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自然与格律
在中国新诗诸多相互纠葛的观念中,“自然与格律”之论可以说是最为重要和最为突出的核心观念,它不仅贯穿中国新诗发展的脉络,而且以一种极为复杂的方式或深或浅地充当左右新诗发展的历史能量。从胡适以新诗“自然”论为新诗获取合法性开辟道路到50年代“新格律诗”讨论之余绪,“自然与格律”的言说无不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简言之,不同人物关于这一核心观念的论述,不仅事关新旧诗之争、新诗的合法性及正统性问题,而且透析出新诗内部各种力量和资源关于新诗的设想和具体图景,更影响着对新诗的不同评价。
在“自然与格律”之观念的不同路向中,尤为吊诡的是其适应域的变化,它在中国新诗与中国社会语境的关系变化中不断调整自己的位置,从而生发出不同的命题。而这些命题,在现今的研究中,往往局限于新诗内部研究,在笔者看来,此种方式的研究,虽然或多或少地清理出历史的线索,但由于视野的促狭,未能充分考虑到中国新诗发展过程中“文学与政治”之间的关联,而显得对这一问题缺乏整体性的把握,更遑论直取中国新诗诸种问题的核心。
我之所以将“自然与格律”之说作为本章论述的重心,其考虑正在于这对观念处于中国社会文化语境中的吊诡性。在不同历史阶段,它取自于不同的资源,扮演着不同角色,有着不同的效果和作用,由于整个中国新诗的发展历程和中国社会的变动之间的各种层面上的关联,这对观念的表达和实践无疑比其概念本身更为复杂;而其关系的转化和适应域的转移,也体认着中国新诗所面临的不同情境和问题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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