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公民共和国与法治
国家已然建立,个人财产权的限度也予以了说明,接着就该讨论具体的制度运作了,卢梭在该书的第二卷讨论了立法问题。这时,卢梭就可以从公意开始了,“以上所确立的原则之首先的而又最重要的结果,便是唯有公意才能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因为,如果说个别利益的对立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那么,就正是这些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①有了上述分析,我们知道,卢梭在这里是再次强调由于利益的对立,个人无法克服困难,所以要建立社会;而建立社会的之所以可能恰又是因为这些有不同利益者有一致的利益——以自存为基础,它的衍生利益也应该共享。由此,我们不难理解主权既是不可转让的也是不可分割的。公意是以人们自存的意志为基础的,卢梭认为:“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在前一种情况下,这种意志一经宣示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并且构成法律。在第二种情形下,它便只是一种个别意志或者是一种行政行为,至多也不过是一道命令而已。”②显然,第二种情况在卢梭眼里和法律无关;但在第一种情况下,公意是法律。那会不会出现法律因公意的错误而损害其至高权威性的情况呢?
卢梭考虑到了这个问题,他提出了著名的公意和众意的区分。“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⑨简言之,卢梭再次强调了公意虽然是私人意志的产物,但它只是私人意志中共有的那部分意志。由于人是理性的,正常的个人意志不应该自我损害,所以公意作为共有的意志——尽管它包含在每个私人意志之内但属性上已经不是个别意志,不必担心它会是错误的而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因为人类结成社会是为了克服困难,而不是为了自残。卢梭清楚地表达了这个意思,他认为只要防止了某些人结成宗派,个人只代表自己,公意就会是永远正确的。“为了很好的表达公意,最重要的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这种防范方法是使公益可以永远发扬光大而且人民也决不会犯错误的唯一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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