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起诉听证
不起诉听证是指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存在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时,检察机关组织的由控辩双方、被害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听证会,在各方发表意见后,控方根据法律和案件的有关情况,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司法界及理论界的看法,不起诉听证的意义在于它有利于检察机关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发现案件事实,避免片面性、主观性,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增强诉讼民主;有利于增加检察机关办理不起诉案件的透明度,消除不必要的误解。而在不起诉听证的提起上,应当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只有经过侦查机关要求或当事人申诉才能举行。检察机关不能依职权启动不起诉案件的听证程序。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司法公开已成为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人民群众都意识到司法公开对于司法公正的意义。如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曾就一起盗窃案举行了不起诉听证。该案的案情大致是: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中学高三学生)路遇一未上锁的山地车,遂心生歹念,便将车骑至一弄堂内藏匿。车主报案后,公安人员未掌握朱某犯罪证据前,朱某主动投案并交出赃物。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朱某平时在校表现良好,本次盗窃是初犯、偶犯且又自首情节,初步决定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徐汇区检察院本着检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目标,决定对本案进行公开的不起诉听证。
此次不起诉听证的听证员包括一名律师、一名人大代表和一名政协委员。听证会的参与人包括案件的承办人、被害人以及有关部门的代表。听证会首先由承办人介绍案情、出示有关证据并发表了初步的处理意见。接着被害人就案件发表意见,质询既然是犯罪却为何不起诉。对此承办人依法作出答复。然后听证员根据听证会上的事实进行评议。最后由听证员代表发表听证意见,论述了其对承办人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看法。听证会遂宣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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