虑矣。”
    这是孙中山关于中国的宪政民主建设与县级政权建设最为经典的制度设想,正是沿着这一思路,1906年秋冬之间,孙中山、黄兴、章太炎、汪精卫、胡汉民等人,在《同盟会革命方略》中设计了更加具体的革命建国路线图:“革命措施之序,则分三期:第一期为军法之治。……第二期为约法之治:每县既解军法之后,军政府以地方自治权归之其地之人民,地方议会议员及地方行政官,皆由人民选举。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及人民对于政府之权利义务,悉规定于约法,军政府与地方议会及人民皆循守之,有违者负其责任,以天下定后六年为限,始解约法布宪法。第三期为宪法之治:全国行约法六年后,制订宪法。”
    但是,于1912年1月1日出任中华民国第一任临时大总统的孙中山,既没有能力掌握军权,也没有耐心落实民权,而是于4个月后被迫让位给比他更加具有军政实力也更加人心所向的袁世凯。孙中山即使在让出总统权位之后,也没有领导同盟会及国民党深入到县级以下的底层民间,去贯彻落实县级政权的三权分立与地方自治,以便真正实现他自己所设想的约法之治。到了1924年,在苏俄支持下重新改造国民党的孙中山,在《制订建国大纲宣言》中反而明确取消了用来防范独裁专制的“约法之治”,代之以国民党的一党训政:
    “辛亥之役,汲汲于制订临时约法,以为可以奠民国之基础,而不知乃适得其反。论者见临时约法施行之后,不能有益于民国,甚至并临时约法之本身效力亦已消失无余,则纷纷然议临时约法之未善,且斤斤然从事于宪法之制订,以为藉此可以救临时约法之穷。曾不知症结所在,非由于临时约法之未善,乃由于未经军政、训政两时期,而即入于宪政。……军政时代已能肃清反侧,训政时代已能扶植民治,虽无宪政之名,而人人所得权利与幸福,已非口宪法而行专政者所可同日而语。”
    针对取消了“约法之治”的“建国大纲”,胡适后来在《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对于建国大纲的疑问》中批评说:“中山先生也曾主张颁布约法‘以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这便是一种宪法了。我们实在不懂这样一部约法或宪法何以不能和训政同时存在。我们须要明白,宪法的大功用不但在于规定人民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规定政府各机关的权限。立一个根本大法,使政府的各机关不得逾越他们的法定权限,使他们不得侵犯人民的权利,——这才是民主政治的训练。程度幼稚的民族,人民固然需要训练,政府也需要训练。人民需要‘入塾读书’,然而蒋介石先生,冯玉祥先生,以至于许多长衫同志和小同志,生平不曾梦见共和政体是什么样子的,也不可不早日‘入塾读书’罢?”
    孙中山去世之后,在一党训政的国民党极力推行党魁崇拜和党魁专制的背景下,反而成为比“汉高祖、唐太宗、宋艺祖、明太祖之流”更加神圣不可侵犯的专制偶像,这种现象与基督教严格禁止政教合一、偶像崇拜的基本教义,是格格不入和背道而驰的。借用胡适在《新文化运动与国民党》一文中的话说,“上帝可以否认,而孙中山不许批评。礼拜可以不做,而总理遗嘱不可不读,纪念周不可不做。”
    有趣的是,孙中山的接班人蒋介石,是比孙中山更加虔诚的基督徒,他几乎每天都要单独或者与他的妻子宋美龄一起向上帝祈祷,甚至于把《圣经》当作中国的“易经”来运用,也就是用《圣经》给自己占卜吉凶祸福。西方的基督耶稣当然不会保佑像蒋介石这样半真半假的基督徒,到了1949年,蒋介石及其国民党被毛泽东及其共产党赶到了台湾。
    关于被国民党树立为神圣偶像的孙中山,1945年4月25日的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政治报告中表示说:“因为我们被国民党一下子打倒在地,爬起来也红眼了。蒋介石手里打着孙中山的招牌到处乱杀人。这时候,群众对孙中山也就不喜欢。在十年内战中不要孙中山,这也很难怪,因为我们的力量小得很。”
    与胡适的反对偶像崇拜不同,毛泽东着重强调的是孙中山可以充当共产党方面的政治旗帜的另一种偶像价值:“孙中山这位先生,要把他讲完全。我们是马克思主义者,是讲历史辩证法的。孙中山的确做过些好事,说过些好话,我在报告里尽量把这些好东西抓出来了。这是我们应该抓住死也不放的,就是我们死了,还要交给我们的儿子、孙子。但是我们和孙中山还有区别,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比我们的新民主主义差,新民主主义的确比三民主义更进步,更发展,更完整。现在的新民主主义在将来还会发展得更加完整。……将来我们的力量越大,我们就越要孙中山,就越有好处,没有坏处。我们应该有清醒的头脑来举起孙中山这面旗帜。”
    
    二、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
    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在武昌爆发之后,滞留上海的宋教仁于10月15日发表《湖北形势地理说》,认为“今日之形势,以天下言之,则重在武昌;以东南言之,则重在金陵”,从而把革命之后全国性的政治中心,预设在了位于长江中游的武昌。
    10月23日,黄兴与第二位妻子徐宗汉由香港抵达上海,当即在陈其美家中召开紧急会议。宋教仁在会上劝说黄兴前往南京率领第九镇新军发动起义,而不是前往武昌担任黎元洪的部将。黄兴拒绝了这项建议,只是安排柏文蔚、范鸿仙等人前往南京发动起义,他自己与徐宗汉、宋教仁、刘揆一、陈果夫、北辉次郎等人以及朱家骅率领的辛亥敢死队成员,混在女医师张竹君的红十字救伤队中乘船西上,于10月28日抵达武昌。
    黄兴等人的到来,正值汉口保卫战的关键时刻。黎元洪为了表示欢迎,下令制作一面大旗,上写“黄兴到”三个大字,派人高举大旗骑马到前线四处通知。黄兴与黎元洪会商之后被推举为总司令,当即从武昌渡江赴汉口前线督师,设临时指挥部于满春茶园。11月2日,清军攻陷汉口并围攻汉阳。同一天,湖北军政府召开紧急会议,由黄兴报告汉口战事失利的原因,其中谈到当地的军队不愿听从黄兴的指挥,军队里面的新兵不会打仗,另一条是民军方面没有在人海战术中最具有杀伤力的机关枪。
    据曹亚伯《武昌革命真史》介绍,同盟会方面的居正、田桐,随后邀请一些人开秘密会议,由居正提议公举黄兴(庆午)为湖北、湖南大都督,位居黎元洪之上。武昌起义后由湖北新军工程第八营左队队官,升任第一协统领兼参谋部副部长的吴兆麟表示反对。他的理由是,黎元洪虽然不是同盟会的同志,但在湖北军界资深望重,此次大家公举他出任都督,并不是他的本意。外国人是依据黎元洪的名义,承认民军为交战团体的。各省也是因为黎元洪出任都督才纷纷响应,并且来电加以推崇的。如果把黎元洪推倒,中外人士必生疑心,认为我们这些人不顾大局争权夺利。宋教仁见黎元洪的地位已经不可动摇,只好妥协说:“此事不过征求大众同意,原无成见。盖因黄庆午实行革命多年,声望甚好,诸同志拟推其为首领,籍以号召,以达迅速成功之目的,并无他意。我们初来湖北,对于湖北军队情形不熟。既有利害冲突,即作罢论可也。”
    11月3日,在居正等人的要求之下,湖北军政府在阅马场举行隆重的拜将仪式,由黎元洪授予黄兴战时总司令印信、委任状和令箭,全权指挥汉阳保卫战。阅读汉阳保卫战相关的材料,最令人触目惊心的是革命军队内部的杀人与被杀。黄兴是与日本浪人一起练习过剑术的一个人,他指挥战斗最常用的办法,就是高举指挥刀残杀战败逃跑的官兵。由于不敢残杀湖北当地的抗命军官,黄兴就要求湖南都督谭延闿把从长沙带兵增援却又从战场上临阵脱逃的湘军第二协统领甘兴典斩首示众。湘军第一协统领王隆中率部败退之后害怕再一次带兵前往前线,竟然给黄兴的参谋长李书城当众下跪。
    11月10日晚上,宋教仁给正在前线督战的黄兴留下一张便条,与北辉次郎等人乘日本轮船大利丸离开武昌。在滞留武昌的半个月里,宋教仁最为重要的贡献,是执笔起草了辛亥革命后第一套包含公民权利法案和政府权力架构的宪法文本《中华民国鄂州约法及官制草案》。该草案于11月9日由黎元洪颁布实施,并于12月2至6日在上海《民立报》连载。其中包括相对独立的八份文件,第一份是《临时约法草案》,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鄂州约法”;第二份是《政务省官职令草案》;第三份是《政务省管辖各官署官职令草案》;第四份是《各部官职令通则草案》;第五份是《军谋府官职令草案》;第六份是《参议府官职令草案》;第七份是《都督府附属员官职令草案》;第八份是《地方官职令草案》。
    “鄂州约法”与宋教仁几个月前拟定的《中国同盟会中部总会章程》一样,直接汲取了法国的议会政党责任内阁制和英国的君主立宪责任内阁制的宪政原理。该项约法共七章六十条,第一条首先规定以人为本、主权在民的宪政原则:“中华鄂州人民,以已取得之鄂州土地为境域,组织鄂州政府统治之。”在其它相关条款里,另有“人民一律平等”;“人民自由言论著作刊行并集会结社”;“人民自由保有财产”;“人民自由营业”;“人民自由保有身体,非依法律所定,不得逮捕审问处罚”;“都督由人民公举,任期三年,续举时得连任;但连任以一次为限”之类的规定。
    关于政府权力,《临时约法草案》明确规定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制度框架,都督与议会之间的权力大致平衡,政务长及政务委员相当于一个省的责任内阁,负责行使行政权力。在规定“都督代表鄂州政府,总揽政务”的同时,宋教仁为都督规定了两条限制性条款:“都督公布法律;但对于议会议决之法律,有不以为然时,得以政务委员全体之署名,说明理由,付议会再议,以一次为限。”“都督于紧急必要时,得以政务委员全体之署名,发布可代法律之制令;但事后仍须提出议会,归其承诺。”这两条限制性条款,直接来源于法国第三共和国宪法关于责任内阁的两项规定:“共和国总统的每项命令须经由各部部长一人之副署。”“各部部长,关于政府的一般政策对两院负连带责任。”
    辛亥革命期间最具实质性意义的制度创举,是仿照美国独立革命以及制宪会议的成功范例,组织成立了具有临时国会性质的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
    早在1911年6月7日,立宪派领袖人物、江苏咨议局议长张謇从汉口赴北京途中专门在河南彰德(今安阳)下车,拜会罢官归隐的袁世凯,希望这位已经与自己绝交多年的旧门生在必要的时候挺身而出,承担起救国救民的历史重任。10月14日,清政府起用袁世凯为湖广总督,负责镇压武昌方面的革命军队。与张謇关系密切的另一位立宪派领袖人物赵凤昌,于当天召集雷奋、杨廷栋、沈恩孚、黄炎培等人,到位于上海南阳路的惜阴堂私宅商议应付局势的办法。10月下旬,在上海活动的福建咨议局书记长林长民,致函湖北谘议局议长、鄂军都督府政事部部长汤化龙,倡议独立各省筹建联合政府。随着独立省份不断增多,立宪派一边打出拥护共和的旗号,一边与袁世凯保持联络,积极筹备宪政民主的新政权。
    11月4日,上海在光复会方面的李燮和、同盟会方面的陈其美,以及当地军政要人、商团会党的共同努力下胜利光复。
    11月5日,江苏巡抚程德全在苏州宣布独立,成立军政府并自任苏军都督,由张謇任民政长。
    11月6日,陈其美以恐怖暴力手段抢夺地方政权,成立沪军都督府并自任都督。
    11月7日,湖北都督黎元洪以“现在义军四应,大局略定,唯未建设政府,各国不能承认交战团体”为由,致电苏军都督程德全,就“已起义各省共同组织政府”等事“乞贵军政府会议赐教”。
    11月9日,黎元洪为请独立各省组织临时中央政府一事通电各省都督。考虑到各省代表“一时未能全到”,他随后又通电各省提出变通办法:“先由各省电举各部政务长,择其得多数票者,聘请来鄂,以政府成立”;并且告知“现除外交首长多数省份已举伍廷芳、温宗尧二君外,其余各首长,应请协举电知”;“再财政首长,敝处拟举张謇”。
    由于芜湖至九江的电缆发生故障,上海方面没有及时收到黎元洪于11月9日从武昌发出的电报。11月11日,苏军都督程德全、浙军都督汤寿潜以联名致电沪军都督陈其美的方式,把聚集在上海的立宪派人士草拟的《组织全国议会团通告书稿》从苏州发出,全文如下:
    “自武汉事起,各省响应,共和政治已为全国舆论所公认。然事必有所取,则功乃易于观成。美利坚合众之制度,当为吾国他日之模范。美之建国,其初各部颇起争端,外揭合众之帜,内伏涣散之机。其所以苦战八年,卒收最后之成功者,赖十三州会议总机关有统一进行、维持秩序之力也。考其第一、二次会议,均仅以襄助各州议会为宗旨,至第三次会议,始能确定国会长治久安,是亦历史必经之阶级。吾国上海一埠,为中外耳目所寄,又为交通便利、不受兵祸之地,急宜仿照第一次会议方法,于上海设立临时会议机关,磋商对内对外妥善之方法,以期保疆土之统一,复人道之和平。务请各省举派代表,迅即莅沪集议。”
    这里所说的“第一次会议”,指的是1774年9月5日,在美国费城召开的英属北美十三个殖民地的代表会议,即第一届大陆会议。“第二次会议”,即1775年独立战争爆发后,于5月10日在费城召开的第二届大陆会议;此次会议通过以武力对抗英国的宣言,建立了由华盛顿任总司令的大陆军,大陆会议也因此成为政权机构。“第三次会议”,指的是1776年7月通过《独立宣言》,成立美利坚合众国的第三届大陆会议。1781年,大陆会议的作用被邦联政府所替代。1787年5月25日至9月17日,各邦代表又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制订了使美国社会200多年来一直繁荣稳定的现行宪法。由此可知,辛亥革命期间的立宪派,是打算依照美国的方式建立宪政民主的新中国的。
    11月15日,经各省都督委派的在沪代表在上海江苏教育总会正式集会,议决该代表团的正式名称为“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与此同时,湖南、广东、广西等省都督府接到黎元洪电邀,已经派代表赴武昌集议,这样便在南方独立各省形成了两个政治中心。
    11月25日,各省代表会议正式议决:“各省代表赴鄂,宜各省一人留沪,赴鄂者组织临时政府事,留沪者联络声气以为鄂会后援。”
    11月30日,占领汉阳的冯国璋部队以龟山为制高点炮击武昌。来自11省的23名代表在战争失利的情况下,只好在汉口英租界的顺昌洋行召开第一次会议,公推谭人凤为临时议长。
    12月2日,各省代表会议决定,由雷奋、马君武、王正廷负责起草《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二天即12月3日,代表会议表决通过这份大纲,经独立各省代表22人签名后予以公布。仅仅用一天时间仓促制订的这份大纲,总体上是对于宋教仁此前执笔起草的“鄂州约法”的大倒退。其中虽然仿照美国总统制的制度框架,规定临时政府采用总统制,临时大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设参议院为立法机关,参议员由各省都督府派遣,以每省三人为限,每省限投一票;却没有虚心采纳“鄂州约法”中“都督由人民公举,任期三年,续举时得连任;但连任以一次为限”之类与地方自治相关的明确规定;更没有明确规定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的宪政原则。整个“组织大纲”中关于司法权仅有一句话:“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
    12月11日,上海《民立报》在全文刊登《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草案》的同时,由宋教仁加写了编者按:“此草案不适合者颇多。如人民权利义务毫不规定,行政官厅之分部则反载入,以制限其随时伸缩之便利。又如法律之提案权不明,大总统对于部长以下文官之任免权不具,皆其失处也。闻赴鄂各代表不日当会合留沪代表再开议于南京,甚望其反复审定,不使贻笑大方也。”
    大多数的中国人历来都是热爱面子远远超过热爱真理,宋教仁把这份大纲冠以“草案”的名称并且加以“贻笑大方”的评语,对于湖北方面的各省代表,特别是该草案的执笔人雷奋、马君武、王正廷,直接构成精神上的刺激与名誉上的伤害。马君武等人因此与宋教仁结下势不两立的公私仇怨。到了1912年9月13日,于右任在《民立报》连载《答某君书》,其中专门介绍了宋教仁(渔父)在同盟会内部所遭受的排挤清算:“当南京政府时,本党中一种人挟旧日之恨,拼命攻击,声言非驱逐宋某出同盟会不可。竟因反对宋君,废去国务总理。……及其后宋作法制局长,亦岌岌不能自存。复因宋系社中人,遂波及于我。”
    
    三、“临时约法”的违法立法
    最近,上海文汇出版社出版了张社生半图半文的文史著作《绝版袁世凯》,书中采用大量来自外文报刊的图片资料、访谈记录,配以历史亲历者的日记文献和反思回忆,立体化地展现了袁世凯的一部分真相。在我看来,这本书中最有价值的地方,是详细论证了袁世凯在辛亥革命时期的众望所归和人心所向。
    张社生认为,当年的袁世凯确实有诸多好条件:
    其一,汉人(革命党主张驱除鞑虏,袁世凯逼清帝退位,于革命有功)。
    其二,带过一支最好的军队(稳定因素的保证)。
    其三,官僚队伍中的改革派(各省咨议局议员喜欢)。
    其四,和清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清贵指着他得到退位优厚待遇)。
    其五,列强的不二人选(能保护人家在华利益)。
    其六,能干(工作经验丰富)。
    其七,受过不公正对待(为汉人受过)。
    其八,人缘好(为他说好话的人多)。
    其九,不极端,不保守,各方都能接受(最大公约数)。
    需要强调的是,早在孙中山回国之前,南北双方的和谈代表已经达成推举袁世凯为第一任总统的秘密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公然违背双方协议单方面选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的,是南京方面由同盟会员占据压倒性多数的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正是由于自己一方的背信弃义,12月29日当选临时大总统的孙中山,才会于当天致电袁世凯寻求谅解:“文虽暂承乏,而虚位以待之心,终可大白于将来。”幕后主持南北双方和平谈判的张謇,也只好在密电中向袁世凯保证说:“甲日满退,乙日拥公,东南诸公,一切通过。”
    辛亥年腊月二十五日即1912年2月12日,刚刚6岁的宣统皇帝溥仪奉隆裕太后懿旨下诏辞位,授权袁世凯组织临时共和政府,并与南方的“民军”协商统一办法。2月13日,满心希望以租让东北为代价换取日本方面的巨额军费的孙中山,在又一次借款失败的情况下,不得不向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提出辞呈,推荐袁世凯为继任总统;同时在辞职谘文中附加了三项条件:
    其一,临时政府地点设于南京,为各省代表所议定,不能更改。
    其二,辞职后,俟参议院举定新总统亲到南京受任之时,大总统及国务各员乃行解职。
    其三,临时政府约法,为参议院所制订,新总统必须遵守;颁布之一切法制章程,非经参议院改订,仍继续有效。
    2月15日,临时参议院以十七省共十七票的结果,全票选举袁世凯为临时政府大总统。孙中山于当天给袁世凯发去贺电:“今日三点钟由参议院举公为临时大总统,临时政府地点定在南京。现派专使奉请我公来宁接事。民国大定,选举得人,敬贺。”
    随后,孙中山在致袁世凯的另一份电文中表示说:“查世界历史,选举大总统,满场一致者只有华盛顿一人,公为再现。同人深幸公为世界之第二华盛顿,我中华民国第一华盛顿。”
    同年8月29日,应袁世凯邀请到北京协商国家大事的孙中山,在致黄兴电中进一步表示说:“今日之中国,惟有交项城治理。”
    由此可知,袁世凯继孙中山之后接任中华民国第二任临时大总统,并不是出于孙中山心甘情愿的主动退让,更不是出于袁世凯窃国大盗的阴谋诡计,而是出于人心所向、众望所归的历史选择。
    1912年1月12日,孙中山向各省代表会议提交谘文,认为“临时政府成立,所有一切法律命令,在在须行编订,法制局之设,刻不容缓”。该谘文经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孙中山任命宋教仁为法制局局长、原湖北谘议局议长汤化龙为副局长。宋教仁对于法制局局长的职务很不满意,他自己对外的称谓不是法制局而是法制院。
    1月27日,上海《民立报》刊登由宋教仁执笔改写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全文。第二天,法制院致电《民立报》予以更正:“沁日贵报所载《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仙本院提出供参考之草案,现尚未经参议院议决。请更正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
    1月28日上午,临时参议院在南京正式成立,此前代理参议院职权的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自行解散。1月30日,孙中山咨文临时参议院:“查临时政府现已成立,而民国组织之法尚未制订,应请贵院迅为编定颁布,以固民国之基。兹据法制局局长宋教仁呈拟《中华民国临时组织法草案》五十五条前来,合并咨送贵院,以资参叙。”
    1月31日,临时参议院议事日程中列入“政府交议中华民国临时组织法案”,当天上午议决:“公议由秘书长起草,咨复政府,并将原案退回。”
    2月1日,临时参议院在退回该法案的咨文中,给出的是自相矛盾的两条理由:其一,“组织法”既为组织临时政府之用,便不能包括“人权”等宪法内容,因而主张另订一部法律,取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二,“宪法发案权应归国会独有。而国会未召集以前,本院为惟一立法机关。故临时组织法应由本院编定。今遽由法制局纂拟,未免逾越权限。”
    明明是法制局却偏偏要自封为法制院;明明是“尚未经参议院议决”的法律草案,却偏偏要抢先一步公开发表。诸如此类的表现,本身就足以证明宋教仁并不具备法律制订者所必须具备的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制度规则的文明素质。临时参议院为了否定宋教仁,在第一条咨文中认为“组织法”不是宪法;在第二条咨文中又反过来自相矛盾地承认“组织法”是“应由本院编定”的宪法。像这样“因人立法”或者说是“对人立法”的参议院,是从根本上违背宪政民主的现代法理的,也是制订不出真正意义上的宪法条文的。
    更加荒唐的是,由参议员景耀月、马君武、王有兰、吕志伊、张一鹗参与起草的《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还以唱对台戏的方式,在《申报》2月1、2日公开连载。2月6日,该草案提交给由张继等九人组成的特别审查会予以审查,之后又交付王有兰、王正廷、赵士北等九人组成的法律审查会修改。据《参议院议事录》记载,该草案于2月7日列入议程。2月9日下午,“主席请赞成增设责任内阁者起立表决,多数可决”,从而以临时动议的方式,把该草案中已经公开发表的总统制条文,改变成为“实行责任内阁制”、“任命国务员须得参议院同意”。经过修改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经过17、19、20、21、22、23、26、27、28、29日及3月1、2、4、5、8日特别会议审查,在基本上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最后以全体起立方式表决通过。
    在“临时约法”表决通过之前,宋教仁已经于2月21日作为欢迎专员前往北京。但是,宋教仁此前被退回的《中华民国临时组织法草案》中关于责任内阁制的条款,还是被“临时约法”汲取采纳。据迟云飞在《宋教仁与中国民主宪政》一书中考证,最终通过的“临时约法”,是由宋教仁的《鄂州约法》、《组织法草案》以及景耀月、马君武等人的《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综合而成的。换言之,在一致对付袁世凯方面,同盟会内部的孙中山一派人与宋教仁一派人,在政治立场上是基本统一的。
    临时政府的地点,最初是准备设在武昌的,后因武昌遭到北洋军队的攻击才改设南京。同样是为了对付袁世凯,孙中山坚持要让袁世凯离开北京到南京就职。2月14日,谷钟秀、李肇甫等议员在审议孙中山的辞职咨文时认为,“政府地点为全国人心所系,前经各省代表指定南京,因大江以北尚为清有。今情势既异,自应因时制宜,仍在北京,以期统驭全国。”因此建议临时参议院以记名投票方式,重新表决临时政府地点。表决的结果是,28票中有20票主北京,5票主南京,2票主武昌,1票主天津。
    这次投票在程序上完全合法,本应成为定案。孙中山、黄兴闻讯后却大为恼怒。据胡汉民回忆,孙中山召集议员中的同盟会会员黄复生、李伯申、邓家彦等人加以劝解。而黄兴连咨请再议也嫌麻烦,干脆威胁说:“政府决不为此委曲之手续,议院自动的翻案,尽于今日,否则吾将以宪兵入院,缚所有同盟会员去。”
    据当年在总统府秘书处工作的吴玉章回忆,参议院议决建都北京之后,孙、黄“当天晚上把李肇甫找来大骂了一顿,并限次日中午十二时以前必须复议改正过来”。吴玉章因此去找黄兴商量,“他也正在穿军装,准备起身到明孝陵去。我请他延缓时间,他说:‘过了十二点如果还没有把决议改正过来,我就派兵来!’说完就走了。”在这种情况下,吴玉章只好制作“总统提请复议咨文”,并通知所有同盟会议员“必须按照孙中山先生的意见投票”。
    依据《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临时政府应在六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民会议”制订宪法,“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施行期限以中华民国宪法成立之日为止”。临时参议院并没有遵照这一立法程序和立法时间表,而是在新当选的临时大总统袁世凯还没有就职、国民会议还没有召开之前,就擅自“代表国民”制订了主要用来对付袁世凯的“临时约法”。最具有话语权的袁世凯,在既没有参与协商也没有阅读文本的情况下,就要宣誓“谨守”孙中山及南京临时参议院强加给他的“临时约法”,从根本上违背了当事各方人人平等、相互协商、民主参与、共同遵守的契约规则和宪政法理。从这个意义上说,最早违背中华民国宪政民主、统一共和的现代法理的,并不是袁世凯一方,而是孙中山以及由同盟会主导的南京临时参议院一方。袁世凯后来的一系列违法表现,同盟会早在南京临时政府期间就已经进行过同样违法的预演操练。
    
    四、辛亥革命的制度反思
    制度是由人设计和创造出来的,制度的问题归根到底是人本身的问题。中国历史上有法家的人治之术和治人之术;但是,西方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政民主制度,在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
    早在两千年前,西方社会就诞生了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个人耶稣基督。现代西方社会中宪政制度与法律程序面前的人人平等,是从耶稣基督所说的“上帝方面人人平等”逐渐演变出来的。在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的政权架构之下,宪政法律的权威尊严就像基督教中形而上的上帝及其旧约、新约一样神圣不可侵犯。法官在行使宪政法律所赋予的独立审判权的时候,也同样是像形而上的上帝那样神圣不可侵犯。即使君主立宪制国家的世袭君主,所享受的也只是宪政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形而下的有限特权。宪政条款和法律程序一旦确定,便成为包括世袭君主在内的所有个人共同遵守服从的形而上的契约信仰,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没有权力擅自更改和任意违犯;更不可以把形而上的宪政法律当作形而下的器物工具来加以利用甚至于肆意践踏。像这样的契约信仰、宪政意识和法治观念,迄今为止依然是中国社会的稀缺常识。
    就中国历史来看,以胡适为标杆旗帜的人人平等、大同博爱、遵守契约、服从法律、自我健全、尽职尽责的现代个人,要等到辛亥革命之后才能够逐步成长起来。1918年6月,《新青年》“易卜生号”第一次把易卜生创作的《娜拉》(又译《玩偶之家》)、《国民之敌》、《小爱友夫》,完整准确地引进了中国社会,这期杂志的主编就是从美国留学归来的北京大学教授胡适。
    1920年5月4日,胡适和他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留学时的老同学、北大同事蒋梦麟,应《晨报副镌》“五四纪念增刊”的约稿,联名发表了一篇《我们对于学生的希望》,其中所强调的正是他们在美国留学期间虚心学习并且亲身体验过的宪政民主的制度规则和法律常识:
    “要补救组织的不完备,应注重议会法规(parliamentary law)的重要条件。……此外还须注意团体生活最不可少的两种精神:(1)容纳反对党的意见。现在学生会议的会场上,对于不肯迎合群众心理的言论,往往有许多威压的表示,这是暴民专制,不是民治精神。民治主义的第一个条件,就是要使各方面的意见都可自由发表。(2)人人要负责任。天下有许多事,都是不肯负责任的‘好人’弄坏的。好人坐在家里叹气,坏人在议场上做戏,天下事所以败坏了。不肯出头负责的人,便是团体的罪人,便不配做民治国家的国民。民治主义的第二个条件,是人人要负责任,要尊重自己的主张,要用正当的方法来传播自己的主张。”
    1930年12月,专门为少年学生编辑的《胡适文选》由亚东图书馆出版发行,胡适在该书自序《介绍我自己的思想》中,重点介绍了自己发表在《新青年》“易卜生号”的长篇论文《易卜生主义》:“易卜生最可代表19世纪欧洲的个人主义的精华,故我这篇文章只写得一种健全的个人主义的人生观。”在胡适眼里,“健全的个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须使个人有自由意志。第二,须使个人担干系、负责任。”
    胡适身上人人平等、大同博爱、遵守契约、服从法律、自我健全、尽职尽责的现代文化精神,更加集中地体现在他与钱玄同、陈独秀、鲁迅等人的意见分歧和路径选择方面。1918年5月29日,胡适针对钱玄同为提倡世界语(Esperanto)而主张“废汉文”的极端态度,以私人信件的方式规劝说:
    “中国文字问题,我本不配开口,但我仔细想来,总觉得这件事不是简单的事,须有十二分的耐性,十二分细心,方才可望稍稍找得出一个头绪出来。若此时想‘抄近路’,无论那条‘近路’是世界语,还是英文,不但断断办不到,还恐怕挑起许多无谓之纷争,反把这问题的真相弄糊涂了。”
    针对钱玄同的批评指责,胡适在另一封回信中写道:“我所有的主张,目的并不止于‘主张’,乃在‘实行这主张’。故我不屑‘立异以为高’。我‘立异’并不‘以为高’。我要人知道我为什么要‘立异’。换言之,我的‘立异’的目的在于使人‘同’于我的‘异’。(老兄的目的,惟恐人‘同’于我们的‘异’;老兄以为凡赞成我们的都是‘假意’而非‘真心’的。)”
    胡适把创新“立异”的大目标,限定于造福全社会甚至于全人类的“使人‘同’于我的‘异’”的大同博爱、人人平等、公平竞争;而不是像自以为真理在手并且绝对正确的钱玄同、陈独秀、鲁迅等人那样,总是想用自己一方理直气壮的正确力量去排斥压倒另一方的反动势力或错误力量。1925年12月29日,鲁迅在《论“费厄泼赖”应该缓行》中表示说:“土绅士或洋绅士们不是常常说,中国自有特别国情,外国的平等自由等等,不能适用么?我以为这‘费厄泼赖’也是其一。……倘有人要普遍施行‘费厄泼赖’精神,我以为至少须俟所谓‘落水狗’者带有人气之后。……一言以蔽之:‘党同伐异’而已矣。”
    鲁迅所说的“土绅士或洋绅士们”,指的是以更加文明先进的英美留学生为主体的胡适、陈源、徐志摩,以及国民党右派蒋梦麟、石瑛、王世杰、唐有壬、彭学沛,共产国际秘密成员陈翰笙,中共秘密党员高一涵等人,也就是当时所谓的现代评论派成员。所谓的“落水狗”,就是被国共两党所组织的游行示威群众,通过毁坏私家房屋、焚烧家具图书等私有财产的暴力方式驱逐出京的教育总长章士钊。当年的鲁迅,在北京女子师范大学驱逐校长杨荫榆的学潮以及随后的政治运动中,是一直站在国民党左派李石曾、顾孟余、吴稚晖、易培基、沈尹默、沈兼士、许寿裳、许广平等人一边进行“党同伐异”的。
    中国人的想“抄近路”也就是陈独秀念念不忘的“根本解决”,在辛亥革命期间已经有过充分表现。从1774年9月5日到1787年9月17日,美国的大陆会议用了整整13年的时间才缔造出一部并不十分完善的宪法草案。仿照美国的大陆会议组织成立的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只用一天时间就制订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而且第二天就讨论通过了。接下来,由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改组而成的南京临时参议院,又违背这份组织大纲明确规定的立法程序和立法时间表,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临时性地制订和通过了所谓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目的主要是为了对付接任总统的袁世凯。1913年3月13日,自己出任临时大总统时坚决反对宋教仁主张的议会政党责任内阁制的孙中山,在日本神户的国民党交通部欢迎会上公开演讲,明确表示了“己所不欲”却偏偏要施之于人的双重标准:
    “至于政府之组织,有总统制度,有内阁制度之分。法国则内阁制度,美国则总统制度。内阁制度为内阁负完全责任。内阁若有不善之行为,人民可以推倒之,另行组织内阁。总统制度为总统担负责任。不但有皇帝性质,其权力且在英、德诸立宪国帝皇之上。美国之所以采取总统制度,以因其政体有联邦性质,故不得不集权于总统,以谋行政统一。现就中国情形论之,以内阁制度为佳。我的国民,莫不主张政党内阁。……政党内阁,可以代表民意。”
    直接参与制订“临时约法”的袁希洛,在回忆文章《我在辛亥革命时期的一些经历和见闻》中最为自豪的,就是自己根本不把本国的临时大总统袁世凯当作“民国国民”的党派立场:“后来南北议和成功,孙总统决定辞职,让袁世凯任临时大总统。那时临时参议会将约法修改为内阁制来减少总统权力,我亦非常赞同,而且是当时积极主张的。因为约法用总统制,孙中山当时可适用;袁世凯的专制行为,则非责任内阁不可,而且非组织国民党的责任内阁不可。”
    长期停滞在等级森严的游牧农耕社会的中国人,从来没有经受过人人平等、大同博爱的文明洗礼。包括从农民到大臣的所有个人,面对强权皇帝的时候都要争先恐后地叩头效忠。等到他们自己张狂起来的时候,却又是连国王皇帝和天神上帝都不放在眼里的。用一句家喻户晓的语录,就是与人斗、与天斗、与地斗,其乐无穷。连阿Q式的小人物,也同样拥有凌驾于别人及法律之上,充当老子天下第一的特殊人物的特权意识。义和团的杀洋人,“文化大革命”中的斗争打倒地主、富农、反革命、右派、坏分子,甚至于杀死吃掉这些坏分子,就是这种无限制的特权意识的极端表现。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1911年11月3日,清政府迫于辛亥革命爆发之后来自各个方面的强大压力,接受了资政院拟定的《宪法十九信条》,其中虽然顽固坚持着“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的天命天理,却在君主立宪的制度框架下明确规定了责任内阁所必须遵守的分权制衡、权责相当的制度原理:“总理大臣,由国会公选,皇帝任命之;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皇帝任命之;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总理大臣受国会之弹劾,非解散国会即内阁总理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为两次国会的解散。”
    比起清政府此前颁布的《宪法十九信条》,由孙中山及南京临时参议院所制订的主要用来对付袁世凯的“临时约法”,至少在责任内阁的制度设计方面,不是更加共和了而是更加专制了,不是更加进步了而是更加落后了。关于这一点,李剑农评论说:
    “从前修改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时,宋教仁想把它变为责任内阁制,那些对于宋教仁怀疑忌心的代表先生们,因为要打击宋教仁的原故,拼命地反对,使责任内阁不能实现。现在所制订的约法,预备在袁世凯临时总统任内施行,又因为要抑制袁世凯野心的原故,竟把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了。英法的责任内阁制,不过是以内阁总理取得国会多数为信任条件,总理以外的国务员全由总理择人组织;临时约法上的责任内阁,一切国务员,都要先行正式提交参议院征得它的同意,方可任命,实在是‘变本加厉’了。这种拘于一时环境的立法精神,是所谓‘对人立法’的精神。对人立法,在理论上是不能赞许的。因为真正的大枭雄,不肯把法律放在眼里,徒使公正的政治家,失去政治运用应有的活动(后来约法的屡遭破毁,半由于袁氏和北洋军阀的跋扈,亦半由于约法本身的不良)。但是当时的参议员,大都不明白这种道理,以为只要黑字写在白纸上经过议会多数通过的法律,便是神圣,可以压制一切恶魔,便如铁笼,可以防御一切猛兽。谁知后来的猛兽恶魔,仍只把它看作一些黑字写在白纸上,到了妨碍他们的行动的时候,一伸爪便把它撕破了。”
    作为曾经的同盟会会员、黄兴和宋教仁的湖南同乡,李剑农的上述议论依然没有摆脱党派立场的心理魔障。真正意义上的“临时约法”,归根到底应该是一种相关各方人人平等、相互协商、民主参与、共同遵守的普适性的契约框架和价值体系。按照中国传统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标准来加以衡量,从根本上败坏“临时约法”的,并不是“后来的猛兽恶魔”袁世凯,而是同盟会以及国民党一方的孙中山、黄兴、宋教仁、马君武这些人。借用袁伟时教授的话说:“政治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在各种力量的博弈中从实际出发,作出必要的妥协。当时革命势力所以允诺把行政权力转移到袁世凯手上,是力量对比悬殊、财政困难无法解决的状况下无可奈何的选择。他们冀图把右手交出去的东西用左手收回来,是对形势缺乏清醒认识的决策。通过选举实现权力和平转移,这是民主制度的常规。但既然历史选择了袁世凯,就要把着眼点放在建立健全的三权分立架构,使权力互相制衡的制度正常运行,把中国推向民主宪政的正常轨道,图谋国家长治久安,而不是设法立即把权力转移到革命党人手上。不幸,孙文和支配临时参议会的其他人都没有这样的眼光;他们急于通过第一次选举,就把自己变为执政党。”
    回顾历史,美国的开国总统华盛顿参与制订了一部很不坏的宪法,所以他当上总统之后就极少打内战了。孙中山参与制订了一部很不好的宪法,所以他活到老斗到老。从1789年3月4日美国宪法正式生效到1912年中国制订“临时约法”,时间已经过去123年,假如中国当时拥有足够多的像胡适那样自我健全、尽职尽责的现代个人的话,根据本国的国情把美国123年前的宪法拿过来稍微修改调整一样就完全可以使用。但是,拥有4亿人口的中国社会,却没有做到这一点。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辛亥革命之后将近100年的时间里,中国人几乎一直陷身轮回于本国人打倒本国人的国内战争及阶级斗争的漩涡之中。
    ……
展开
目录
1.自序:政学两界的百年悬疑
2.辛亥革命的制度创新与历史局限
3.袁世凯的众望所归与众叛亲离
4.唐德刚的“半张纸”
5.辛亥建国的上海往事
6.宋教仁的未遂诈骗
7.宋教仁案的历史现场
8.“二次革命”后的黄兴
9.黄兴所遭遇的财产清算
10.陈其美的谋士沈翔云
11.陈其美与袁克文的“天上人间”
12.袁克文救护国民党人唐继星
13.文人中谁最善于做官
14.蔡元培没有煽动学生
15.蔡元培否定梁漱溟
16.陈独秀:“我们究竟应不应当爱国”
17.五四运动中的北大南迁
18.五四运动中的研究系
19.文人的横蛮与武人的温柔
20.绍兴周氏的实业与科学
21.异性仇敌:鲁迅笔下的衍太太
22.浙江乡党看鲁迅
23.三个绍兴人:鲁迅、周作人、范文澜
24.鲁迅与钱玄同的化友为敌
25.鲁迅先生就是这么一个样儿的人啊
26.鲁迅的“神思新宗”与曹禺的“蛮性遗留”
27.九十年前的影射小说之争
28.马叙伦与沈尹默:书法家的暗战
29.辜鸿铭与罗家伦的师生恩怨
30.代跋:警惕伪历史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