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师几乎是与20世纪50年代我国中小学全部转为公办学校同时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民办教师作为中小学中不列入国家教员编制的教学人员,是普及农村小学、中学教育过程中师资不足的主要补充,绝大部分集中在农村小学。他们没能完全享受教师的待遇,却很大程度上担负起了最神圣、最艰巨的农村教育重担。
由于基础教育面广量大,国家教育投入不足,民办教师迅速增多。20世纪70年代,义乌的民办教师人数占初中教师总人数的3()%、小学教师总人数的60%。
1957年省教育厅规定,小学民办教师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教学能力,并有本地常住户口。担任民办教师由村(大队)推荐,乡(公社)审批。1972年后批准权归县教育主管部门。民办教师的经济收入靠集体负担,除享受所在地同等劳动力工分报酬(1979年后享受“责任田”)外,另由国家按月发给现金补贴;收入与公办教师有很大差距,不享受公费医疗、劳保、疗休养、先进评选等待遇。
1978年下半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工作意见》,整顿民办教师队伍。1979年1月起,义乌县文教局停止吸收民办教师,对全县的民办教师进行考核审查,建立民办教师人事档案,核定中小学校的教师编制。这些措施实际上是为随后政府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打下基础。这份《任用书》(图30)见证了当时县文教局考核民办教师的情况。
1975年,义乌开始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工作,名额逐年增加。1998年9月,义乌最后10名民办教师办理退职、退休手续,民办教师问题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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