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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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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1197813
  • 作      者:
    马忆南著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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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法学名师讲堂”汇集中国顶尖法学学者联手撰写经典教材。名师倾毕生所研精妙于一书。传道授业,引领学子进入法学世界自在修为,一册在手,受益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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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马忆南,女,1961年生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起草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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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学名师讲堂: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2版)》是在我国婚姻家庭继承法制建设不断发展的形势下,为了适应高等法学教育需要,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忆南编写的。书中对学科体系结构和内容都作了新的设计,吸取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等最新的立法、司法及学术研究成果。在系统描述婚姻家庭继承法知识的基础上突出了三点:第一,精阐原理;第二,结合实践;第三,关注前沿。各章附有复习思考题,书后附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阅读参考文献目录。可供各种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生、专科生使用,也可供立法、司法和法律实务工作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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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五,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在我国,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而是作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违法婚姻所生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关系”被宣布无效或撤销后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4)离婚与别居的区别。别居,又称分居,是指通过司法裁判或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解除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因婚姻所生的其他夫妻权利义务亦有所变更,但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的法律制度。此法律制度是在欧洲中世纪基督教实行禁止离婚的情况下产生的。根据基督教“婚姻乃神作之合,人不可离之”的教义,夫妻关系即使恶化到不堪共同生活,也不允许离婚,只能基于正当理由,采取别届的方式来免除夫妻间的同居义务。设立别居制度的目的,是把它作为禁止离婚的补救手段,用来解决一些夫妻不堪共处的实际问题。意大利、西班牙等国早期都不准离婚只许别居,后来逐步发展为别居与离婚两种制度并存。在现代社会,别居制度(或称分居制度)虽仍被一些国家采用,但现代社会的别居制度与中世纪的别居制度的目的有所不同,前者已不再是禁止离婚的补救手段,而是作为缓和夫妻矛盾的一种方式,或作为离婚前的一个过渡期,用来衡量婚姻关系是否彻底破裂。一些国家如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等都以一定时间的分居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例如《法国民法典》第305条规定,被判决宣告分居的,“夫妻双力自愿恢复共同生活,即结束分居”。第306条规定:“如夫妻分居时间已持续达三年,应一方配偶请求,分居判决当然转为离婚判决。”该法第307条还规定:“各种分居情形,应夫妻双方共同请求,均得转为离婚。但在依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宣告分居的情形下,只有依双方共同提出新的申请,分居始能转为离婚。”
    离婚与别居的主要区别如下:
    第一,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同。别居者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故双方均不得再婚;离婚者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都可以再婚。并且,夫妻在别居之后如果愿意恢复夫妻生活,只要双方开始同居共同生活即可,不必办理复婚手续;而离婚之后双方如要恢复夫妻关系,必须依法办理复婚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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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社会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第五节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一节 亲属的意义、分类和范围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变动和效力

第三章 婚姻的成立
第一节 婚姻的成立和结婚制度的历史
第二节 结婚条件
第三节 结婚程序
第四节 婚姻的无效和撤销

第四章 夫妻关系
第一节 夫妻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

第五章 婚姻的终止
第一节 离婚和离婚制度的历史
第二节 登记离婚
第三节 诉讼离婚
第四节 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第五节 离婚后的子女、财产问题

第六章 亲子关系
第一节 亲子关系和亲权
第二节 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
第三节 几种特殊类型的亲子关系

第七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和收养法
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三节 收养的效力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八章 扶养
第一节 扶养概述
第二节 我国现行扶养制度

第九章 监护
第一节 监护和监护制度的历史
第二节 监护的设立
第三节 监护的内容
第四节 监护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章 特殊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节 民族自治地方贯彻执行婚姻家庭法的变通规定
第二节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区际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一章 继承法概述
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继承的种类
第三节 继承法的性质和特点
第四节 继承法的历史发展
第五节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章 继承法律关系
第一节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继承人
第三节 继承权
第四节 遗产
第五节 继承的开始

第十三章 法定继承
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第三节 代位继承
第四节 应继份与遗产的酌给

第十四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
第二节 遗嘱
第三节 遗赠
第四节 遗赠扶养协议

第十五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节 遗产的性质
第二节 遗产的接受和放弃
第三节 遗产的保管、使用收益和处分
第四节 遗产债务的清偿
第五节 遗产的分割
第六节 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

第十六章 涉外继承
第一节 涉外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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