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本质特征:行政审批决定判决
与“对抗/判定”和“阅卷/核实”模式不同的是,“初断/审批”模式并不直接通过庭审或阅卷形成判决。决策者一则不参与开庭审理,二则不亲自阅读卷宗,但却可以直接指令承办人作出判决。诚然,决策者需要依赖承办人的事实判断,但对定罪量刑问题却有完全决策权。因此从根本上说,“初断/审批”模式的判决源于案件决策者的行政审批。
但是这并不否认庭审或阅卷程序对法官心证的塑造作用。鉴于承办人的事实判断和汇报方式直接影响到决策者的最终判断,而承办人又必须通过庭审或阅卷形成心证,因此决策者仍然间接地受到庭审或案卷的影响。只不过因为需要借助承办人进行信息传递,且此中又难免加工或变形,故而这种影响多半是有过滤的、而且可能是扭曲的。但不管如何,决策者的行政审批不可能完全替代司法程序,也不足以直接“生产”判决,毋宁说只是“决定”判决而已。因为决策者不能借助审批程序直接审理案件,绝大多数情况下,案件的事实调查和法律论证还得由承办人完成,决策者无非是最后敲定判决结论而已。案件报批以前的整个阶段还是需要按照诉讼逻辑一一展开,承办人此时还算名副其实的法官,主要依据法定程序或司法习惯形成心证。但是在诉讼最后阶段,行政审批取代承办人的司法判断介入审判程序,并强制承办人根据审批结果作出判决。因此从这个意义出发,“初断/审批”式诉讼是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的混合体:前者承担案件审理,后者承担案件判决。这也是“初断/审批”模式和“对抗/判定”及“阅卷/核实”模式的关键区别之一,因为后两者所依赖的庭审或阅卷程序不仅能够决定最终结论,还可直接通过塑造法官心证而生产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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