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技术服务业的概念和统计范围的界定,本书将高技术服务业划分为信息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与软件业、研发与技术服务业三大类。
一信息服务业
信息服务业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设备,从事信息的采集、加工、存储、传输、利用及提供服务的行业。提供信息服务是信息服务业分类的出发点。目前,信息服务业尚无统一的分类标准,美国的信息服务业包含七大类:信息处理服务、网络服务、系统软件产品、应用软件产品、交钥匙系统和系统集成、专业服务(即咨询服务、教育、培训)和作业外包(即承包信息管理业务、提供先进的信息技术服务)。法国、德国、英国三国的信息服务业通常分为六大类:信息处理服务、网络服务、系统软件产品、系统集成、专业服务(即咨询服务、教育、培训、软件开发等)和交钥匙系统。日本的信息服务业分为五大类:信息处理服务、软件业、设施管理服务、数据库服务和其他服务(即咨询、培训、市场研究与调查)(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2005)。以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T4754-2002)为基础制定的《统计上划分信息相关产业暂行规定》中将信息服务业分为三大类:电子信息传输服务、计算机服务与软件业、其他信息相关服务(即广播电视电影音像业、新闻出版业、图书馆和档案馆)等。
北京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制定的<北京市信息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从信息服务业产业链角度人手,将信息服务业划分为信息传输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信息内容服务三大类。其中,信息传输服务主要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是辅助环节,包括软件和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内容服务是最终环节,也是信息服务业最主要的部分,包括互联网服务、电信增值服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与图书等内容。
提供信息服务是信息服务业分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本书将<北京市信息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的分类方法中的信息传输服务和信息内容服务归为信息服务业,将计算机和软件服务分离出来,单独作为计算机服务与软件业进行研究。
二计算机服务与软件业
计算机服务与软件业是为满足使用计算机或信息处理的有关需要而提供服务和软件的行业。计算机服务与软件业的主要功能在于为其他产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是相关服务与计算机制造业相分离的产物。本书采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计算机服务与软件业的口径,主要包括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计算机维修和其他计算机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和其他软件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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