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校园安全事故的特征
从以上分析来看,依据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颁布的部门行政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规定,可以推断出如下结论,即校园安全事故是指中小学校在校学生以及幼儿园在读儿童在学校或者幼儿园就读期间,在参加学校或者幼儿园组织的校内或校外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在学校负有管理职责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内,受到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以及致他人人身损害或者死亡的事故。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事故主体是特定的
校园安全事故的受害者主要是在学校或幼儿园学习、生活的未成年学生;加害人则可以是在校的学生、学校的教师或者其他第三人。
(二)时间是特定的
校园安全事故的伤害行为或者伤害结果必须有一项或者同时发生在幼儿园或中小学校,在他们对幼儿和中小学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例如,寄宿生从走进校门一直到放假或者法定节假日走出校门期问;走读生从进校门一直到走出校门期间,即“门至门”的原则;幼儿从其家长将孩子交给幼儿园教师到家长将孩子从幼儿园领走期间;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从学生到指定的集合地点到活动结束离开地点期间,等等。
(三)地点是特定的
校园安全事故的伤害行为或者伤害结果必须有一项或者同时发生在幼儿园、学校对幼儿、中小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地域范围内,以及发生在幼儿园、学校所组织的活动的场所内,如学校组织活动的体育场、礼堂等。
(四)主观方面是特定的
校园安全事故既可能因故意行为而引发,也可能因过失行为而引发,还包括没有过错方的意外事件。但总体而言,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多数是出于过失,很少出于故意,且受害者本身往往也有过错。
(五)结果是特定的
校园安全事故必然造成了在园幼儿、在校中小学生等受害者人身伤害事实。而这种人身伤害,包括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精神伤害通常是由于学生的人格尊严、隐私等方面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而导致;身体伤害则主要由于暴力或者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精神伤害和身体伤害有时又可能同时发生,也就是说在有的案例中,同一个侵权行为,既可能对幼儿、中小学生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又可能对他们的身体构成严重伤害。三、校园安全事故的类型
校园安全事故,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但是,当前很多分类仅仅停留在简单的现象罗列上,缺乏进一步的规律性总结和对学校相应法律责任的分析;也有一些分类逻辑混乱,不利于查找事故的原因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在校园安全事故的归类上,应从教育的特定环境出发,以民法的归责原则为基础,以有利于分清法律责任和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为目的,根据校园安全事故伤害中致害主体的不同,将校园安全事故案件划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责任事故、第三人责任事故以及受害人和第三人存在混合过错的责任事故等四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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