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问题。这三本书是研究德国刑事错案的经典著作,但是没有中文版,据说已经有了日文版。
这三本书的研究对象是1951年到1964年之间的1150起再审案件。这里面绝大部分案件是被告方申请再审的,也就是说原来是属于错判的,无论是无罪给判有罪,还是轻罪判重了。另外还有91起案件是公诉方申请再审的,那就是公诉方认为判无罪是错的,或者说原来判的太轻了。
彼得斯教授认为,进入再审程序并被撤销的判决不一定就是错误的判决。因为有罪和无罪之间有一个模糊地带,因为案件的事实不是说像人们想的那样总能查个水落石出。有时候,我们的认识处于一种灰色地带,被告人可能是有罪的,也可能是无罪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办?那就涉及错判如何来认定的问题。彼得斯教授把对原审判决错误的认识分为五种,实际就是不同层次上的概率。第一,肯定是错了,就像赵作海这样的杀人案件,被害人没死。第二,原审判决很可能错误,比如有百分之七八十的可能性。第三,原审判决不能被充分地证明,就是现有的证据不能充分地证明被告人是有罪的,所以这个判决也可能是错误的。从概率来讲,原审判决有百分之五六十的可能性是错误的。第四,原审判决有可能是正确的,从概率来讲,错判的可能性大概有百分之四十。第五,原审判决有较大可能性是正确的,这就是说,原始判决错误的可能性大概只有百分之三十。那怎么办呢?作者的观点是,前三种情况都可以认定原判是错判,在后两种情况下,虽然不能肯定原判为错判,但是再审中也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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