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旅游发展规划必须突出对民族文化的保护。
在当前民族文化保护中最薄弱的环节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必须依据《旅游法》的规定,加强对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保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遵循如下四个基本原则:(1)生命性原则;(2)人本性原则;(3)整体性原则;(4)创新性原则。为了保护中华民族的根脉、繁荣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灭绝的高度出发,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科学地构建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并且把它合理地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旅游区域发展规划当中去。《旅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①
旅游发展规划必须充分体现对非物质文化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②这里以本人实地调研的民族人口大省贵州省为例展开论证。贵州省境内有49个少数民族,其中,世居民族有苗族、侗族、水族、布依族、仡佬族和彝族等17个少数民族。民族文化旅游是民族文化与旅游产业融合的产物,它具有鲜明的民族性、地域性、复合性以及群体性特征。丰富的民族文化资源和优美的自然风光,为贵州省发展民族文化旅游提供了得天独厚的优越条件。文化部在对全国各地文化生态综合考察的基础上,启动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工程,要求在大力发展民族文化旅游的同时,着力做好旅游发展规划工作。譬如,“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自2007年着手规划,并且实施了一系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采取切实措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文化空间,同时启动了“民族民间文化进课堂”工程。2008年2月贵州省通过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2012年5月出台了《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正式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2012年11月5日文化部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专家论证会,讨论并通过了《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纲要》。“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富、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保护,并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特定保护区域。2012年12月31日文化部审议通过设立“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方案,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成为贵州省首个列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民族文化旅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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