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政府业务外包对个人隐私权的威胁。近年来,澳大利亚由于一些政府职能部门的私有化,随之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其中之一就是联邦数据管理和数据处理职能的外包。如果数据处理职能被外包出去,《隐私法》就难以保证其中规定的隐私保护可以得到适用。公众实际上只能听任政府机关与服务提供商之间承包合同的安排。有鉴于此,联邦隐私专员办公室于1994年发布了一份旨在指导政府业务外包合同应纳入隐私保护的文件。但这仍有待于对《隐私法》做进一步修正,以将外包行为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2.信息自由受到隐私保护的制约
如果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走人极端,势必使每个人都成为一座“信息孤岛”,从而阻碍信息的自由流动。因此,如何协调好隐私保护与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关系,是各国立法中最为重视,也是最受挑战的一个核心问题。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个人隐私权受到了极端重视,被视为宪法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来保护个人信息。据统计,目前已有超过20个国家或地区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在此背景下,如何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自由之间的关系成为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1)适用隐私保护法律的复杂。由于美国采用的是分散式立法模式,使得隐私权保护立法缺乏整体设计,各自为政,呈现出明显的“条块分割”。宪法、联邦法律、各州法律、判例法等各有各的保护方式,各有各的侧重。除了法律之外,市场力量、行业自律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这就使得不同类别的个人隐私信息由不同的法律管辖,不同机构涉及个人信息的行为也由不同法律管辖。这就导致了同样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在不同的地域、行业范围内可能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如美国的《隐私权法》主要是针对联邦政府处理个人资料而言,不适用于各州政府;同时在非政府机构处理个人资料方面,美国则没有统一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律,而是通过不同的行业法律来进行区别性的保护。另外,由于美国历史文化的原因,美国法律对行政权力的限制一贯比较严厉,所以《隐私权法》对个人资料的保护力度就相当之大;而对非政府机构处理个人资料方面则又秉承鼓励信息流动的原则,两者形成巨大反差。立法理念和法律体系的不统一带来了个人隐私保护方面适用法律的困难,这无疑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信息自由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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