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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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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海关行政强制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801659552
  • 作      者:
    晏山嵘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海关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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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晏山嵘,2000年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硕士研究生。目前任职于拱北海关,从事海关行政处罚工作近10年,审理了大量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并受海关总署等部门委托参与起草法规6件,参与编写或汇编《海关审理工作手册》、《海关调查常用法规》、《执法案例汇编》等执法工具书6本,在《判例与研究》、《财经界》等刊物上发表《一起海关行政诉讼案引发的法律思考》、《先行变卖若干问题思考》等多篇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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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海关行政强制研究》作为国内第一部海关行政强制研究之作,共分为十四章内容。总论部分主要介绍了行政强制的法理分析、海关行政强制概述、海关行政强制基本原则、海关一般行政强制措施、海关即时强制、海关行政强制执行及海关行政强制基本程序等内容;分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海关最常用的几类行政强制行为及两篇专题论文,分别是海关人身检查、海关人身扣留、海关财产扣留、海关暂停支付及海关先行变卖,随后详细阐述了海关行政强制执行权与私权冲突及对策分析、海关行政强制中的若干问题探讨。《海关行政强制研究》根据调整内容及适用法律的不同,将行政强制划分为一般强制、即时强制、特别强制及紧急强制。《海关行政强制研究》针对现实中遇到的海关行政强制执行权与私权冲突这一难题,从理论探索及实务操作层面对其中存在的法律冲突及利益冲突均作了较好的对比衡量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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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四)国家权力自救的正当性
  这一点主要是针对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而言的。行政强制具有国家权力的自我救济性质,当相对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时,国家机关有权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采取一定措施达到与其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这是对基础行政行为的效力未得实现的自力救济。行政强制的这一特殊性质有别于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后者遵循自力救济禁止原则,民事主体不得白行实施实力行为以保护其私权。那么,这种差异的原因是什么呢?国家权力的自力救济的基础何在呢?行政强制作为一项公权力,它当然具有一般权力的强制性因素。“‘权力’基本上是指一个行为者或机构影响其他行为者或机构的态度和行为的能力”。可见,权力的基本形态在于“影响”的能力,是一种意志上的强制力、影响力。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权力行为对他人的意志强制力(影响力)具有当然的正当性,但这种强制的正当性并不涵盖实施实力行为。基于上述分析,一般的行政权力的强制性并不直接表现为客观的强制力,而仅仅是一种潜在的及可能的强制性。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德、日的行政法学者基本上通过阐发行政行为的一般效力理论来论证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正当性基础,解释为什么国家权力自救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当时的行政行为效力理论均肯定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拘束力、确定力及执行力,相对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行政法上的义务时,行政主体基于其行政权而当然具有强制执行权。随着民主的发展和法治行政观念的深入,这种观点受到新学说理论的挑战,自然也侵蚀了行政强制权的正当性基础。新学说的主要批评观点是行政行为并不必然具有强制执行力,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则产生行政争议,即法律义务上的不确定状态,对这种行政义务的确认应属司法性行为,应经司法确认;另外,强制行为事实上造成对相对人权益的侵害,依据“法律保留原则”,强制执行行为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不是基础行为的当然延续。但不可否认的是,出于对行政行为的公益性、行政效率、行政目的的实现的考虑,随着行政权的扩张,行政国家、福利国家角色的强化,否认行政强制权会影响行政效率、削弱行政执法的权威性,行政权将失去应有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关于为什么私法中禁止私力救济,而公法中行政强制制度事实上承认了权力自救的可能。笔者认为两者并不矛盾,它们虽制度规则不同,却有相同的价值归宿——维护公共秩序。私法中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嬗变是一个历史过程,学说的解释是以公力救济代替自力救济,禁止个人无限制地为生存竞争互相残杀,以维护和平秩序。诉讼的初衷,与其说是解决事人之间的纠纷,毋宁说是为了社会和平。随着时代的进步,国家权力渐强,法律亦臻完善,私权之保护,遂由国家为之,并禁止私力救济。可见,自力救济之禁止在于维护社会和平和公共秩序,允许国家权力自救本身并不与公共秩序理念相悖,权力之应有之意即包含了整合社会秩序的功能,当(行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时,由司法性权力对纷争进行确认,而由行政性权力予以执行,这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阐述经典政治理论时的基本理路。这里的“司法性权力”和“行政性权力”统属国家权力,唯国家权力自救时的权力分工不同罢了,至于分工的情形,与一国的宪政体制、法治程度和法律传统等因素有关,因此国家权力自救的正当性这一命题仍能证成。再则各国的制度经验——都由国家权力行使自力救济,尽管权力分配有所差异——也能为此命题提供理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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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总论
第一章 行政强制的法理分析
一、行政强制的法理基础
二、行政强制的概念及分类
三、法院非诉行政执行的法律属性
四、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之重构
五、行政强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六、《行政强制法》的法律地位及与其他法的关系、溯及力
第二章 海关行政强制概述
一、海关行政强制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二、海关行政强制法律关系
三、海关行政强制的价值定位与功能定位
四、海关行政强制的负效应及规制
第三章 海关行政强制基本原则
一、强制法定原则
二、比例原则
三、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四、强制标的有限原则
五、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六、期待当事人自动履行原则
七、目的实现原则
八、禁止谋利原则
九、人性化及权利保障原则
十、救济原则
第四章 海关一般行政强制措施
一、海关一般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二、几类疑似海关一般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手段之分析
三、海关行政强制措施与海关刑事强制措施的界限标准
第五章 海关即时强制
一、即时强制的学理分析
二、海关即时强制的概念及条件
三、海关常用即时强制手段简析
第六章 海关行政强制执行
一、海关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及特征
二、海关间接强制执行
三、海关直接强制执行
四、海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境外确保行政法义务履行的新手段及我国海关行政强制执行新手段之展望
第七章 海关行政强制基本程序
一、海关一般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程序
二、海关即时强制的基本程序
三、海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四、海关自力强制执行程序

第二部分 分论
第八章 海关人身检查
一、海关人身检查的概念及分类
二、海关人身检查的法律依据
三、海关人身检查的对象
四、检查人、协助检查人及见证人
五、海关人身检查的程序
六、几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第九章 海关人身扣留
一、海关人身扣留的概念及分类
二、海关人身扣留的法律依据
三、海关人身扣留的基本原则及功能
四、海关人身扣留的适用对象
五、海关人身扣留的程序
六、海关人身扣留室设置及管理
七、几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第十章 海关财产扣留
一、海关财产扣留的概念及分类
二、海关财产扣留的法律依据
三、海关财产扣留的基本原则
四、海关财产扣留的基本功能
五、海关财产扣留的情形及解除扣留的情形
六、海关财产扣留的方式
七、不适宜财产扣留的情形
八、海关财产扣留的程序
九、几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第十一章 海关暂停支付
一、海关暂停支付的概念及特征
二、海关暂停支付的法律依据
三、海关暂停支付的基本原则
四、海关暂停支付的程序
五、海关暂停支付的期限
六、海关解除暂停支付
七、几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第十二章 海关先行变卖
一、海关先行变卖的概念
二、海关先行变卖的法律依据
三、海关先行变卖的基本程序
四、先行变卖行为的法律性质
五、如何固定保全先行变卖货物的适格特征
六、先行变卖行为是否应当事先告知相对人及如何告知
七、刑事执法程序与行政执法程序互相转换后的先行变卖行为应当如何告知
八、关于告知的一些立法缺失及有关建议
九、两点立法建议
第十三章 海关行政强制权与私权冲突及对策分析
一、关于行政强制权与私权冲突应如何解决的几类观点及利弊
二、海关税款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竞合时的效力问题
三、海关行政强制权与私权冲突时的效力问题
四、不同利益情形不同对待——公法上债权与私法上债权冲突时之顺位
五、有关立法建议
第十四章 海关行政强制中的若干问题探讨
一、关于被执行人的扩张问题
二、关于“追缴等值价款”的问题
三、关于15日内自愿将保证金“抵缴”罚款的问题
四、关于如何理解《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一条的问题
五、关于如何理解《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的问题
六、关于化验、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
七、关于海关加处罚款或者征收滞纳金是否需要履行催告程序的问题
八、关于海关书面通知暂停支付是否需要催告的问题
九、关于海关扣缴是否需要催告的问题
十、关于在催告前如发现当事人转移或隐匿财物迹象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十一、关于加处罚款的截止时间问题
十二、关于如何证明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出示过执法证件表明过执法身份的问题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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