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度实践上看,气候治理大致经历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效前的“碎片化”时期、《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效至《京都议定书》生效前的“旧全球化”时期、《京都议定书》生效至《巴黎协定》生效前的“半全球化”时期和《巴黎协定》生效至今的“全球化”时期四个阶段。但近年来,气候治理的多边体制遭到破坏,气候治理的“逆全球化”态势开始显现。
为了变气候治理的“逆全球化”为“新全球化”,国际法可从四个方面予以推进:一是汲取全球生态民主规则的“权力共享”诉求,一方面强化“决议”等“软法”的效力,另一方面在条约中补充、完善相关民主制度,促使气候治理的引领格局更加多元化;二是优化条约单方退出的机制设计,通过引入缔约方会议表决、强调缔约方的国内民意基础、加大未履行完毕的国际法义务等途径,确立以集体利益为优先的基本理念;三是及时调整《巴黎协定》中的制度安排,在减缓、透明度框架和遵约机制上进一步细化具体标准,明确缔约方不得减损国家自主贡献的国际法义务;四是强化全球气候治理中国际软法的“柔性”功能,通过打造“一元多样”的混合国际法治理模式、提升国际软法的效力和加强相关软法规范的权威性,推动国际软法与国际硬法共同服务于《巴黎协定》之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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