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戏曲的艺术形态及其美学特征<br> 中国戏曲是中华民族文化宝库中一颗璀璨的明珠。她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为历代民众所喜闻乐见。而且,中国戏曲也以其鲜明的民族特征,在世界剧坛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与古希腊悲喜剧、印度梵剧并称为世界三大古剧。中国戏曲之所以成为中华民族文化的优秀代表,就在于它特有的艺术形态与美学特征。<br> 每一种艺术形式都有其独特的艺术形态,它是区别于其他艺术形式的标志。那么戏曲作为一门独立的艺术门类,它具有什么样的艺术形态呢?当戏曲产生以后,古代戏曲理论家便对戏曲的艺术形态作了解释,但戏曲家们的解释与认识也是随着戏曲本身的发展而逐步完善、逐步统一的。如在明代,周之标在《吴歙萃雅·又题辞》中,在解释散曲与戏曲的区别时,对两者的艺术形态分别作了解释,日:“时曲(即散曲)者,无是事有是情,而词人曲摩之者也。戏曲者,有是情且有是事,而词人曲肖之者也。有是情,则不论生旦丑净,须各按情,情到而一折便尽其情矣。有是事,则不论悲欢离合,须各按事,事合而一折便了其事矣。自古忠臣之忠,烈士之烈,义士之义,节妇之节,以至于佞臣之口,谗人之舌,昏主之丧国。荡子之丧家,冶妇之丧节,何一不具?何一不真?令观之者忽而眦尽裂,忽而颐尽解,又忽而若醉若狂,又忽而若醒若悟,曷故哉?真故也。”在这一论述中,周之标首先指出了戏曲所具有的叙事性的形态特征,散曲是抒情的诗体文学,故不必具备故事情节,而戏曲是叙事文学,不仅要“有是情”,而且还要“有是事”。其次,他指出了戏曲具有代言体的形态特征。散曲之情是词人“曲摩之”,即词人可以直接抒发情怀。而戏曲之情是剧中人物之情,词人必须“曲肖之”,生、旦、丑、净各种角色须按其各自特定的性格去描写。正因为戏曲在艺术形态上具有这样两个特征,因此,戏曲所反映的内容十分广泛,也更容易感动观众。明代著名戏曲理论家王骥德在探讨戏曲的形成时,也指出了戏曲在艺术形态上的一些特征,他认为,戏曲必须“有曲与白而歌舞登场”,以这一标准来衡量元代以前的表演艺术,“古之优人第以谐谑滑稽供人主喜笑,未有并曲与白而歌舞登场,如今之戏子者”;“即金章宗时董解元所为《西厢记》,亦第是一人倚弦以唱,而间以说白”。因此,这些表演艺术都不能称之为戏曲。同时,戏曲所表演的内容必须是定型的,即要有现成的剧本,而古之优人的表演“皆优人自造科套,非如今日习现成本子,俟主人拣择,而日日此伎俩也。如优孟、优旃、后唐庄宗,以迨宋之靖康、绍兴,史籍所记,不过-葬马’、‘李天下’、‘公冶长’、‘二圣环’等谐语而已”。因此,这些优人的表演只是一种滑稽表演而已,也不能称之为戏曲。而以这两个特征来衡量元代杂剧,元杂剧在艺术形态上已具备了这些特征,故可以称之为戏曲。“至元而始有剧戏,如今之所搬演者。是此窍由天地开辟以来,不知越几百千万年,俟夷狄主中华,而于是诸词人一时林立,始称作者之圣。呜呼异哉!”(《曲律·杂论上》)到了近代,随着戏曲史研究这一新学科的建立,学者们对戏曲在艺术形态上的特征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如近代王国维在《宋元戏曲史》里虽然对戏曲的名称尚未规范,“戏剧”与“戏曲’’二词还混淆不清,但他对戏曲艺术形态的基本特征的界定却是具有总结性的。他在《宋元戏曲史》里,多次对戏曲下定义,日:后代之戏剧,必合言语、动作、歌唱,以演一故事,而后戏剧之意义始全。唐代仅有歌舞及滑稽剧,至宋金二代而始有纯粹演故事之剧,故虽谓真正之戏剧,起于宋代无不可也。然宋金演剧之结构,虽略如上,而其本则无一存,故当日已有代言体之戏曲否,已不可知。而论真正之戏曲,不能不从元杂剧始也。此种(宋)大曲,遍数既多,虽便于叙事,然其动作皆有定则。欲以完全演一故事,固非易易。且现存大曲,皆为叙事体而非代言体,即有故事,要亦为歌舞戏之一种,未足以当戏曲之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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